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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5-04-27 | 點閱數: 9688

2015-04-13 03:04:51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的保費佣金等收入要降稅了。財政部同意,將保險經紀及保險代理業包括保費佣金、手續費與代理費收入,劃歸為專屬本業範圍,其適用營業稅率將由5%回降至2%。

這項措施可溯自今年3月1日起適用。降稅後,估計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業者,每年減少繳納保費等收入營業稅約17億元。

為健全國家財政,並彰顯金融、保險業回饋政府處理金融危機的支持,去年6月4日修正公布的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恢復銀行、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稅率為5%(保險業本業銷售應扣除產險自留賠款);金融、保險業屬於「專屬本業」部分的營業稅率則維持2%不變。

金融、保險業增課「回饋稅」的措施,估計一年可增加稅收189億元,並已在去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之下,財政部為界定何謂「本業」(稅率5%),何者是「專屬本業」(稅率2%),重新修訂「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其中,保經、保代因簽訂保險契約收取佣金,或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代理費、手續費,均被劃歸為其「本業」課徵5%營業稅,引發保經、保代業者不滿,去年起不斷爭取降稅。

經多次折衝,財政部同意,保險法定義「保險」需具備負擔危險事故發生的賠償義務,實務上保經、保代招攬保險業務,並不負擔賠償義務;加上此次金融、保險營業稅率回升至5%,具有回饋稅性質,但保經、保代並無系統性風險,亦非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的支付對象。

因此,財政部決定接受業者陳情,重新定義保經、保代的本業收入範圍,並在日前完成相關修正,明訂保經、保代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所收取的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應屬「專屬本業」,非金融、保險業的本業收入範圍。為便於計算稅率,財政部亦明訂,保經、保代營業稅適用稅率的新規定,可溯至今年3月1日起實施。

北誠備註:截至104年4月27日發文止,該修正法案尚未公佈實施!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修正案業經行政院核定

  財政部表示,為檢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保經代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相關收入適用之營業稅稅率,該部前擬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銀保本業收入認定辦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業經該院於104年4月29日核定,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說明,保經代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相關收入,依該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規定,自該年1月1日起,認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嗣103年為推動「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改革,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將專屬本業銷售額區分為「銀行保險本業」之銷售額及「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爰保經代公司收取之佣金收入等雖屬專屬本業銷售額,惟是否屬保險本業銷售額,尚有探討空間。考量前開稅法之修正,係為使銀行業及保險業回饋政府協助處理金融危機所為之支持,而保經代公司並無系統性風險,另從保險法有關保險之定義觀之,保險本業應具有「負擔危險事故發生之賠償義務」性質,爰該等公司從事招攬業務收取相關收入,應認屬「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惟非屬「保險本業」之銷售額。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 增訂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非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
  2. 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本次修正條文自104年3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3條)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將儘速辦理上開銀保本業收入認定辦法發布事宜,俾利政策之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志忠 聯絡電話: 02-23228166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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