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rss version="2.0">
<channel>
    <title>北誠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登記</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link>
    <description>專業、誠摯、信賴</description>


        <item>
        <title>北市登記違規勿以簽切結就沒事，會重罰！</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53</link>
        <description>【北市公會】代臺北市商業處轉營業場所查詢不合規定者，簽切結之注意事項：為落實源頭管理及降低民眾觸法蒙受損失，自109年1月1日起，臺北市政府加強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未擇定營業場所者，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填報營業場所。經查詢未符土地使用分區或建築管理規定者，書面限期申請人另擇合法場所或刪除違規營業項目，倘經負責人親自簽名切結現場不作違規使用續辦登記者，將於核准登記後造冊列管，並由臺北市政府各權管機關至現場訪視，如經發現營業場所作違規使用，不再限期改善，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直接裁罰，都市發展局除可連續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將停止供水、供電。臺北市政府自5月已陸續並針對不符規定者裁罰，惟部分受罰業者反映不了解當初辦理公司(商業)登記切結書之原意，誤認為簽切結書即代表合乎法令，故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協助向所屬會員宣導，於代理公司(商業)辦理登記時，如遇到不符都發及建管法令時，請於另擇合法場所或刪除違規項目，切勿以簽切結書方式便宜行事，甚或代申請人簽具切結書，倘委託人勿以切結書聲明不作違規使用續辦登記者，亦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向委託人說明清楚其後果。</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Jun 2020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53</guid>
    </item>
        <item>
        <title>巴拿馬、塞席爾、開曼、帛琉歐盟列入黑名單</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52</link>
        <description>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歐盟於近日會議中通過修訂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包含開曼群島、塞席爾、巴拿馬以及帛琉被新增列入黑名單當中。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大部分台商運用的境外公司例如開曼、英屬維京群島(BVI)及百慕達，都是因為未能就投資基金的實質經濟規範，提出相應的因應之法，台商在跨境營運上要隨時關注國際情勢法規修正、及早因應。​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分享，巴拿馬及帛琉因資訊交換系統之缺漏而被列黑名單。塞席爾早前因存在有害租稅措施而被列觀察名單，且於此次歐盟的覆檢中仍未能過關。同樣，開曼因經濟實質議題一直被列觀察名單，也因為此次覆檢未能過關而被直接轉為黑名單。​任之恒提醒，大部分台商常有運用的境外公司如開曼、BVI及百慕達此前均是因未能就投資基金的經濟實質問題訂出妥善規範，導致被列觀察名單中。然歷經一年多的時間，似乎三地仍未得出因應之法，其法令雖各有些微差異，但大方向均係於此議題留白，例如BVI仍未將投資基金歸屬於需符合經濟實質規範的九類相關業務中，開曼則直接將投資基金排除於經濟實質的適用個體。台商要注意各地的實質法令，仍要面臨法令的朝令夕改，如果該地被列入黑名單，遇到歐盟地區的制裁，更會引起營運上的諸多不便。歐盟對於租稅黑名單祭4大制裁　年底前將會上路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林棠妮提醒，歐盟去年底已確定將對租稅黑名單國家進行制裁措施，包括一，對給付當地的權利金或服務費用實施更高的扣繳稅率、二，否准企業給付相關地區的費用、三，加強對當地子公司實施受控外國公司的條款、四，否准豁免自相關地區取得的股利收入；且各歐盟地區需在2020年底前實施最少一項以上制裁措施。BVI與百慕達　極有可能也會入列黑名單林棠妮認為歐盟率先向開曼開刀，除了坊間所猜測的英國脫歐影響外，更大可能是因為當地投資基金數量較多，影響較大。而由於歐盟已明確核心問題係出於投資基金，如仍無解決之法，BVI及百慕達被列黑名單亦是有可能會發生的狀況。 就觀察，歐盟對於經濟實質要求越趨嚴謹。對台商而言，即使努力遵循各地經濟實質法令，仍要面對法令朝令夕改，甚或相關國家被列入黑名單的風險，如遇上歐盟地區制裁，更將對日常營運衍生諸多不便。原文網址: 台商注意！歐盟租稅黑名單　巴拿馬、塞席爾、開曼、帛琉入列 | ETtoday財經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219/1648960.htm#ixzz6EShKoL1m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description>
        <pubDate>Wed, 19 Feb 2020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52</guid>
    </item>
        <item>
        <title>塞席爾Seychelles 經濟實質要求之規定</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43</link>
        <description>塞席爾Seychelles 公司關於境內所得課稅及申請TIN作業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9/08/27											接續今年7月18日PO文：塞席爾Seychelles 無經濟實體（Economic Substance）法要求；補充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聲明，文中提到塞席爾FSA尚未對如何要求塞席爾公司當地所得與海外所得申報及TIN申請一事做出規定。近日塞席爾FSA針對以上兩點發佈進一步指引。以下訊息由註冊代理人Vistra 瑞致達所提供。												關於塞席爾公司如何釐清是否取得境內所得一事，塞席爾稅務局（SRC）將申報義務交給公司應自行主動辦理；反之，若公司未取得塞席爾來源收入則不需準備年度經審計之財務報表。＊此部分北誠可提供協助。												申請塞席爾稅務識別號碼（TIN）最大好處在於解決金融帳戶申報CSR之要求。＊此部分北誠可提供協助。												依照申請塞席爾稅務識別號碼（TIN）之要求或可解決國內PEM認定要件。													&quot;引用主題&quot;：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 (IBC) 的進一步指引			尊敬的客戶：			我們於 2019 年 3 月 25 日發送郵件通知您有關《2016 年國際商業公司法》（“IBC 法案”）重要修訂的更新。該修訂已記錄在《2018 年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裡，並於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早前，我們曾表示：〝如該國際商業公司僅從國外獲得收益，則其任何收益或利潤均毋須於塞席爾徵稅。〞			塞席爾稅務局(SRC) 最近發佈了關於國際商業公司應稅收入的進一步指引，規定任何根據指引所述的定義而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的國際商業公司都須於塞席爾徵稅。