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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依規定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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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二十四 條
■關係法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六十四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6.9.11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
■摘要: 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主旨:
一、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三、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四、檢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3月16日(96)基秘字第0000000052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令影本各乙份。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3月16日(96)基秘字第52號函

(一)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應視為費用
(二)認列金額:

 1 企業無裁量權 -(例:依盈餘8%提列)
  依員工提供勞務期間估列員工紅利。
  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視為會計估計變動,列為次年度損益
 
 2 企業有裁量權 -(例:依盈餘2%-10%提列)
  依過去經驗估計可能發放的金額,並認列為費用。
  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視為會計估計變動,列為次 年度損益

經濟部96年1月24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函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6/01/30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係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業主部分;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部  長 陳瑞隆


發表日期2009/3/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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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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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提供房地成交價格費用之證明文件:
1、買賣契約書及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
2、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分別依所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二、成本費用之認定標準
1、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3、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三、未能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者
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四、未能提供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http://www.bestcheng.com.tw/modules/n ... mp;post_id=21#forumpost21

9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財政部核定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發表日期2009/3/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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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辦理綜合所得稅離境或結算申報應檢附文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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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資料:護照、居留證(無居留證至免附)
項目類別應檢附文件
非居住者一、所得1、國內所得A、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B、各類所得證明文件。
2、國外(無)所得
(居住不超過90天)
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獲得之所得,必須與國內所得合併申報:
A、經當地稅務機關認證之文件。
B、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公證之所得文件,並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 C、本地聘僱者,請提示聘僱合約及原工作之離職證明。
(以上三項任選其一,如未能提示由本局核定所得)
居住者(同一年度在台居住期間逾183天者)一、所得1、國內所得A、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B、各類所得證明文件。
2、國外(無)所得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獲得之所得,必須與國內所得合併申報:
A、經當地稅務機關認證之文件。
B、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公證之所得文件,並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
C、本地聘僱者,請提示聘僱合約及原工作之離職證明。
(以上三項任選其一,如未能提示由本局核定所得)
二、免稅額1、配偶A、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或出生證明。
B、以下二項任選其一:
 a、結婚證書影本。
 b、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文件。
2、受扶養直系尊親屬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生存證明(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D、未滿60歲,另備無謀生能力證明(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之認證文件)。
3、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滿20歲以上者,除前述文件外另應檢附:
 a、在校就學: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繳費收據者(任選其一)。
 b、身心殘障:醫生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c、無謀生能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文件。
4、其他親屬未滿20或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A、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B、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C、無謀生能力者: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文件
D、未滿20歲:受扶養父母親如為中華民國籍,其身份證正反影印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E、同一戶籍者: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
F、非同一戶籍居一家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出具或認證之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之證明文件。
三、列舉扣除額1、捐贈捐贈收據正本。
對國外捐贈應附財政部核准函及受贈團體之受贈證明及結匯證件。
2、人身保險費A、個人向保險機構投保者:(a、b、c任選其一)
 a、保險費收據正本。
 b、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c、家庭險請附保險契約書正本。
B、由機關團體或事業單附補助者: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3、醫藥及生育補助:
核實認列
A、支付國內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計錄完備之醫院者:
 a、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
 b、收據未具抬頭僅填病歷卡號碼者,應出示掛號或影本。
 c、收據正本遺失時,憑原單位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證明”影本與原正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
 d、收據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B、支付國外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者:
 a、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
 b、帳單及支付憑證。
 c、證明醫院支付憑證。
C、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者:具備上述A或B條件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
D、因牙周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支出者:具備上述A或B條件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
4、災害損失稽徵機關審定之證明文件。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A、金融機之利息繳費收據或證明文件。
B、若抵押房屋坐落地址及申報地址不同時,請另外檢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於該抵押房屋之戶籍資料。
C、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確係用購置自用住宅者,請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謄本。
6、房屋租金支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應檢附:
A、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
B、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財產交易損失稽據機關核發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單或有關證明之文據。
五、教育學費特別告除額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六、殘障特別扣除額A、領有殘障手冊之殘障者,需檢附殘障手冊影本。
B、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病人:需檢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七、投資抵減稅額載有稽徵機關核准文號之公司記名股票原始認股或應募投資減稅額證明書。
八、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A、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或居住地址之資料影本。
B、向地政機關辦理買入及賣出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
C、以委建方式取得房屋者,應附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
九、可扣抵稅額股利憑單備查聯

