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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網路申報

 1.凡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各類所得資料之申報單位,得向財政部網路報繳稅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傳輸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

2.申報時間為1月1日至1月31日午夜12時。

3.除下列5項資料不得使用網路申報,申報單位皆可採用網路申報:網路申報:
(1)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之申報案件。
(2)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有關年度中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之申報案件。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案件。
(4)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5)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4.網路申報不需再檢附任何文件至國稅局蓋收件章。

5.有關網路申報可參酌「如何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各類所得資料申報及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宣導摺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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