| 建物使用執照與申請用途不符,可申請第二十八組作一般辦公室使用(如註明集合住宅、住宅等) |
- 分區使用住三以上
-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 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 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 例外:商業區不受八米道路限制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暨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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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五樓以下,原則上皆可申請,準備資料如上列所示。
- 建築物五樓以上,使用執照所載之用途需與申請用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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