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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進銷項憑證處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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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進銷項憑證處理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經營為企業間結合資本或技術以增強企業能力之經營方式,近來不僅民間採用者漸增,政府採購法第25條也明定機關之採購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由於合資型態並未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其營運模式多約定以其中某一成員為主辦營業人,對外代表合資團隊執行及經營管理,包括進銷項憑證之處理,以避免各合資營業人於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項憑證時須個別處理,造成憑證處理繁雜。

財政部說明,該部8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71929475號函釋雖已規定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之「進項憑證處理」得由營業人選擇取得方式,惟對於銷項憑證如何開立並未規範;另該部75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釋則僅規範營業人合資興建房屋,應於銷售時按出資比例分別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尚乏得先由主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再由其他營業人就分得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之規定。是以,上開兩則函釋在實務適用上均有所不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由於合資經營性質上屬營業人間之聯合行為,具有共同業務目的,一般多屬個案合作而無永續性,究以出名聯合行為人(即主辦營業人)或以全體合資經營之營業人為當事人,允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並就具體事實認定相關內容。為彌補現行規定之不足,該部乃重新核釋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得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惟經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

方式一:
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方式二:
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備係合資經營○(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則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

  財政部同時說明,前項所稱分攤比例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並同時廢止上開該部75年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及87年台財稅第871929475號函兩則函釋,以資週延。

發表日期2/2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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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應納稅額,未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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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應納稅額,未盡相同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應納稅額,未盡相同。會計估計項目,如盈虧互抵、投資抵減等,需作所得稅費用(利益)之跨期間分攤。因此,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之應納稅額,往往產生差異,茲以稽徵機關核准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會計處理採當期認列法,釋例如下:

設甲公司98年10月2日,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結算稅前淨利60萬元,應納稅額14萬元,該公司以投資抵減稅額7萬元,當年度帳載稅後淨利為66萬元。有關分錄及所得稅費用(利益)計算如下:

△98年10月2日,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0
所得稅利益 200,000
註:本年度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估計在可抵減年度內,可抵減完畢。

△98年12月31日,結算應納稅額14萬元,投資抵減稅額7萬元。
所得稅費用 140,000
應付所得稅 7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70,000
註: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實際抵減7萬元。

△98年12月31日,結帳分錄
各項收入 10,000,000
各項成本費用 9,400,000
本期損益 600,000

所得稅利益 60,000
本期損益 60,000

綜上,98年度自當期帳上「應付所得稅」調整至「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之方式如下:
應付所得稅(當期) 7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數 1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數 0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數 0
-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數 0
=所得稅費用(利益) -60,000

本例,甲公司98年度認列所得稅利益6萬元,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計算表之應納稅額14萬元,未盡相同。


發表日期2/2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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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勝訴 於法院判決確定時應列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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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勝訴 於法院判決確定時應列報收入

公司因客戶發生違約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嗣後如經法院判決對方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時,公司要特別注意應於判決確定年度申報該項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因此,當公司的民事賠償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之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9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嗣經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後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賠償金及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不過,甲公司卻未申報為96年度收入。該公司表示,該項訴訟雖於96年獲得勝訴,惟其於97年間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國稅局認為該公司應列報該筆收入於96年度方符上述權責基礎之規定,仍將該筆收入調整於96年度,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即列報於97年度,而免予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強調,請求給付之訴,為利後續執行,法院判決書主文會記載具體特定之給付金額,因此,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即取得金額明確之損害賠償債權,依權責基礎即應列為收入。至於可獲賠款項,如因故無法實際收取時,則應注意進行相關催收程序,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相關證明後,即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現今網路資訊發達,稽徵機關已可充分掌握課稅資料,公司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心理,如有各類收入皆應依法入帳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被裁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發表日期2/2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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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列報已滿20歲或未滿60歲之其他親屬為免稅額之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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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依法不得列報已滿20歲或未滿60歲之其他親屬為免稅額之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5年度列報其叔叔(未滿60歲)免稅額77,000元。該局以列報扶養親屬,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其他親屬或家屬,需未滿20歲或已滿60歲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規定,否准認列。

  林君不服,主張其叔叔單身且殘障,雙親年邁,只能由其扶養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王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縱確有負擔其叔叔之生活費,然此資助行為,僅是基於同宗之誼而給予之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並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依據,更不能請求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扶養親屬。

