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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新聞</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link>
    <description>專業、誠摯、信賴</description>


        <item>
        <title>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之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90</link>
        <description>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股東往來在貸方)，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投資A公司之股權列入遺產申報，惟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股東往來」項目有2,50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與A公司間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截至甲君死亡日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金額500餘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該項債權，因該申報案件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之6個月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為免繼承人因漏報而受罰，主動輔導繼承人儘速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補報該「債權」項目，該局核增遺產總額僅予補徵遺產稅，免除因漏報受罰。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據實」申報。　　該局呼籲，繼承人應儘早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遺留財產狀況，如有股東往來債權，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撰稿人: 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81以下轉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Q：請問一人公司A股東若過世，股權若由被繼承人繼承，1、請問若遺產所得，是否要將股往併入A的遺產？謝謝2、若併入遺產，請問帳上股往要如何沖轉？謝謝3、股往是否可以不計入，直接由被繼承人繼承，謝謝許禮賢榮譽會計師 A：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民法第309條及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債之關係並未消滅，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	股東死亡後，債權由繼承人繼承，公司若未清償無須沖轉股東往來。	被繼承人死亡後，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係根據稅捐機關及監理單位等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因有時間落差，並非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實際財產資料狀態，且所蒐集之財產資料內容尚不齊全，例如不含被繼承人投保之各項保險資料或各種債權等，故該清單僅作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仍應予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包含股東往來，應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鍰。陳泰義榮譽會計師 A：一人公司A股東過世，其遺產税申報，應就死亡日－人有限公司之財產淨值，列入「投資」之遺產項目申報之，死亡日之股東往來餘額，列入「債權」之遺產項目申報之。於取得國税局之遺產税繳清證明或免税證明後，再憑全體繼承人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原始權利證件，由受繼人向公司辦理前兩項之繼承變更登記。但公司帳載「資本」及「股東往來」金額，並無增減，故不需作冲轉處理。李伊彤榮譽會計師 A：(一)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繼承事件如有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其於死亡日尚未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二)股權繼承可以請繼承人向公司提出申請,由繼承人持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股權資格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社會關係證明及相關社會親屬關係證明、股權繼承公證書等文件交與公司，向公司提出股權繼承的申請。Q：請問公司帳上有股東往來（無資金流），公司已辦理註銷（未送法院註銷），若日後股東過世，帳上股東往來，是否會併入遺產稅？有法條可以參考嗎？謝謝許禮賢榮譽會計師 A：	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文，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者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車輛或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就是沒有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334條準用84條規定，辦理清算人應執行之清算事務，因其清算程序尚未合法完成，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國稅局不會將公司所欠稅款註銷。	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所產生之債權，其帳務上係以「股東往來」貸餘科目列示，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民法第309條及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債之關係並未消滅，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	若公司並未經過完整清算，於帳上尚留股東往來科目，則股東死亡後，其股東往來之債權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延伸閱讀：&amp;nbsp;中小企業之「股東往來」與課稅關係&amp;nbsp;以「股東往來」彌補累積虧損之課稅探討&amp;nbsp;企業將資金貸給他人而不收取利息，等額之利息支出會被剔除</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Aug 2023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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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現金增資洽「特定人低價認購」之「視同贈與」課稅問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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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該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以下來源經濟日報，截錄如下：)國稅局官員說：「視為贈與不罰，對陳董只是補稅，沒罰款。」對陳董的兒子，本來漏報「其他所得」是要裁罰，不過，「他們一聽到國稅局在了解情況，馬上自動補報。」陳董的兒子因自動補報免被罰款。漏報非扣繳憑單所得的裁罰倍數比較高，依裁罰倍數，會按所漏稅額罰0.5倍。官員說：「如果國稅局已啟動調查，是不接受自動補報的，陳董的案件恰在了解階投，尚未成案」由於增資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經台北國稅局洽增資公司計算，增資時每股淨值是153元。官員說：「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視為贈與。」遺贈稅第5條有六種情況「以贈與論」，第2種是「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份。」官員指出，由員工認購部分，並沒有「以贈與論」。單純只是放棄現增認購，明知道認購就賺還是放棄了，並不購成視為贈與，必需有三個條件同時成立：	原股東對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有真接或間接之掌控力。	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	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之二親等內親屬。官員指出，陳董的兒子是二親等以內親屬，員工不是。