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7年4月24日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函示內容為: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但為推升我國於世界銀行發布之全球經商環境報告評比之排名,改善我國經商環境,經濟部已研議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亦即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制度,該修正草案業於98年1月22日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但目前上述新制度已於98年4月25日正式施行。 即使公司資本已無最低限制,但公司設立之資本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才會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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