發表日期2009/3/2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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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計算退職(金)所得定額免稅限額之金額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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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未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員工將於98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公告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退職所得
96.1.1~97.12.31
98.1.1~
一次
領取
A≦16萬1,000元×Y部分免稅A≦16萬9,000元×Y部分免稅
A超過16萬1,000元×Y
但未達32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
半數免稅A超過16萬9,000元×Y
但未達33萬9,000元×Y之金額部分
半數免稅
A超過32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全數課稅A超過33萬9,000元×Y之金額部分全數課稅
分其
領取
B超過69萬7,000元之金額部分課稅B超過73萬3,000元之金額部分課稅
兼領一次
及分期者
上2項規定可減除之金額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98年案例分析:
A君領取將於98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退休金500萬元,其中3,380,000元〈169,000元×20年〉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80,000元,未達6,780,000元〈339,000元×20年〉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因此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810,000元〔〈5,000,000元-3,380,000元〉÷2〕


發表日期2009/2/27 10:19

adamswu 於 2009年03月07日 03: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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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常犯的25種錯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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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除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外,其餘各類所得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繳納。惟納稅義務人卻常誤認為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報 2 張申報書,違反所得稅法第 15 條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之規定,這種案件,稽徵機關會依據財稅資料中心產出之資料查核證實係夫妻關係後,將合併課稅,如有短漏稅款者,會依法補徵並處罰。

  2. 夫妻分居 分別 單獨申報,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屆時稽徵機關會將分別單獨申報之資料合併計稅,除了發現另有其他應申報所得短漏報應處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載明,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3. 納稅義務人經常疏忽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扶養親屬之所得,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4. 納稅義務人未滿 20 歲子、女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 17 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將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稽徵機關除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如有應補稅款者,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5. 納稅義務人浮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不同戶籍且父母均有職業之姪子或他人子女,為免檢附姪子或他人子女同一戶籍及父母證件資料等,故意偽報為自己之子女,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可經由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資料,查出違章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6. 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為減輕稅負,列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稽徵機關可依據死亡戶籍資料勾稽,便能查對死亡事實,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7. 納稅義務人虛報配偶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以假配偶虛報配偶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將夫妻檔資料與結算申報書稅籍資料相互勾稽產出異常資料,證實配偶係偽造時,除補稅還要處罰。

  8. 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出國或服役,在結算申報期間未辦理申報,亦未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自動補辦申報或委託他人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課稅資料,經查獲除核定補稅外還要處罰。

  9.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年滿 20 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限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而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殘障或沒有謀生能力,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子女無所得或無工作即可列報扶養,類此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扶養,追減免稅額並予以發單補徵稅額。

  10.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 2 款規定之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他人列報扶養,所稱他人包括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不重複扶養即可列報免稅額,經稽徵機關查明扶養親屬係免稅所得者之子女,即剔除扶養,並發單補徵稅額。

  11.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又收到扣繳憑單未補辦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後,又收到扣繳單位寄發之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不知應補辦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致被稽徵機關核定補稅並送罰。類此情形,納稅義務人應重新詳細填寫 1 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上角註明「第 2 次申報」及第 1 次辦理申報日期、收件號碼等字樣,以免受罰。

  12.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土地租金收入誤以 43 %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申報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房屋出租必要費用標準 43 %扣除,致短報所得,經稽徵機關更正補稅。

  13. 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取得概括性補償費屬佃農之其他所得,漏未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但因無扣繳憑單易疏忽未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 10 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14. 納稅義務人漏報緩課股票移轉之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取得符合原獎勵投資條例第 13 條或 8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 17 條規定之增資緩課股票,移轉年度漏未以股票面額【如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申報納稅,取得方式為盈餘轉增資者屬營利所得,員工分紅則屬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漏未申報,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證券商或公司列報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15. 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疏忽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部分執行 業務 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經營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以為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即可,而漏未申報。類此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因此,應於結算申報書內填寫執業場所、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

  16.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應分配之盈餘:

    一般營利事業(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未將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營利所得辦理申報,或自認經營之營利事業為虧損而漏報,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營利所得資料據以查核,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17.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擴大書面審查實施要點調整營利所得者,漏未重新按調高所得額列計其營利所得,補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依事業帳載所得額核計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先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改按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申報,該資本主或合夥人漏未依調整後之所得填報,致發生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18. 納稅義務人因未取得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而短漏報薪資、利息、股利等所得:

    納稅義務人因離職或變更地址未接到扣繳單位寄送之扣、免繳憑單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按實際所得申報,致發生短漏報情形,經稽徵機關依財稅資料中心歸戶交查資料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19. 納稅義務人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利息免予扣繳,並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認免扣繳之所得為免稅所得而未申報。如納稅義務人之利息(含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而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20. 納稅義務人漏報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