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及徐俊賢會計師於公會112年上半年法令解析講義徐俊賢註：	客戶分散財產在所難免 ，但對於有稅務風險之分散方式，代理人應提醒其風險。	本新聞稿案例似採租稅法律主義而非實質課稅原則，其與100.11.10令認定有所不同。差別在於是否加徵滯納金15%，故實務上宜確認各稅局處理是否一致。法令參考：100.11.10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截錄如下：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法令參考：納保法第7條截錄如下：3、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7、第三項之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百分之十五計算；延伸閱讀：&amp;nbsp;不可不察！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擔保債務，將衍生贈與稅問題&amp;nbsp;會計事務所請注意！又見假藉公設地迂迴贈與新手法，國稅局全面清查&amp;nbsp;經濟日報：稅稅唸學堂／富爸爸連同紙上公司放棄現增，由兒子按面額10元認購，結果雙雙被補稅&amp;nbsp;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其中第３點已於108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562880號令刪除)&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Tue, 15 Aug 2023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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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漏報所得重大者屬帳冊不完備，不適用盈虧互抵</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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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適用盈虧互抵。又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為要件，若涉及短漏報所得額情節，原則上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Ａ公司係經營國產家用家具零售業，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3,378,000元，並且列報已發生於102年度之虧損3,378,000元予以扣除，最終申報106年度課稅所得額0元，經該局依通報資料查得其102年虧損年度遭查獲銷售家具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貨收入980,000元及漏報所得額980,000元，已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否准自106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2年度核定虧損3,378,000元，核定應納稅額574,260元。Ａ公司不服，主張102年度雖有違章事實，但不准盈虧互抵不合常理，仍請准予扣除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未獲變更，仍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國稅局依查得資料認定A公司102年度之發票憑證及收入帳載缺漏不完備且不正確，並未據實申報，且Ａ公司102年度之會計帳證在形式上不完備，並且其短漏報情節非屬輕微，尚無財政部85年10月2日台財稅第851918086號函釋放寬認定(詳如下參考法令)及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等適用，予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9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參考法令：財政部85年10月2日台財稅第851918086號函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同。三、前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短漏報所得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前項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延伸閱讀：ul li {    list-style-image:url(&#039;/uploads/tadnews/image/dot.gif&#039;);}	&amp;nbsp;成本逕決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為何？	&amp;nbsp;常見「擴大書審」案件逃漏稅案件分享與分析	&amp;nbsp;營利事業未取得合法憑證如何才可適用盈虧互抵？	&amp;nbsp;公司組織虧損年度短漏報收人，如何才能繼續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amp;nbsp;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成本依法核定，但經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仍准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amp;nbsp;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書應如期提送	&amp;nbsp;專營投資公司，其交際費限額計算方式	&amp;nbsp;短漏報營業收入，如情節重大，尚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之規定</description>
        <pubDate>Mon, 14 Aug 2023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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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司出售借名登記之土地，依「債權買賣」行為課稅</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86</link>
        <description>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2012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201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損益表營收調節說明填載出售資產600萬元，惟未申報處分資產利益及損失。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合約書等資料，進一步發現該公司於2013年間以4,000萬元向王君購買台中市某地段土地、2017年間以30萬元向乙公司購買座落於該筆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廠房，房地均借名登記於甲公司負責人配偶陳君名下；嗣後並陸續於該筆土地上擴建及修繕未辦保存登記廠房，2019年間由陳君簽訂買賣契約書以6,000萬元出售房地與林君並完成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甲公司以價金6,000萬元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房地，依財政部上開令釋規定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林君，惟甲公司僅開立統一發票600萬元予買受人，除應補徵營業稅270萬元外，並按短漏報處罰。至於甲公司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以出售該筆債權之收入6,000萬元減除其成本及相關費用(擴建、修繕、仲介費、土地增值稅等)計4,400萬元後之所得額1,600萬元，按稅率20％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借名登記之房地，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違反法令而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延伸閱讀：&amp;nbsp;土地買賣「匿名」交易，所得被列入「其他所得」課稅，得不償失！</description>
