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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5-10-29 | 點閱數: 2853

 財政部表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但選定結果並不表示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因該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及稅率皆不相同,並不會因為選定課徵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後,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
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二者之差異,該部彙整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稅率、要件及申請期限等比較如下表: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差異

項目

房屋稅「自住房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

1.2%

2‰

限制條件

用途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居住或設籍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實際居住使用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辦竣戶籍登記

處所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註1)

面積

不限

都市土地: 300 m²

非都市土地: 700 m²

房屋

產權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申請期限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適用起日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註2)

9月22日前申請全年適用

註: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受1處之限制。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適用之稅率,依各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
      則規定從當月或次月起改課。

新聞稿聯絡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薛股長翠香
聯絡電話:02-23949211分機261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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