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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4-09-10 | 點閱數: 32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無需再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財政部已於103年4月9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除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變革,對應調整相關稅務會計處理原則外,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簡化便民,此次修正查核準則也同步放寬多項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有關外銷損失之規定,施行已逾15年,為因應我國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營利事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之門檻金額自50萬元調升為90萬元,以資簡化便民並愈臻合理。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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