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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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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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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4 11:48 所屬群組:
管理員 會員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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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時,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財政部98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函令規定,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前述所稱「時價」,因標的股票有無上市、櫃而分為下列情形: 一、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收盤價。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按現行稅法規定,員工取得由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所發行之股票,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並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該局呼籲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發表日期5/1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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