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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進口型三角貿易-反三角貿易

國內貿易商乙向國內貿易商甲訂貨,甲轉向國外供應商 訂購並以乙之名義進口及海關代徵營業稅。

圖表二十三、進口型三角貿易-反三角貿易

國內貿易商甲應開立應稅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國內營業人乙營業人乙因此溢付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財政部 94 年 1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85540 號函】

關於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 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 丙於交貨時所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為抬頭,而甲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 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 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 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

如甲係以自已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 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為,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 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
(財政部 90.09.20.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五七四八號函)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一、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二、本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令,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97.10.29 台財稅第09704550620號函】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徵事宜

補充核釋本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如下: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4/05/13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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