所有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的國際商業公司，都需要履行額外的法定義務，例如準備和提交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報稅表。			要全面瞭解您的國際商業公司是否屬於上述範圍，請參閱指引。請注意，如果您已經判斷了您的國際商業公司確實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該國際商業公司和其董事必須在 30 天內通知國際商業公司註冊處。因此，在這個情況下，請您務必在 14 天內通知我們該實體的狀態，以便我們協助您及時通知公司註冊處。如果您的國際商業公司屬於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的範圍，我們的團隊已準備好進一步指導來協助您履行上述有關國際商業公司的新法定義務。			重要須知：			每個國際商業公司都務必要做一個可靠的評估，以確定其是否屬於法案管轄範圍以及是否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瑞致達樂意協助並為您提供由塞席爾持牌稅務代理進行的初步和/或深入評估服務。請與您的客戶經理聯繫以獲取更多相關的資訊。			申請稅務識別號碼（TIN）：			此外，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已正式確認塞席爾稅務局，所有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無論其收入來源是否來自塞席爾，現在都可以申請稅務識別號碼。然而，申請要取決於該國際商業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信譽及其會計記錄是否保存在塞席爾。該會計記錄最好是保存在國際商業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請注意，稅務識別號碼只能透過您當前的註冊代理申請。在依照上述條件的前提下，瑞致達能夠為您提供稅務識別號碼申請服務。			目前，稅務識別號碼（TIN）的申請只能以人手操作，預計資訊與通訊技術部（DICT）能在下個月左右完成確認線上申請平臺。			要申請稅務識別號碼，國際商業公司必須執行以下事項：			截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本信函涉及的細節內容均準確無誤。本文檔僅根據當前立法說明提供總體指導，不應作為判斷依據。所有架構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評估。瑞致達樂意為您提供初步評估。			- 提供公司良好信譽證書（CGS）（注意：一旦推出了線上申請平臺，就不再需要提供此證書，因為塞席爾稅務局將能夠通過與公司註冊處資料庫的直接連結，即時確定該國際商業公司的法律地位）			- 提供董事會決議，以證明該國際商業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是保存其會計記錄的實際位置。			- 支付初始的申報費用，以便在瑞致達以電子方式開始保存該國際商業公司的會計記錄。其後，年度申報費用將與公司年度續期費用一起支付。			- 以電子方式提交所有會計記錄的副本*由註冊代理人備存，以便當塞席爾稅務局要求時，註冊代理人能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我們建議所有擁有國際商業公司的客戶儘快採取行動，確認其國際商業公司是否獲得塞席爾來源收入。			若是，我們懇請客戶立刻通知我們。 一如既往，瑞致達的客戶管理團隊隨時為您提供所需的幫助。如果您對上述更新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繫。			誠摯問候，瑞致達團隊			*我們希望提醒您有關國際商業公司法案的規定，所有國際商業公司的相關會計記錄從特定交易日起至少保留 7 年。									塞席爾Seychelles 無經濟實體（Economic Substance）法要求；補充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聲明									資料更新時間：2019/07/18							補上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及投資委員會（SIB）於6月25日來台舉辦說明會並提供聲明稿，摘錄重點內容如下（有圖有真相）；								〝塞席爾沒有實質性方面的要求，因為我們已經滿足了BEPS的所有條件。塞席爾也因此沒有被OECD劃分為零或低稅率的司法管轄區。2018年12月，塞席爾議會對〝IBC法〞第152條中有關對利益所有者（UBO）（＊註 最終受益人）信息的非公開披露條例進行了修正，這將塞席爾與某些仍然在此專案存在不確定性的某些司法管轄區（＊註 薩摩亞）區別開來。				塞席爾經過稅務制度改革後現在實行與香港和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類似的地域稅制度，這使得塞席爾IBC被視為塞席爾的稅務居民，開啟了簽發稅收識別號碼（TIN）的可能性，為開設銀行帳戶等服務提供了諸多便利。〞				引用圖片												那註冊塞席爾公司是不是太好了？個人觀點同樣要等後續施行細則頒佈。怎麼說呢，塞席爾IBC修法後如同香港、新加坡〝海外所得免稅〞but，公司每年有所得申報及審計的義務，這部分塞席爾會怎麼做目前不確定。				關於申請塞席爾TIN一事，在修法前所設立的塞席爾公司章程都是載明〝境外操作、零稅率〞，因此在細則公布後〝最起碼〞需要重新辦理更新公司章程才有可能。				深感境外公司經濟實體議題對註冊代理人與秘書公司都是考驗。						&amp;nbsp;			塞席爾公司無經濟實質之要求-參考			………以下為4月19日PO文內容……………							塞席爾並未針對OECD要求訂定經濟實體				（Economic Substance）專法，而是直接修改該國境外公司法（IBC法）賦予境外公司可在塞席爾境內展開業務；即視同國內公司，並在修法中增訂境外所得免稅條文。可申請TIN稅號。因此，塞席爾〝有可能〞是目前ES環境下設立優選。				註冊塞席爾公司尚需考慮銀行開戶問題，有些銀行不接受塞席爾公司開戶。				以下資料由塞席爾註冊代理人Vistra （瑞致達）於2019年3月19日更新。塞席爾商業公司法修法後仍規定源自於海外所得維持免稅、來源於境內所得需課稅，至於如何釐清公司是否有境內所得仍待實行細則公布而定（今年五月底頒佈）。塞席爾的作法仍須接受OECD在2020年之檢視；是否由灰名單改為白名單。				如需瞭解關於經濟實體（稅務居民身份）完整議題可參考：關於BVI、Cayman 實體議題目前最完整文章-20190226。				更新前文：塞席爾Seychelle 修法。配合OECD要求需具有稅務居民身份（經濟實體）。									&quot;引用最新資訊&quot;：塞席爾《2018 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			如較早前提及，塞席爾政府已推出《2018 年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2018 年第 12 號法案，生效日期為 2018 年 11 月 30 日。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2018 年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2018 年第 15 號法案對國際商業公司法案作了進一步修改。			該修訂法中最相關的變化在於每家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IBC）現須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OECD) 的標準，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現可在塞席爾開展業務。			• 如該國際商業公司在塞席爾開展業務並且是稅務居民，則有責任繳付塞席爾營業稅。			• 如該國際商業公司僅從國外獲得收益，則其任何收益或利潤均毋須於塞席爾徵稅。			• 塞席爾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即塞席爾稅務居民須為源自塞席爾的收益徵稅，但不用對來自國外的收益徵稅。			因此，現時運營中的國際商業公司從國外所獲得的收益將繼續毋須於塞席爾繳付收益或利得稅。			我們期待有關新修定的進一步明確指引，以向閣下發佈即時更新。			在此範疇上，經合組織(OECD) 在 1 月下旬的一次會議上就損害性稅務措施對多個司法管轄區進行了評估並確認了該進展報告，當中包括塞席爾。