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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網路交易案例說明(進口)

案例說明

關務部分(進口郵包)

案例

問:小潔從國外網站購買大量服飾,在自己經營的網路商店與實體店面販售。因為想少繳一點稅,於是請賣家寄送時低報服飾價格。幾日後,小潔收到郵政機構送來的書面通知,請小潔提供衣服的發票(或購買證明),可能原因為何?

答:

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5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小潔為了少繳稅,低報衣服價格,海關查核衣服的申報價格與實際來貨價值不符,因此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小潔提供相關資料供海關查核。而小潔低報進口郵包物品價格,除須補繳應繳的稅費外,如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規定所稱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時,並得沒入其貨物。

關務部分(進口快遞貨物)

案例一

問:小白從國外網站購買大量韓系衣服,在自己經營的網路商店與實體店面販售,因為想少繳一點稅,於是低報衣服單價。幾日後,快遞公司通知衣服已經到臺灣,不過需要小白提供衣服的發票(或購買證明)與委任書,可能原因為何?

答:

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快遞業者應該在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而小白為了少繳稅,低報衣服價格,海關查核衣服的申報價格與實際來貨價值不符,於是請快遞公司向小白索取購買衣服的發票(或購買證明)及委託快遞公司的委任書供海關查核。而小白低報衣服價格,除須補繳應繳的稅費外,如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所稱虛報情事,還須受相關罰鍰處分。

案例二

問:小王自國外網站購買大量鞋子,在自己經營的網路商店與實體店面販售,因為不想繳稅,可否請快遞公司將鞋子分開申報,規避進口貨物價值超過新臺幣2,000元必須繳稅的規定?

答:

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規定,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的快遞貨物)。如果經海關查獲,依法要處分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小王也要補繳相關稅費,且如果有虛報情事,小王還要受相關罰鍰處分。

案例三

問:小明經營網路商店,自國外網站購買多組廚房料理用攪拌器,適逢母親節店內訂單多,可否委由快遞公司以簡易申報單進口?

答:

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因為廚房料理用攪拌器,涉及輸入規定「C02」(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相關檢驗事宜請洽該局),所以廚房料理用攪拌器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報關。

營業稅部分 進口貨物案例

問:小玉是銷售玩具及模型公仔的網路賣家,主要進貨來源為大陸地區淘寶網,103年1月向淘寶網賣家購買一批玩具及公仔,含運費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淘寶網賣家以空運快遞方式寄送,是否應課徵營業稅?若以進口郵包方式寄送有無不同?又如果必須課徵營業稅,該筆營業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答:

  1. 淘寶網屬於境外購物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小玉向該網站購物屬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小玉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的營業稅額1,000元=(關稅完稅價格20,000元+進口稅捐0元+貨物稅0元+菸酒稅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0元)×營業稅徵收率5% 備註:玩具及模型公仔現行關稅稅率為0%,所以不徵進口關稅(關稅完稅價格20,000元×關稅稅率0%),另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其非屬貨物稅課稅項目,又該等貨物非屬菸品,無須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2. 小玉購買該批玩具及模型公仔無論係以空運快遞運至境內或以進口郵包寄送,應納的營業税額並無不同,僅是繳納方式不同而已。若以空運快遞運至境內,關稅完稅價格在50,000元以下,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小玉收取;若以進口郵包寄送至境內,其離岸價格(FOB)在美金5,000元以下者,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
  3. 小玉如果是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可就其進口該批玩具及模型公仔所支付的營業稅額於10%範圍內,提出申報扣抵查定稅額;但如果小玉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小玉進口所支付的營業稅額,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購買國外勞務案例

問:小文102年7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遊戲軟體(無實體數位商品),並於102年8月1日辦妥稅籍登記,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小文102年10月6月透過網路向國外網路賣家買進遊戲軟體1批計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否課徵營業稅?又小文如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營業稅繳納方式有何不同?

答:

  1. 小文辦妥稅籍登記,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其向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網路賣家購買遊戲軟體,依營業稅法規定,小文應該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102年11月15日前),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2. 應納營業稅額1,500元=給付金額30,000元×稅率(5%)。
  3. 小文如果屬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小文向國外賣家購進的遊戲軟體等勞務,如果是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是如果小文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免稅貨物或勞務,則應該在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不必另外以408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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