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和解金』免不免稅,大學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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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金、和解金一定免稅嗎?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發表日期2009/3/12 11:25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2日 11:44:05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2日 11:45:02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2日 11:45:21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2日 11:46:07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2日 12:55:32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2日 12:57:04 北誠會計師 於 2009年03月19日 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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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讓房屋所取得補償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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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餘額按其他所得類別,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按財政部74年5月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目前為第10類)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強調,個人有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並取得補償費之情事者,應按其他所得類別於所得發生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發表日期2009/11/3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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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是否需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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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是否需列收入?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免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而遭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發表日期2009/11/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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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和解金』免不免稅,大學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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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訴訟上和解取得之賠償給付,其中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仍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2年度遭A公司資遣,領取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因甲君不服資遣,與A公司長期興訟,嗣兩造達成訴訟上和解,甲君取得該公司另行給付之和解金3,600,000元,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規定,以系爭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400,000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3,200,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依其見解及和解筆錄所載,系爭3,200,000元應屬其退職所得,並稱其前因受A公司非法資遣,乃循司法途徑解決勞資爭議,經法官調解後,其同意自該公司離職(即僱傭關係不存在),取得A公司另行給付之3,600,000元,並拋棄其餘請求。A公司未依規定及和解書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誠屬不當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查訴訟雙方當事人,以終止訴訟為目的達成和解,一造受領他造給付之賠償金,其中屬填補他造所受損害部分,為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他造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應課徵所得稅。經探究兩造訴訟和解之本意,甲君已接受92年6月1日(即資遣日翌日)起即非A公司員工,A公司亦認已於92年5月31日與甲君之僱傭關係合法終止,故甲君嗣因訴訟上和解所領取之和解金,顯係雙方為終止訴訟暨甲君放棄其餘訴訟上權利所得之對價,非屬填補損害之損害賠償性質,依法仍應課徵所得稅,該局於減除系爭收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400,000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3,200,000元,洵無違誤,乃駁回甲君之訴願。 該局強調,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所填補者,原則上以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進行訴訟之兩造,以終止訴訟為條件達成訴訟上和解,自他造所受領之賠償給付,其中僅屬具填補所受損害之給付,方可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所受損害之給付,縱以「和解金」、「損害金」或「賠償金」等名義達成和解,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發表日期1/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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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勝訴 於法院判決確定時應列報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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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勝訴 於法院判決確定時應列報收入公司因客戶發生違約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嗣後如經法院判決對方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時,公司要特別注意應於判決確定年度申報該項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因此,當公司的民事賠償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之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9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嗣經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後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賠償金及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不過,甲公司卻未申報為96年度收入。該公司表示,該項訴訟雖於96年獲得勝訴,惟其於97年間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國稅局認為該公司應列報該筆收入於96年度方符上述權責基礎之規定,仍將該筆收入調整於96年度,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即列報於97年度,而免予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強調,請求給付之訴,為利後續執行,法院判決書主文會記載具體特定之給付金額,因此,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即取得金額明確之損害賠償債權,依權責基礎即應列為收入。至於可獲賠款項,如因故無法實際收取時,則應注意進行相關催收程序,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相關證明後,即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現今網路資訊發達,稽徵機關已可充分掌握課稅資料,公司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心理,如有各類收入皆應依法入帳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被裁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發表日期2/2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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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所有土地被政府徵用取得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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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所有土地被政府徵用取得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或取得永久使用地上權所給付之補償費,依財政部75年8月16日台財稅第7561195號函及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8670號令規定,該等補償費非屬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臨時使用,於徵用期滿後即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則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是否比照上開函令辦理,不無疑義。 為此,財政部於99年6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釋該等臨時徵用行為,仍屬政府以強制手段於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且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故政府支付之補償費乃係補償營業人於徵用期間之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應與前揭函令為一致處理,故亦應比照免予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至政府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雖非以徵用方式取得土地,惟雙方若未達成協議,政府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是不論係以協議或強制徵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營業人所取得之補償費均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開取得之補償費,雖非屬營業人之銷售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他收入列帳,並得核實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另政府給付該補償費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發表日期7/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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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定之收益應依規定入帳 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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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定之收益應依規定入帳 以免受罰(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提前終止租約取得之補償費,已實際發生且金額已確定,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入帳,以免受罰。 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承租人與A公司間因提前終止租約,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A公司於95年度已經取得,承租人也在95年度返還租賃標的,並經雙方點交完成,該局乃依規定調整增加A公司95年度其他收入300萬元,並按漏報所得移罰。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承租人因提前終止租約所給付的補償費300萬元,是日後整修回復工程所需要的費用,屬於代收代付性質,不應該列入收入課稅,案經復查及訴願決定均被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也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A公司95年間與承租人簽訂提前終止租約協議書,協議書中清楚的記載著承租人同意支付提前終止租約補償費300萬元,A公司於95年度已經取得該項補償費,因權責發生制之收入條件已經完成,所以應該認屬為95年度收入,又該項補償費是為填補A公司所失利益,其性質與代收代付之態樣不同,A公司日後對出租標的物之整修回復,則屬於另一時點的交易事項,不能混淆,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支持北區國稅局見解。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已實際發生且金額已確定的收益,應依規定入帳,以免被補稅及受罰。
發表日期7/26 17:16
北誠 於 2010年07月28日 17: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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