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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3-07-05 | 點閱數: 2651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鑑於100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於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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