        <pubDate>Mon, 14 Aug 2023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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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使用電子帳簿者，於查帳時「得」免列印紙本傳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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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為因應電子化環境發展趨勢，賡續精進電子稅務服務，財政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本辦法)，放寬營利事業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減輕企業作業成本，並落實節能減碳及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電子化為政府積極推展之政策，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及儲存之會計帳簿憑證，依本辦法第21條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及依同辦法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儲存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者，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可提供帳簿憑證電子檔案供查核，無須列印紙本，減輕營利事業列印、整理帳簿憑證之成本及作業負擔。惟營利事業提示帳簿憑證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或其內容無法完整呈現時，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帳簿憑證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聯絡電話：02-2322-8118&amp;nbsp;延伸閱讀：&amp;nbsp;書審申報vs查帳申報vs會計師簽證申報&amp;nbsp;名家觀點／擴大書審稅制該檢討了&amp;nbsp;個人銀行帳戶年度結匯金額過大，經央行通報國稅局查帳後，補稅加罰！&amp;nbsp;工程業未做成本分析，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成本率之案例</description>
        <pubDate>Mon, 14 Aug 2023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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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網路拍賣「單月」達標就要辦登記，記得檢視以免受罰！</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55</link>
        <description>　　財政部將於31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說明，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該部前以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考量近年網際網路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日趨活絡，現況與發布上開規定時之客觀環境已有不同，前開規定衍生網路與實體通路銷售（無論銷售額多寡）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差異，屢為外界詬病，為與時俱進，爰廢止前開函釋規定並釋明改按當月實際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俾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始得確定銷售額，如因月銷售額於月初或月中達營業稅起徵點而負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義務，尚難就其未於月初或月中即辦理稅籍登記予以歸責，宜給予申辦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又為利稽徵實務作業一致，爰釋明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另該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財政部舉例說明，甲自109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3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於109年4月30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倘甲逾109年4月30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國稅局應就109年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詳圖例）。						法規名稱：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三、廢止本部 94 年 11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 號函。&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Wed, 02 Sep 2020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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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支付國外「勞務報酬」得預先申請依淨利率及貢獻度扣繳稅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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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實務因應：扣繳義務人在就源扣繳時有可能須自行吸收扣繳稅款，因此如能善用「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則可以達到省稅之目的。（扣繳率可能由20%變成6％。。）本次新增之要點連結如下：淨利率計算方式，請詳本所線上書籍「境外電商所得稅」第2-1節。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認定，請詳本所線上書籍「境外電商所得稅」第2-2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19-10-23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往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之所得，會先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外國營利事業再依所得稅法第8條相關規定，提供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認定在我國境內的利潤貢獻程度後，再辦理退還溢繳稅款。財政部為減輕所得人資金積壓及徵納雙方作業負擔，108年9月26日修正「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新增第15點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得於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報酬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可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或自行依所得法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除增訂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外，同時也訂定「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以規範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取得我國來源收入，得預先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作業方式。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105至108年委託國外乙公司提供產品研發支援服務，每年按乙公司提供勞務之成本加成8%給付報酬，甲公司給付時已按給付額之20%扣繳稅款，所以乙公司每年都提供相關資料向該局申請核實減除成本費用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如乙公司在108年尚未自甲公司取得收入，乙公司得按新規定(如附表)，選擇最適合的方式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局表示，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大幅減少外國營利事業因溢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退稅作業負擔，但該局也提醒外國營利事業注意，本項簡化措施只限「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且須為取得收入前，也就是尚未經扣繳義務人扣繳之收入，如果已扣繳之收入，仍須按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規定，提供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計算在我國境內的利潤貢獻程度。