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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快遞貨物通關及簡易申報相關規定

一、進口快遞貨物應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辦理,並依「海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

二、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快遞貨物不得進口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三、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

四、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規定: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以化整為零方式分開申報。所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係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五、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6條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規定:進出口快遞貨物屬應施檢驗(疫)之品目者,應依有關檢驗(疫)之規定辦理。

六、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3條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2條規定:快遞業者應遵守海關之相關規定,並與海關密切合作,以防毒品、槍械、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走私及商業詐欺等行為,並維持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安全。

七、快遞業者、報關業者及貨主,如違反申報規定,海關除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有涉及刑事或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者,移請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八、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一)屬進口高價快遞貨物或出口高價快遞貨物。

(二)涉及輸出入規定。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以非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六)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八)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

(九)屬關稅配額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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