    私人間之借貸及設定抵押登記所產生之利息所得,因無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漏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21.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 所得額 造成短漏報情形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按扣繳憑單之「給付淨額」金額填報而未依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金額列報,致發生短漏報情形,經稽徵機關審核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22. 納稅義務人以偽造、變造證明文件虛報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項目中,醫藥及生育費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納稅義務人如虛列、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列舉扣除時,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23.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常疏忽未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限 1 屋,且每年扣除額以 30 萬元為限,並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

    ※例一: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5 萬元,可扣除金額 0 元。

    ※例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6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8 萬元,可扣除金額 30 萬元。

    ※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6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0 萬元,可扣除金額 4 萬元。

    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24.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僅限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等損失,且必須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應檢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竊盜損失屬災害損失而列報扣除,類似案件經稽徵機關審核剔除後發單補稅。

  25. 納稅義務人誤將上市公司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自 88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僅個人於 8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 88 年度及以後年度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 71M 者),始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規定。納稅義務人常將非屬上述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之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後發單補稅。


發表日期2009/2/27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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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免稅額規定及扶養親屬應附文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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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規定 97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 70 歲〔民國 27 年(含該年) 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 115,500 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 77,000 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列表如下: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 60 歲者,或雖未滿 60 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1.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 無謀生能力

‧ 除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 60 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須檢附醫師證明。

子女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

3.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

3.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6.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1.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2.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應檢附 受扶養人者的父母親 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同一戶籍者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 (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無謀生能力者附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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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9/2/27 1:39

adamswu 於 2009年03月02日 13:44:00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0日 13:34:02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0日 13:34:55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0日 13:35:37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0日 13:39:44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0日 13:37:51
北誠 於 2010年04月21日 1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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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縩所稅,扣除額金額及應附文件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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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5月31日申報個人綜所稅適用

項目

適用範圍

金額

證明文件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

73,000 元

不需任何文件。

標準扣除額

夫妻合併申報者

146,000 元

不需任何文件。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捐贈(現金 → 一般)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受贈單位開立收據正本。

捐贈(實物 → 一般)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捐贈(現金 → 政府)

(實物 → 政府)

對政府( 除土地以外 )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 現金。

2.實物:如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 A.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B. 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 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 97 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4.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8 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

捐贈 (土地 → 政府)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 以購入的土地 捐贈者 ,應檢附 A.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B.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每人 24,000 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 24,000 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記錄完備醫院為限。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有填具?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每戶以 1 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 97 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 300,000 元為限。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行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每戶以 120,000 元為限。

1.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 97 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 97 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有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之捐贈, 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 97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 2% 者( 97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推薦的候選人,平均得票率達 2% )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最高 200,000 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 100,000 元。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

1. 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2.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

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的捐贈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 96 年 12 月 18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

每人 100,000 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100,000 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 8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合計全年不超過 270,000 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 270,000 元者,以 270,000 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每人 100,000 元。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 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每人 25,000 元;不足 25,000 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發表日期2009/2/27 1:32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0日 22:47:51
北誠 於 2010年04月21日 1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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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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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財政部98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0577460號令訂定發布

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一)食米批發;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1%
(二)穀類批發;米穀、食米零售;菸酒;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買賣;計程車客運 2%

(三)煤礦採取;煤礦探勘;其他碾穀;麵粉;豆類、麥類及雜糧買賣;魚類批發;其他水產品批發;生鮮、冷藏(凍)水產品零售;家畜批發、家禽活體買賣;粗製茶;精製茶;米糠油製造;汽油零售;廢紙批發;廢五金批發;其他回收物料批發3%

(四)農、林、漁、牧業(作物採收除外);大理石礦業;石膏礦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煤礦採取;煤礦探勘;未分類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除外);紡紗業(瓊麻絲紡;韌性植物纖維處理除外);織布業(棉紡織代工;玻璃絲織品織製;玻璃纖維布製造;麻織除外);織帶織製;針織成衣製造業(針織胸罩製造;針織睡衣製造除外);麥片(飼料用)製造;其他動物飼料配製;竹製品、竹容器製造;飼料批發;蛋類;未分類其他家庭器具及用品買賣;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批發;桶裝瓦斯零售;寵物飼料零售;遊覽車客運;交通車經營;附駕駛之大客車租賃;其他汽車貨運;汽車貨櫃貨運;市場管理;堆肥處理;未分類其他組織 4%

(五) 矽砂採取;酸性白土採取;卵石、礫石採取;未分類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代客碾穀;其他影片製作;影片沖印;電影片買賣;露天電影院;綜合商品批發;豆腐批發;水果;蔬菜;呢絨、綢緞買賣;零售攤販業;耕耘機製造;家電買賣(視聽設備除外);合板、單板製造;豆腐(乾、皮)製造;豆類加工食品製造(豆腐、豆乾、豆皮、豆腐乳、豆鼓、豆漿除外);豆類製品零售;紅糖製造;梭織運動服製造;襪類製造;皮革、毛皮整製;拉鍊製造;砂石批發;汽車輪胎買賣;金飾買賣;攝影機買賣;照相機買賣;綜合商品零售業(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除外);肉類零售;畜肉批發;團膳供應 5%