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pubDate>Tue, 17 Dec 2019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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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司合法立案補習班，補習費收入又免稅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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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10月28日發布解釋令，明定有關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該所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但是成立公司組織的大型補習班，是以營利為目的，財政部原於106年發布解釋令，針對公司組織及未立案補習班，所收取的補習費課徵5%營業稅，而個人立案之補習班則免徵營業稅。惟基於課稅一致、公平性等原則，財政部遂於108年10月28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的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該所進一步說明，現行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及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但是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民眾如對以上說明有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王股長 08-8892484轉100參考法令：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說明: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amp;nbsp;二、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本令釋業經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核示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財政部92/0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description>
        <pubDate>Wed, 27 Nov 2019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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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司透過訂房網，付款方式與扣繳稅否大不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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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愈来愈多的公司國內外出差，關於住房部分，基於成本考量選擇透過訂房平台例如Agoda、Hotels.com、Booking.com等預訂國內外飯店或旅館住宿，但向公司透過國際網路訂房平台預訂旅館住宿除不能索取統一發票外，由於付款方式不同，很有可能還要自已補貼20%稅金，並不一定會比較省。　　我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徵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或營業人，因消費地在我國，我國有課稅權；所得稅則以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認定為我國來源收入，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根據規定「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若國內營業人透過訂房平台且直接於平台付款者，國內營業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或依B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反之，若是訂房後，選擇於入住時再支付國外的旅宿業者房費，再由國外旅宿業者支付手續費給訂房平台，照規定應是要由國外旅宿業者扣繳，但他們並非我國稅法規範的對象，所以，以現在做法則是由訂房網站自行統計資料後向我國稅局報繳所得稅，營業人於支付房費並無需扣繳。[以上為北誠的見解，雖有向國稅局人求證，但並無明確函釋，引用者請再自行斟酌]員工出差透過電商平台訂房之扣繳疑義如以扣繳單位名義於電商平台 ( 如： Agoda) 訂房：屬買受人為境內機關團體，扣繳義務人 應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92 條規定，按 20% 代扣稅款並於給付日起 10 日內申報扣繳憑單 ；倘以員工個人名義於 Agoda 訂房，如已取得外國平台業者開立之住宿費雲端發票，則扣繳義務人無須對該外國平台業者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同樣是透過訂房網站訂房，由於付款方式不同，透常要由公司額外支付扣繳稅金可能也會大不相同。故公司訂房完成付款前，選擇網上支付或現場再付，是否又多了一個理由可值得深思~相關規定：請詳&amp;nbsp;本所線上書籍「境外電商-所得稅」&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Mon, 11 Nov 2019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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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支付學校產學合作、技轉108年1月起應取具發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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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財政部108年令)重新制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的規範：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1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二、廢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2019-03-03 23:4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產學合作收入是否要「稅」？財政部頒布解釋函令，明定四大類產學合作方式所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其中，技術轉移給產業，自今年1月1日起必須課徵5%營業稅，提醒各大專院校注意。為了使學用接軌，產學合作愈來愈常見，教育部建議財政部，應就學校推動產學合作，將研發成果技術轉移給產業所取得收入，訂定課徵營業稅日出條款。財政部今年1月初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所辦理各項產學合作事項所取得收入，必須依規定徵免營業稅。其中，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取得收入，自今年1月1日起，須依法課徵5%營業稅。除了技術轉移取得收入，財政部函釋也明定其餘各項產學合作模式所取得收入是否應納營業稅。財政部指出，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所取得收入，都必須課徵營業稅。不過，如果學校向政府機關收取的研究報酬，屬於代收轉付給研究人員，就無需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此外，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等所取得收入，也都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屬學校等教育文化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的文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解釋，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即使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是稅法上所認定的「營業人」。因此，學校在產學合作下，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非符合營業稅法中所規定的免稅貨物、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外，其餘情形都應該依法課徵營業稅。延伸閱讀：核釋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description>
