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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行號
•公司行號差異
•應行準備資料
注意項目
台北市
台北縣
建物使用執照與申請用途相符(如註明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店鋪、一般零售業等)
  • 分區使用證明
  • 使用執照若同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且中斷營業未滿二年,則附上同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樓以下
五樓以上
  • 原則上可申請
  • 分區使用證明(若為住宅區)
  • 建物謄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分區使用證明
  • 建物謄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
建物使用執照與申請用途不符,可申請第二十八組作一般辦公室使用(如註明集合住宅、住宅等)
  • 分區使用住三以上
  •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 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 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 例外:商業區不受八米道路限制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暨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 建築物五樓以下,原則上皆可申請,準備資料如上列所示。
  • 建築物五樓以上,使用執照所載之用途需與申請用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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