我們很高興分享該進展報告顯示塞席爾己符合「稅基侵蝕			和利潤轉移」(BEPS)標準內行動 5（即「損害性稅務措施」）的要求。（注意：行動 5 是為評估某個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稅收優惠制度有否對國際社會的其他成員造成損害）。			儘管塞席爾已符合上述要求並就經合組織的建議對其稅法進行了修改，但塞席爾隨後亦就歐盟對其稅制所潛在的擔憂而再度被歐盟接洽。			歐盟於 2019 年 3 月 12 日舉行會議，以評估合規是否符合其黑名單標準。重要的是，塞席爾不被列入黑名單，並跟開曼群島及英屬維京群島等同列入“灰名單”－即承諾在 2019 年底前符合歐盟的標准。			雖然目前尚未清楚塞席爾將被要求符合什麼標準，但塞席爾政府正密切與歐盟解決有關事項。屆時可能引致進一步的法規變更，當中可能包括現時其他傳統離岸中心所被要求的實質需求。			“灰名單”本身並沒有任何制裁，唯獨將意味著塞席爾須繼續接受歐盟於來年的審查。			我們將密切關注有關發展，以提供閣下關鍵的更新。			截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此詳細更新內容仍是正確的，並基於當前立法方向的一般指導，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維詮管理管問有限公司</description>
        <pubDate>Sun, 22 Sep 2019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43</guid>
    </item>
        <item>
        <title>108會計年度開始，一定資本額及規模以上公司需財務簽證</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7</link>
        <description>經濟部公告：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發布單位：商業司第二科&amp;nbsp;&amp;nbsp;發布日期：2018/11/08經濟部　公告&amp;nbsp;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amp;nbsp;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amp;nbsp;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amp;nbsp;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amp;nbsp;&amp;nbsp;公告事項：&amp;nbsp;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amp;nbsp;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amp;nbsp;(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amp;nbsp;(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amp;nbsp;三、自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amp;nbsp;四、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一百零八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amp;nbsp;部　長　沈　榮　津第 20 條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 ，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description>
        <pubDate>Thu, 22 Nov 2018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7</guid>
    </item>
        <item>
        <title>負責人107年11月1日起應至平台申報董監經理大股東資訊</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6</link>
        <description>因應新修正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負責人應以「電子方式」於下列期間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之姓名、國籍及 持股數等資料。	首次申報：有3個月申報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	施行後新設立公司比照變動申報：設立後15日內申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4條所定之資料。	變動申報：變動後15日內申報	（首次）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年度申報：每年3月31日前申報	自109年開始，每年3/1-3/31申報前一年12/31資料公司應於中華民國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之第4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 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 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 註記裁處情形。資料來源：經濟部商工行政網</description>
        <pubDate>Tue, 30 Oct 2018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6</guid>
    </item>
        <item>
        <title>不再只認章 也認簽名，公司登記簡化大突破！</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3</link>
        <description>　　經濟部日前修正發布「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大幅簡化公司登記申請規定。過去辦理公司登記常要準備的申請文件，包括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簽到簿、死亡證明書、指（改）派書及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本次都刪除，申請公司登記更方便。&amp;nbsp;　　以前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書一定要蓋公司大小章（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不然無法送件或被要求補正。本次修正放寬申請時也可以由公司負責人以簽名方式來送件，不用再加蓋公司大小章。申請方式更多元，方便公司視本身需求來使用。&amp;nbsp;　　本次也刪除了外國公司的外文文件都要加附中譯本的規定，放寬為主管機關能辨識時就不用再附中譯本，經濟部同時也提供相關文件的外文範例，讓外界能加以使用。&amp;nbsp;&amp;nbsp;發言人：商業司 陳秘順副司長&amp;nbsp;聯絡電話：02-2321-2200分機：8323、0936-945-897&amp;nbsp;電子郵件信箱：mschen@moea.gov.tw&amp;nbsp;業務聯絡人：商業司第1科 蕭旭東科長&amp;nbsp;聯絡電話：02-2321-2200分機：8330、0987-626-321&amp;nbsp;電子郵件信箱：hthsiao@moea.gov.tw&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Mon, 09 Jul 2018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3</guid>
    </item>
        <item>
        <title>海關與稅局電腦連線，海外購物「稅」逃不了！</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13</link>
