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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如何申報

(一)居住者身分股東取得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所填發「股利憑單」,得

  1. 選擇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或
  2. 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二)非居住者身分之股東取得前述所得之「扣繳憑單」後,若在同一課稅年度中,繼續居留合計滿183天時,須請原公司改發「股利憑單」,供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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