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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5-03-16 | 點閱數: 7617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爰發布解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強調,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該部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基福  聯絡電話:02-23228118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星期一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指出,該部近日發布有關自104年1月1日起,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規定,係為鼓勵雇主適度反映物價,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達到加薪之效益,增進員工福利。因此,如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未實際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而是將員工原有之薪資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則與本次調高限額之目的在於以實質調高員工伙食費津貼而為員工加薪之意旨不合,且恐有損及員工權益疑慮,並引發雇主與員工間爭議。

  至於有部分營利事業詢問,於前開規定發布以後,因未能及時辦理加薪及提高伙食費作業,俟於實際補發員工104年上半年各月份伙食費時可否追溯認定問題,對此,財政部舉例說明,如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原本給予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於104年7月時決定提高並補發員工當年度前6個月之伙食費,則該加發部分與原本已發部分合計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仍可視為員工1月至6月免計入薪資之所得;超過部分於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財政部再次呼籲,雇主應實際提高對員工伙食費之補貼,始可適用上開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伙食費限額之規定,雇主應落實政府鼓勵為員工加薪之政策,以提高員工福利及激勵員工向心力,共創永續經營的優質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基福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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