        <description>2017/9/20 (週三) 上午 12:30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跨境交易盛行，民眾只要上網手指點一點，就可以買到世界各地的貨物，卻也衍生出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進口貨物規避查核逃漏稅捐。　　該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海關進口報單資料分析，發現104年轄內同一地區有10餘名個人自日本、美國及香港等地大量以快遞方式進口貨物，每個人進口筆數均達2千筆以上，品類包含皮件、服飾及鞋類等，經運用國稅資料庫查得該等個人都是轄內甲公司的員工或親屬，所進口品項與甲公司營業項目相符，顯有異常，遂進行深入查核。　　該局運用營業稅智慧型選案系統與銀行資金資料作大數據資料分析，甲公司銀行匯入資金與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數不符，經查甲公司藉由員工與親屬名義進口商品在國內販售，甲公司進貨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且於國內銷售貨物時，亦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億5千餘萬元，核定補徵甲公司營業稅770萬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485萬元。　　該局呼籲，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持續針對海關進口報單資料、銀行資金資料，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amp;nbsp;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description>
        <pubDate>Tue, 17 Oct 2017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13</guid>
    </item>
        <item>
        <title>銀行防制洗錢，通報查獲逃漏稅</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12</link>
        <description>【2017年8月27日/中央社報導】　　中區國稅局發布新聞稿指出，轄內某豆腐乾製造業者，負責人銀行帳戶於2013年至2014年間，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ATM)方式提現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台幣3,000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本案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中區國稅局，疑似有逃漏稅行為，經1年調查，日前結案。　　國稅局調查發現，該公司負責人利用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該2年度營業稅及營所稅等稅捐，合計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該公司負責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利用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遭國稅局鎖定查核。　　另外，國稅局也會運用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與相關課稅資料相互勾稽，並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進而查獲該營業人以人頭帳戶支付進口貨款而漏報進貨，進而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　　國稅局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自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且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會處以罰鍰。</description>
        <pubDate>Thu, 07 Sep 2017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12</guid>
    </item>
        <item>
        <title>為落實洗錢防制，國銀必須全面強化OBU客戶身分確認</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09</link>
        <description>2017-05-09 20:22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天公布強化本國銀行OBU確認客戶身分之措施，預計五月底實施；金管會表示，由於OBU客戶屬於境外人士，為落實洗錢防制，未來必須清楚掌握對方來歷與身分，如有客戶不願配合或有洗錢之虞，銀行可逕行關戶。&amp;nbsp;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本來就涵括於銀行整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架構中，考量如新加坡、香港等鄰近金融中心，近年來對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作法日趨嚴格。 尤其，在2018年台灣要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因此，金管會參考上述國家作法，檢討修改相關辦法。　　首先，為了強化客戶身分審查，OBU客戶應取得或驗證身分文件，必須屬於註冊地政府認證，且須由當地海外分行確認身分，不可以採取「代辦公司」自行簽發證明。 金管會最新規定，OBU客戶若相關文件不符合者，銀行必須要求客戶補件；若客戶不願意或消極不配合，且銀行無法確認客戶來歷背景，此時，銀行就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包括關閉存款人帳戶。　　其次，新增「中介機構」協助OB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審查，呂蕙容說，「中介機構」可以替國銀辦理部分客戶身分內容，例如：國銀在海外分行、子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等單位。　　第三，對於新開戶，國銀OBU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境外身分，這也就是所謂「TRF一條龍」條款。　　呂蕙容強調，由於上述規定，涉及銀行因應調整內部作業程序及系統設定，因此，給予六個月緩衝期。 不過，若六個月到期，仍有OBU未完成客戶身分確認，金管會是否會給國銀予處分？呂蕙容說，基本上，仍會給銀行業者適度彈性，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將視不同個案及處理態度，再決定是否開罰。</description>
        <pubDate>Wed, 19 Jul 2017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09</guid>
    </item>
        <item>
        <title>小規模營業人經營未登記之營業項目應如何補稅處罰？</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08</link>