        <pubDate>Tue, 22 Oct 2019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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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免徵5%營所稅</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45</link>
        <description>配合產創條例增訂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免徵5%營所稅優惠，財政部今天預告相關子法規，訂出適用要件，如企業須使用3年內未分配盈餘，且實質投資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可享優惠。「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年6月三讀通過，增訂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租稅優惠，當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時，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大小企業皆可適用。財政部今天配合預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公開適用要件，預告期訂為2個月，若各界無太大異議，預計最快今年12月就可上路。根據草案內容，3大適用要件包括，第1，為2018年度後的未分配盈餘，第2，是以3年內的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第3，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申請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上述3個要件才能適用優惠。</description>
        <pubDate>Fri, 04 Oct 2019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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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宣導】網拍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違者受罰！</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30</link>
        <description>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為宣導網拍業者於網頁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如有將商品標示為未稅價而收取價款者，請儘速修改網頁內容，以免受罰，請 查照。2019-05-29 23:1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網路交易盛行，國稅局提醒，賣家在網路銷售貨物時，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以免發生消費糾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商品標示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店家的金額一致，簡而言之，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銷售價格。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若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經營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檢視網頁標價內容，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消費糾紛。</description>
        <pubDate>Thu, 13 Jun 2019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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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17.1萬元 </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9</link>
        <description>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依據該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而所稱不得加以課稅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部分(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107年12月26日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3條，其用以計算不得加以課稅之生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已修改為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此外，財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將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019】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 賴玉惠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10</description>
        <pubDate>Mon, 18 Feb 2019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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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租稅天堂BVI、開曼拒紙上公司 衝擊3.1兆台資</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8</link>
        <description>自由電子報Upload Date &amp; Time發布時間 2019年2月8日06:00Update Date &amp; Time更新時間 2019年2月8日20:47〔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有「租稅天堂」之稱的開曼及英屬維京群島(ＢＶＩ)，今年起啟動新制，不再歡迎紙上公司，要求所有於當地註冊企業須設營運據點、聘僱全職員工、進行營業活動等「經濟實質」，否則可能撤銷登記。根據統計，台灣上市櫃公司停泊兩地的獲利近三．一兆元，可能得重新調整投資架構。現有公司 明年六月完成申報安侯建業會計師何嘉容表示，面臨國際反避稅大勢，連「免稅天堂」也紛紛棄械投降，除開曼、ＢＶＩ外，預計澤西及百慕達等也會跟進。目前距開曼、ＢＶＩ要求企業申報「經濟實質」的時限(已設立公司最晚二○二○年六月底完成)仍有一段時間，建議台商掌握新制，評估留在當地或遷往他國；全球經商環境已今非昔比，企業應儘快跟上腳步，重新調整投資架構。何嘉容指出，歐盟先前將開曼及ＢＶＩ等四十七個國家列為「稅務不合作」觀察名單，若未在去年底前改善當地租稅法規，將落入黑名單，遭歐盟祭出經貿、租稅報復等，促使開曼、ＢＶＩ火速訂定「經濟實質揭露法案」。根據規定，新設公司今年起適用新制，須在一年內向當地稅局申報，說明公司稅務居民身分及實質經營活動如何進行；現有公司從七月一日起適用新制，二○二○年六月底前完成申報。安永會計師周黎芳說明，以開曼為例，企業必須在當地進行主要營業活動、進行決策、設立實質營運據點、聘僱全職員工或有合理的營業費用產生；而針對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更要求在當地進行研發、維護、強化及保護(稱為DEMEP活動)。資誠會計師曾博昇補充，控股公司可適用較低「經濟實質」標準，但仍要在當地設辦公室、聘僱全職員工。整體而言，要求註冊企業具備「經濟實質」，限制免稅天堂於國際貿易及資產管理上的便利性，運用空間大大被壓縮，成本也大幅上升。曾博昇表示，無法達到開曼、ＢＶＩ當地「經濟實質」要求的企業，可能被處五千美元、甚至十萬美元以上罰鍰，還可能遭註銷公司登記；在當地的金融稅務資訊，也可能被交換回母公司或公司最終受益人所在國的稅務機關。</description>
        <pubDate>Mon, 11 Feb 2019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8</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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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執行業務者出售專供使用之固定資產免營業稅</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24</link>
