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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09-03-01 | 點閱數: 401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如被繼承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該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

該局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保險,要保人為甲君,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及子女,經查調銀行資金往來,查獲甲君死亡前已給付大筆保險費,惟保單價值均漏未申報,因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上開投保保單之價值屬甲君所有,具有財產價值,該局乃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保單價值3,650萬餘元併入甲君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