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
資料
| 註冊項目
| 資料細項
| 應注意事項 |
商
標
圖
案 |
商標名稱 |
商標名稱 |
◇應與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相符
◇請以中文繁體字、英文或日文書寫
◇ 未載入圖樣中之商標名稱,不受商標法之保護 |
| 商標圖樣顏色 |
註明『墨色』或『彩色』 |
| 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
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但應聲明該部分與整體圖樣分離時,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
| 商標圖樣分析 |
中文 |
圖案內含的中文文字。 |
| 外文 |
依據圖樣中之語文別填寫,如英文、德文、日文、法文等。 |
| 外文字義 |
字典可查到的字義;如為自創字,請填寫「無義」或「自創字」。 |
| 圖形說明 |
商標圖案的文字描述。如兩隻獅子站在地球上之組合圖。 |
| 記號 |
如阿拉伯數字等。 |
| 優先權聲明 |
優先權日 |
◇申請日(換算為國曆日期)
◆未主張優先權者,此處免填。 |
| 首次申請國家 |
◇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未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不得主張。 |
| 案號 |
申請案號 |
申
請
人 |
基本資料 |
國籍 |
分「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 |
| 類別 |
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
| ID |
◇台灣公司、行號及工廠,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
◇自然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
◆ 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填智財局所給予之編號,尚未註冊者,免填。 |
| 自然人 |
姓(中文) |
|
| 姓(英文) |
不論台灣人或外國人,中英文均需填寫。 |
| 名(中文) |
|
| 名(英文) |
不論台灣人或外國人,中英文均需填寫。 |
| 法人 |
名稱(中文) |
◇名稱前加註國名別,如美商、日商等。
◆大陸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加註『香港』;澳門加註『澳門』。 |
| 名稱(英文) |
不論台灣或外國廠商,中英文均需填寫。 |
| 代表人(中文) |
填寫負責人資料 |
| 代表人(英文) |
不論台灣或外國廠商,中英文均需填寫。 |
| 地址(中文) |
|
| 地址(英文) |
不論台灣或外國廠商,中英文均需填寫。 |
| 聯絡資料 |
聯絡電話 |
勿必留下申請人電話。 |
| 傳真 |
勿必留下申請人傳真。 |
| 電子郵件 |
勿必留下申請人電子郵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