        <description>2018年05月04日 04:09&amp;nbsp;工商時報&amp;nbsp; 劉懿慧／台北報導　　為減少執行業務所得者與稽徵機關的爭議，財政部昨（3）日核釋，專營專業性勞務的執行業務者，若有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就可以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就是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所銷售的專業性勞務，則不包括在內。 不過，營業稅法第二條又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必須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若是執行業務所得者，因買賣其非經常買進、賣出的固定資產，到底該用第二條還是第三條的規定施行，常使稽徵機關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有所爭議。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專營專業性勞務的執行業務者，若有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可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以解決各稽徵機關看法不一的問題。 官員指出，此解釋令包括醫師的專業性設備、記帳士的電腦等，今起皆適用，過去尚未確定的案件，或正在行政救濟的案件也可適用。延伸討論：一、若出售的對象為公司，那麼公司可否辦理營業稅退稅？ANS:不可。二、若出售的資產為執行業務名下的&quot;汽車&quot;，可否適用本解釋令？ANS:可以，但仍有疑義，因為本解釋令僅提及「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之固定資產，執行業務名下的汽車很難明確歸類為「專供」使用的性質。三、其他所得之補習班、幼兒園等出售固定資產應否課徵營業稅？ANS:否，但仍有疑義，因為本解釋令僅提及「執行業務者」。四、非營利機關團體出售固定資產應否課徵營業稅？ANS:應該，須採407機關團體銷貨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申報。五、小規模營業人出售固定資產應否課徵營業稅？ANS:否。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營業稅。六、在何種情形之案件，已溢繳營業稅之案件，可依本令辦理退稅？ANS: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在退稅期間(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仍有疑義，必需具理力爭。函釋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非經常性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7044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 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資料來源：徐俊賢會計師「107上半年最新稅務法令與實務解析」上課講義。資料整理：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吳政隆會計師。</description>
        <pubDate>Tue, 17 Jul 2018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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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支付Facebook(臉書)扣繳率由20%降為6%，自106/1/1起適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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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臉書（facebook）終於正式公告台灣客戶，確定通過6%稅率申請。因此只要你是臉書的廣告客戶，帶著信用卡刷卡證明或臉書的帳單至國稅局、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即可申報這筆境外稅。自從臉書在2014年於台灣開啟了貼文右下角「推廣貼文」的功能，在臉書營業的小賣家，可以不透過廣告代理商，自行購買臉書廣告。但也由於沒有中間商，在臉書刊登廣告的業者須自己主動處理繳稅事宜，當時的申報代繳稅率是20%。但許多小商家疏於遵守這樣的規範，於是今年初國稅局表示要依據法規，追討過去5年稅金，許多店家都困擾不已。因此台灣品牌暨跨境電子商務協會詢問臉書，是否能向台灣稅務單位申請優惠稅率，從原本的20%降為6%，並於本週正式取得臉書的回覆。台灣品牌暨跨境電子商務協會表示，原先的所得稅稅率及繳納方式，假設購買金額為100元，未核定稅率計算方式為100元x20%=20元，若跟境外業者（臉書）購買勞務，是把100元扣掉20元之後，給業者80元、給稅局20元，以上為可先與業者聯繫的狀況。若是無法聯絡業者，需要全額給付購買金額，但額外要自行申報。協會指出，算法是［100元÷(100%-20%)-100元］=25元。但經過本次申請後，以臉書的凈利率跟貢獻度來做舉例，凈利率30%，貢獻度100%，扣繳稅額奱為	匯款：100元x（20%x30%x100%）=6元（廠商94元，國稅局6元），	刷卡：［100元÷（100%-20%x30%x100%）-100元］=6元。而過去曾乖乖繳納20%稅金的商家，應該很想知道能否退多繳的14%，根據台灣品牌暨跨境電子商務協會聲明，調降是溯及既往的，但業主若想申請退稅，需要取得臉書開立的相關文件證明。國稅局日前表示，款項應會退回信用卡，但詳細細節仍待與臉書進一步協議。國稅局也提醒，如果至今尚未進行扣繳，應在6月30日前自動補報，否則除了加計利息以外，還會遭到懲處。資料來源：商周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arti ... x?id=35710&amp;type=Indep台灣品牌暨跨境電子商務協會&amp;nbsp;https://www.facebook.com/TBCeA.org/</description>
        <pubDate>Sat, 07 Jul 2018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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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營所稅已公告修正，自107年開始實行</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18</link>
        <description>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部分(一)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二) 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1、 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2、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三)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所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營所稅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所稅；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所稅。三、 外資股東 106年12月29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自107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按21%扣繳率扣繳稅款。另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款，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金額。 　</description>
        <pubDate>Thu, 08 Feb 2018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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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綜合所得稅已公告修正，自107年開始實行</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17</link>
