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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4-01-06 | 點閱數: 264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草案,總統已於2014年1月8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2014年1月8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即可開始實施。

該局說明,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規劃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爰擬具上述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規定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依財政部規劃103年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1. 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另外,103年不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如下:

  1. 所得人為事業、機關團體、聯合執業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
  2. 非居住者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將針對以往未向稽徵機關查詢個人所得歸戶資料之納稅義務人,以下列方式通知渠等查詢所得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1. 對於留有手機號碼之案件,以發送簡訊方式輔導。
  2. 對未留有手機號碼之案件以郵寄通知方式輔導。

該局同時鼓勵納稅義務人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查詢所得,以網路代替馬路,俾節省查詢所得時間,有效達成簡化憑單填發作業及節能減紙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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