        <description>甲商店原登記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2萬元，今被國稅局查獲每月銷售額應為26萬元，則增加的14萬元銷售額應如何補稅加罰？所謂加罰依目前實務係指何項處罰？						&amp;nbsp;						經營登記項目之內原來業務						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							未達20萬元(8萬元部分)						本稅：按1%補稅			處罰：無									本稅：按1%補稅			處罰：有										20萬元以上(6萬元部分)						本稅：按1%補稅			處罰：無									本稅：按5%補稅			處罰：有						加罰項目：營業稅第46條(行為罰)及營業稅第51條第1項第7款(漏稅款)。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行為罰。參考資料：(財政部2016.05.17台財稅字第10404698510號令)*摘要：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主旨：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於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尚非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憑證，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1/2/28台財稅第810756713號函）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被查獲者，其銷售額應依法計算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說明：二、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補稅送罰。（編者註：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90/06/21台財稅字第0900454039號令）釋示函令標題：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應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稅率補稅處罰函釋內容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財政部84/02/15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要旨】: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內容】:關於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百分之一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一日起使用統一發票。稅務訊息：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者 須補稅處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14 14:01:30)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即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業務被查獲者，除依營業稅法處以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並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處罰。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查獲某小規模營業人自94年設立登記，其營業項目僅登記飲料零售，經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自95年起增加經營手工香皂批發，每月銷售額達14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致逃漏95至97年銷售手工香皂之營業稅，是就其增加之手工香皂銷售額，按其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1%、5%之稅率補稅處罰，即其中每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之12萬元部分（20萬元減查定銷售額8萬元），按營業稅率1%補稅處罰；每月逾20萬之2萬元部分，按營業稅率5%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項目為考量之依據，營業人若經營登記項目外之業務，即須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稽徵機關掌握正確之課稅資料，營業人如不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除處以行為罰外，並須補稅處罰，兩者擇一重處斷，營業人切莫心存僥倖。&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Mon, 17 Jul 2017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08</guid>
    </item>
        <item>
        <title>快遞進口貨物如何取得合法憑證</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07</link>
        <description>一、未合法報關進口&amp;nbsp;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公司以員工個人名義自國外網站購買資料庫並以電傳方式傳送相關資料，惟該公司並未能提示銀行結匯匯出、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亦未保存國外廠商之發票及相關文件，致該筆支出因憑證未符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91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傳送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無法取得進口憑證，惟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示左列各項文件	銀行結匯匯出款證明文件，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國外廠商之發票。	國外廠商委託代理經銷之合約書及雙方往來文件。	以快遞方式傳送者，應提示快遞公司運送產品有關單據如簽收回執聯，內載有交付運送產品之名稱、起訖地點、重量等。	以電傳方式傳送者，應提示電傳輸出者之電信單位出具之電傳資料明細及電傳買受人之接收資料等相關證明。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仍應依相關規定提示有關進貨憑證，方可核認。(聯絡人信義分局范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二、進口的是低價（新台幣2000元以下)小額貨物95年10月2日台總局徴字第09510209651號令修正(摘錄)一、為簡化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二、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四類：第一類「Ｘ１、進口快遞文件」、第二類「Ｘ２、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自106年9月起已下修為二千元）、第三類「Ｘ３、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第四類「Ｘ４、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三類：第一類「Ｘ６、出口快遞文件」、第二類「Ｘ７、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第三類「Ｘ８、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三、屬於第二點進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三類及出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類者，得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屬進口報單類別「Ｇ１」或出口報單類別「Ｇ５」適用範圍以外者。	