        <description>　　總統今(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107年度施行。本方案係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修正重點、效益及施行日期說明如下：一、 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部分(一) 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 自107年1月1日起，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增幅達33%~380%。(二) 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三) 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1、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方式一)2、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方式二)　　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得適用上開調整後之扣除額額度、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有助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稅負，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及促進投資，提高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說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之稅收，用於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大幅提高4項扣除額額度、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合理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減輕高階人才綜所稅稅負，有助企業轉型升級及留攬優秀人才，直接增加投資臺灣意願，創造就業及提升薪資水準，促進經濟成長；合理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整體稅收損失約198億元，惟透過整體投資及就業稅制環境之改善，可創造就業，增加國民所得，促進經濟成長，進而增裕稅收，使全民加倍享有稅改利益。　　財政部指出，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及申報書表，並加強宣導，俾利所得稅制優化方案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2322-8122、2322-8118</description>
        <pubDate>Thu, 08 Feb 2018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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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title>
        <link>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16</link>
        <description>財政部107.01.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如下：一、所稱「電子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規定，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二、電子勞務銷售模式 基於課徵所得稅目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主要區分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 (例如銷售電子書、標準化軟體、線上遊戲、音樂影視、廣告、雲端儲存運算、線上課程等)」兩類型，其經營模式說明如下：(一)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二)經營「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銷售其提供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模式包括：１、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２、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買賣雙方或一方另行給付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３、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未自行收取而係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者，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三、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一)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二)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三)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規定，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為我國來源收入。(四)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四、所得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前點規定認定之我國來源收入，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一)相關成本費用減除規定１、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所得額。２、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３、不符合前2目規定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４、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2目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二)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１、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２、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３、不符合第1目及非屬前目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五、課徵規定(一)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前點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方式如下：１、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２、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為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給付）者，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二)前開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平臺業者，應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依前款規定課徵所得稅。其收取銷售價款後如將部分價款轉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得提示相關合約及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付價款後之平臺手續費，依前款規定課徵所得稅。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依前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按前款第1目但書規定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六、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3點至第5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七、大陸地區個人或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收入，準用本令規定辦理。八、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本令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應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description>
        <pubDate>Mon, 05 Feb 2018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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