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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依應扣繳稅額裁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違章類型: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短扣、漏扣)。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及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
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違章裁罰

  • 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
  • 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減免處罰規定: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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