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一般國際快遞ex:&amp;nbsp;DHL&amp;nbsp;都一定會有報單，但是像&quot;順豐速運&quot; &amp;nbsp; 應該是沒有的，但仍是會有報關的手續只是報單大都是直接做快遞公司。	三、未依法報關進口，會有何處罰按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核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非程序事項，尚無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公司及○○公司進口貨物，雖已逾行為時關稅法第14條（現行法為第18條）規定之6個月補稅期限，關稅部分視為業經核定，其營業稅部分仍應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之核課期間內，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是營業人在此期間內自動申請補繳營業稅仍應受理。至其應補徵（繳）之營業稅額，應以海關查明之實際交易價格為其關稅完稅價格，並加計原核定之關稅稅額（進口稅捐）作為營業稅稅基，依法計算應補徵（繳）之稅額。三、又有關稅捐之稽徵或代徵，應包括調查、核定、補稅、退稅、違章審理及行政救濟等作業程序。為求稅務程序之一致性及簡政便民原則，尚不宜就同一課稅事實之徵稅、補稅，分由不同稽徵單位處理，故本案補繳營業稅仍宜由原進口地之海關徵收。(財政部關稅司94.04.18台財稅字第09404518560號函)參考法令：關稅法第九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amp;nbsp;第 36 條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amp;nbsp;若貨物有正常報關，但是因為被快遞業申報為C1免檢免驗，則，會有下列的罰則：第 37 條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四、其他違法行為。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查緝組 &amp;nbsp; 25505500#2945 張課長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amp;nbsp;一、進口快遞文件。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五、出口快遞文件。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amp;nbsp;轉口快遞貨物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並免補送書面艙單。轉運出口時應填送書面出口艙單，海關並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公告改採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mp;nbsp;簡易報關之一般收費：順豐:出口簡易報單 NTD &amp;nbsp; 100出口正式報單 NTD &amp;nbsp; 500http://www.sf-express.com/tw/tc/expre ... ices/declaration_service/ &amp;nbsp;前配合之快遞業者報關收費如下：1、天成(翔駿)：出口簡易報單每筆NT$100元、正式報單500元2、FEDEX：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3、DHL：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4、TNT：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5、DPEX：出口簡易報單每筆NT$200元、正式報單500元&quot;(資料來源：2015082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務所-上櫃部)</description>
        <pubDate>Mon, 17 Jul 2017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07</guid>
    </item>
        <item>
        <title>共享經濟-日租套房 應依法登記</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00</link>
        <description>2016/12/16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外籍旅客來台自由行人數增加及國內旅遊風氣盛行，致使「日租套房」的興起，目前經查發現部分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網等，以自有或二房東型態將空置房間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除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客房數在5間以下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惟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國人經營的旅館業或飯店業者都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個人將空置的房屋對外出租，並透過網路刊登住宿訊息攬客，卻無需向我國政府依法納稅，將使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業者處於不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除違反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外，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或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呼籲從事出租日租套房業者之個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description>
        <pubDate>Wed, 21 Dec 2016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00</guid>
    </item>
        <item>
        <title>106年1月1日起 台灣分公司等業務交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99</link>
        <description>公布單位：商業司第一科公布日期：2016/12/20內&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容 ：本部為充分運用人力，自106年元月1日起，調整原商業司辦理之部分公司登記及預查申請案審查等業務，由中部辦公室接辦，調整之業務項目如下:	外國公司認許及在臺分公司登記及其管理、在臺辦事處報備；	大陸公司許可及在臺分公司登記及其管理、在臺辦事處報備；	金門、馬祖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公司登記及其管理；	有限合夥登記及其管理；	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案之申請；	公司決算書表之查核。申辦上開業務，除公司決算書表之查核外，可採線上(網路)申請、親臨櫃檯或將申請案件郵寄至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4號辦理，本部秉持一貫優質服務理念，提供便捷有效率的服務。&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Dec 2016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99</guid>