(六) 其他鋼鐵冶鍊;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鍋爐、船舶、航空器維修除外);產業用機械設備安裝;污染土地整治服務;營造業(冷凍、通風、空調系統裝修工程;造墓及納骨塔營建除外);短期住宿服務業;餐盒零售;不動產投資興建及租售;錄影節目帶製作;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發行;錄影節目帶發行;廣播節目發行;廣播業;電視傳播及付費節目播送業;廣告業;商業設計 7%

(七) 健康食品;電信業;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存款機構(其他存款機構除外);其他金融中介業(應收帳款收買、投資有價證券除外);人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再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保管箱出租;未分類其他金融輔助;保險及退休基金輔助業(保險經紀除外);機器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物品租賃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旅行業;信用評等服務;報關服務;船務代理;快遞服務業;電影片租賃;公證服務;倉儲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商業設計除外);積體電路設計;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就業服務業;土地開發;不動產租賃;造墓及納骨塔營建;停車場管理 8%

(八) 餐館業(食堂、麵店、小吃店;有娛樂節目餐廳除外);咖啡館;酒精飲料店;視聽中心;視唱中心(KTV) 9%

(九) 其他投資顧問;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環境顧問服務;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顧問;信用調查服務;商品經紀業;酒家、酒吧;特種茶室;特種咖啡廳;特種視唱、視聽中心;舞廳;夜總會;有娛樂節目餐廳;高爾夫球練習場;電動玩具店;小鋼珠(柏青哥)店;彩券銷售;保險經紀;應收帳款收買;證券投資顧問;不動產仲介;公證人服務;瘦身美容院;豪華理容總匯;其他理髮及美容;電力供應業;其他未分類教育服務;其他醫學檢驗服務;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不動產代銷 10%

(十) 不屬於上列九款之業別 6%

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三、 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未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輔導營利事業自行調整達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並繳清應納稅款,以收擴大書面審核效果。

四、 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五、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金額者,不適用本要點。

六、 理容業、沐浴業、計程車客運、酒吧或其他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依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其申報之營業額與查定之營業額如有不同,應擇高依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核定。

七、 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條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八、 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
(一)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
(二)其他存款機構;投資有價證券;基金管理;專業考試補習教學;醫院。
(三)機械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物品租賃業;錄影節目帶製作;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發行;錄影節目帶發行;廣播節目發行;廣播電台;無線電視台;其他電視傳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管理顧問業;信用調查服務;金融租賃;商品經紀業;不動產仲介;土地開發;不動產投資興建及租售;不動產租賃;保險經紀;其他投資顧問;公證人服務;高爾夫球場;應收帳款收買;電影片租賃;保管箱出租;電力供應業;其他未分類教育服務;其他醫學檢驗服務;停車場管理;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環境顧問服務;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顧問;不動產代銷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
(四)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或農會、漁會申報案件。
(五)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之申報案件。
(六)營業代理人代理國外營利事業申報案件。
(七)逾期申報案件。但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或無應納稅款者,可准其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 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稅處罰:
(一)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二)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三)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四)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十、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經自動調整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標準,並繳清應納稅款者,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獲配之盈餘總額一併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扣抵。

十一、營利事業九十八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可比照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書面審核之案件,於辦理抽查時,應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全年度可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

十四、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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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9/2/25 10:22

adamswu 於 2009年03月06日 13: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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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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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能提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核實認定;如取得成本較出售價格高致有損失者,亦應提示證明文件供核
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9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財政部核定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發表日期2009/2/2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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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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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於98年1月23日備查定案。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0條規定,稽徵機關接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而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又依同法第83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經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上開同業利潤標準,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3條明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該局指出,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係依上開稅法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各業同業公會意見及近3年度全國營利事業各業申報資料,邀集各工商團體、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公會及各地區國稅局研商訂定,並經財政部於98年1月23日准予備查,近期內建置各國稅局網站,以供民眾查詢使用。茲將增修訂重點說明如次:

一、增訂未分類其他金屬加工處理、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建築廢棄物清除、木材加工用機械批發、建築及礦業用機械批發、金屬加工機械批發、遊覽車客運、交通車經營、團膳供應、投資有價證券、基金管理、測量及製圖服務、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及未分類其他就業服務等14業別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附表一)

二、調降30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或淨利率(附表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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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s 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xls 大小: 228.00 KB; 下載次數: 3844

發表日期2009/2/20 10:18

adamswu 於 2009年03月07日 03:19:54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2日 15: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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