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一、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經銀行確認》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 、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 新臺幣結匯:
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經央行核准》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