    </item>
        <item>
        <title>請慎選代理人 公司就其過失負同一責任</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98</link>
        <description>&amp;nbsp;2016/12/16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9年度列報全年所得額為虧損，但於該局進行調查時，無法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並予以補稅。甲公司不服，主張相關帳證資料係遭其委託之記帳士惡意丟棄，並已對該記帳士提起刑事告訴，非可歸責於公司，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未獲變更，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3條立法意旨，係就稅捐稽徵制度而言，因相關帳簿文據原均由納稅義務人保管，且負保管之責，是帳簿文據自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提出之責，若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無論其原因為何，致稅捐稽徵機關無從依據帳簿文據來審核認定時，按納稅乃人民之義務，故仍必須有一套課徵稅捐之標準，否則，若因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帳簿文據，即可無庸課徵相關稅捐，此顯非合理。從而，甲公司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甲公司自不得以相關帳簿文據遭惡意丟棄，並非其所為而免予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委託記帳士等代為記帳及稅務申報業務，則該代理人所為之稅務申報行為依法直接對營利事業發生效力，營利事業應就該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縱非其所為仍無法免責，營利事業選擇代理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Dec 2016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98</guid>
    </item>
        <item>
        <title>經營網路代購或代客練功 須辦營業登記</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90</link>
        <description>2016-10-31 00:00:1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民眾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不 論是利用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acebook）、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依據規定，銷售貨物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 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且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不論是代購代付平台業者、團購網交易平台業者、導購網站等，或是線上遊戲交易虛擬貨幣交易，直接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超過起徵點皆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舉例，曾查獲甲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拍，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 貼圖，進貨來源為日本商家， 採現金或刷卡方式付款。買受人於露天拍賣平台下單並完成付 款，甲君再經由露天拍賣平台或LINE 傳送商品序號予買家。　　甲君主張是位於境外的代購業者，進口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應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與一般境內代購業者有別。但經查證甲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於國內設有戶籍，經營期間為「中 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在境內」。 　　同時，又查甲君於露天所登記的會員地址在台中市，且露天拍賣網站並無提供非中華民國國民註冊為會員，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君並無在日本成立公司或商號，因此，甲君利用國內網 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 貼圖，並取得代價，屬在境內 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個人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2016/11/9 (週三) 下午 07:07　財正部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資訊科技的發達促成網路遊戲勃興，在此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或商號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代客練功服務，平時需要上班上課的玩家利用委託代玩遊戲的方式，使自己的遊戲角色能在短時間內快速升級，代玩遊戲的玩家則藉著提供服務按時間或等級計費，賺取勞務報酬，類此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銷售勞務行為，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透過8591網路平台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因客源眾多，遂將部分客戶轉介與其他提供相同服務之個人，並藉此抽取佣金，則甲君銷售勞務範圍除自己提供之服務外，亦包含因轉介而抽取之佣金，若甲君經營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倘有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00）</description>
        <pubDate>Mon, 07 Nov 2016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90</guid>
    </item>
        <item>
        <title>登記在「台北市」之公司，營業項目必事先審查的有哪些？</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88</link>
        <description>單位:臺北市商業處張貼日:2016/5/18聯絡人:諮詢服務人員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或6491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所定主動協助查詢之營業項目有：（一）第一類：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二）第二類：夜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飲酒店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瘦身美容業、成人用品零售業、汽車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或6491洽詢。</description>