發表日期2/25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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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證明代收轉付事實,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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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證明代收轉付事實,以免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證明代收轉付事實,否則因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是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查核轄內A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以A公司帳列其他應付款,係出口原物料至大陸加工為成品後外銷之收入,核屬銷貨收入,A公司漏未申報,復因該部分進銷存無法勾稽,按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漏報所得額,補稅及處罰。A公司主張帳列「其他應付款」其借貸方金額係代收轉付款項,應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雖提示代付款明細表及相關憑證供核,惟其無法證明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之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A公司不服,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得及保留交易憑證,以免因無法舉證致核定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發表日期2/2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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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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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範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惟所收取之違約金是否需開立發票,常造成營業人混淆,簡單區分就是銷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需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因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非屬營業銷售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如營業人出租土地,承租人因故未能如期支付租金,營業人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另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亦屬上開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亦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再如營業人出租房屋,承租人如於租賃期間損壞房屋內設施,營業人亦應於收到賠償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買方營業人因銷方延遲交貨,而取得之賠償款收入,因非屬營業稅法上規定之銷售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情形,請自行檢視有無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受處罰。

發表日期2/2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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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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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定「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核定「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上開標準相較於97年度者,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包括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該餘額即為所得額。

二、 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 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又個人出售房屋,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其98年度標準如下:

一、 直轄市部分:
(一) 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九計算。
(二)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二、 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 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三、 其他縣(市)部分:
(一) 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二)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發表日期2/2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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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族群》殖息率逾8%!23檔金虎防禦股攻守兼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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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4 10:20 時報資訊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中、美兩大經濟體相繼調高存準率、重貼現率等貨幣調控措施,而南歐四國PIGS(葡萄牙、義大利、希臘、西班牙)主權債信風暴,使得全球資金產生了大規模移動,避險資金湧進美元、美國公債,農曆年前外資大舉出清亞股,而台股當然難以避開此次資金的大風吹,指數從波段8395 高點,回跌至最低7080點,波段跌幅接近16﹪,又猛又急。年後外資雖然連二日買超,但金額都不大,而年前的急跌,破壞原本多頭排列的均線架構,技術面上多空勢均力敵。在全球金融環境和台股技術面仍處於混沌未明之際,券商建議投資入轉進高殖利率題材。

據去年獲利和過去三年的配息經驗,券商遴選股息殖利率在8%以上的23檔個股作為投資參考:宏普 (2536) 、亞聚 (1308) 、亞化 (1715) 、福興 (9924) 、士電 (1503) 、振發 (5426) 、萬國通 (9950) 、龍邦 (2514) 、勤美 (1532) 、互盛電 (2433) 、新興 (2605) 、大陸 (2526) 、裕融 (9941) 、台航 (2617) 、聯華食 (1231) 、大統益 (1232) 、立德 (3058) 、興農 (1712) 、豐泰 (9910) 、台聚 (1304) 、台壽保 (2833) 、台橡 (2103) 、花仙子 (1730) 。

法人表示,該高現金股利的公司大都屬於成熟型產業為主,公司每年均維持一定的成長趨勢,股價波動性通常僅隨著產業景氣循環波動,波動度往往不大,較適合穩健型投資者。由於高現金殖利率股很多都是產業龍頭股,競爭力為世界數一數二的強者,而且公司財務控管嚴格,所以長期性投資者大都喜歡買進該類股票,賺取穩定的報酬。另外,高現金殖利率股票通常屬於相對抗跌個股,為防禦型投資標的,在股市低迷時,有穩健的股息報酬,而股市多頭時,還可順勢賺取價差,故是保守型投資人的最愛。故現今在台股面臨波段整理的時間點,高殖利率個股可成為投資人進可攻、退可守的投資標的。


發表日期2/2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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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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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發布「稽徵機關核算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其中除費用標準之藥師業別部分,配合實務明訂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按藥費收入100﹪及藥事服務費收入20﹪計算其必要費用外,其他業別之收入、費用標準,均維持97年度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上開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稽徵機關核算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如附件。

附件:


doc 九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doc 大小: 37.00 KB; 下載次數: 47
doc 稽徵機關核算九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doc 大小: 37.50 KB; 下載次數: 40

發表日期2/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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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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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核定「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上開標準仍維持97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故上開標準係對未提具確實損耗及費用證據之納稅義務人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核定如下: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發表日期2/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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