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63-8222 (02)2563-7622 service@bestcheng.com.tw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5-12-29 | 點閱數: 35003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1,800元限額內(自104年1月1日起,員工伙食費免稅上限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營利事業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其他費用之總分類帳,列報員工加班誤餐費共計4百餘萬元,經公司說明係體恤員工加班辛勞,準備餐點供員工享用,非屬伙食費範疇而列報於其他費用。惟依上開規定,伙食費列支標準包括加班誤餐費故公司列報於其他費用應轉列伙食費,因伙食費已超過限額規定,予以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實際支出性質列報,並注意伙食費限額應包括加班誤餐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科目而以超過限額規定予以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鄭惠蘭,電話:04-23051111轉7125)

https://www.high-endrolex.com/40
https://www.high-endrolex.com/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