        <pubDate>Thu, 20 Oct 2016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88</guid>
    </item>
        <item>
        <title>105年7月1日起，在桃園開公司，不必跑到南投去申請</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62</link>
        <description>　　按目前「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依權責分工係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然因桃園市已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其轄區幅員廣闊，且申請案件量已達平均每年受理4萬餘件，各地民眾如親自臨櫃申辦，須遠赴南投中興新村辦理公司登記業務，甚為不便。本部爰推動設址於桃園市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之公司登記業務，委託桃園市政府辦理，以提供民眾更多之便利性。　　綜上，自今（105）年7月1日起，設址於桃園市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之公司，其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為桃園市政府，公司登記事項僅須就近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可節省民眾親臨申辦之時間成本，並且落實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及便民服務措施。新聞發言人：陳副司長秘順 辦公室電話：02-2321-2200分機325 行動電話：0939-945897 E-mail：mschen@moea.gov.tw新聞聯絡人：曾科長碧雲 辦公室電話：02-2321-2200分機330 行動電話：0926-885805 E-mail：pyjen@moea.gov.tw</description>
        <pubDate>Wed, 20 Jul 2016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62</guid>
    </item>
        <item>
        <title>Uber違法 投審會一個月內決定撤照</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56</link>
        <description>2016-07-11 17:24:41 聯合報 記者胡宥心╱即時報導　　小黃再槓Uber，上百輛計程車司機今天下午包圍立法院，要求相關單位處理違法營業的Uber。立委陳雪生、林岱樺及交通部、財政部與計程車工會代表也召開協調會。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會中表示，他們接受計程車訴求，等交通部將違法營業事證、訴願會決定，他們將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處理，一個月內來決定撤銷投資許可。 　　路政司司長林繼國也說，交通部一貫立場認為Uber就是非法，未來將依法行政，至今已經稽查328件，交通部已經研擬提超罰款，未來將正式提案。不過國民黨立委陳雪生表示，他已經研擬修公路法77、78條將加重違法司機罰款，並且吊銷駕駛駕照、增加檢舉人獎金等。　　計程車司機代表會上不滿表示，計程車有總量管制，價格也受到政府相關單位管控，他們痛恨Uber無照營業外，還用低價搶客，號稱全台有一萬輛Uber，載客趟次一千萬趟，公平會卻用非獨佔地位無法可罰。　　對此，公平會表示，他們已經開罰一百萬，Uber也已經繳了，按照法規應該給對方答覆時間。　　至於長久以來Uber逃稅問題，財政部賦稅屬副署長盧貞秀表示，Uber都是透過刷卡結帳，他們已經透過信用卡紀錄，追查公司給司機的收入，去追查資金流以及司機是否繳交所得稅部分。</description>
        <pubDate>Sun, 17 Jul 2016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56</guid>
    </item>
        <item>
        <title>民國104年5月22日起，凡新設或變更案，應即按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訂定章程</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20</link>
        <description>	按「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茲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條文，公布之。」自公布後，主管機關秉依法行政原則，按第235條之1第1項「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檢視申辦新設公司登記之章程，若未依法辦理，可能遭補正，爰特為旨揭之告知。至若已設立之公司，據悉主管機關將要求於一定期限內，依法辦理，且其刻正研擬前開「章程訂明」之範例，若經公布，本會即函知 參照。		茲將前開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及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臚列供參如下： 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復依上開另揭「據悉經濟部刻正研擬前開『章程訂明』之範例，若經公布，本會即函知參照」辦理。		旨揭之原檔：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資料下載→公司行政書表→表單下載：	&amp;nbsp;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amp;nbsp;範例&amp;nbsp;　　&amp;nbsp;Word 104.06.03更新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amp;nbsp;範例　　 Word 104.06.03更新</description>
        <pubDate>Wed, 10 Jun 2015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20</guid>
    </item>
        <item>
        <title>個人或公司之外匯收支或交易，金額多少以上需向央行申報</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10</link>
        <description>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amp;nbsp;」，一、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經銀行確認》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 、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 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 之匯款。 五、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經央行核准》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description>
        <pubDate>Wed, 18 Mar 2015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10</guid>
    </item>
    
</channel>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