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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退職所得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1)退職所得額計算方式如下:
Y:服務年資 A:一次領取總額 B:分期領取之全年領取總額

 
87.6.23~93.12.31
94.1.1~95.12.31
96.1.1~97.12.31
一次
領取
A≦15萬元×Y部分 免稅 A≦15萬6,000元×Y部分 免稅 A≦16萬1,000元×Y部分 免稅
A超過15萬元×Y
但未達30萬元×Y之金額部分
半數免稅 A超過15萬6,000元×Y
但未達31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
半數免稅 A超過16萬1,000元×Y
但未達32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
半數免稅
A超過30萬元×Y之金額部分 全數課稅 A超過31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 全數課稅 A超過32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 全數課稅
分其
領取
B超過65萬元之金額部分 課稅 B超過67萬6,000元之金額部分 課稅 B超過69萬7,000元之金額部分 課稅
兼領一次及分期者 上2項規定可減除之金額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2)員工退職時,除給與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考量所加發之款項,屬退職所得。

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公告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退職所得
96.1.1~97.12.31
98.1.1~
一次
領取
A≦16萬1,000元×Y部分 免稅 A≦16萬9,000元×Y部分 免稅
A超過16萬1,000元×Y
但未達32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
半數免稅 A超過16萬9,000元×Y
但未達33萬9,000元×Y之金額部分
半數免稅
A超過32萬2,000元×Y之金額部分 全數課稅 A超過33萬9,000元×Y之金額部分 全數課稅
分其
領取
B超過69萬7,000元之金額部分 課稅 B超過73萬3,000元之金額部分 課稅
兼領一次
及分期者
上2項規定可減除之金額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98年案例分析:
A君領取將於98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退休金500萬元,其中3,380,000元〈169,000元×20年〉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80,000元,未達6,780,000元〈339,000元×20年〉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因此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810,000元〔〈5,000,000元-3,380,0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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