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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執行業務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執行業務者係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屬受雇經常擔任所指定工作所取得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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