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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免罰及減罰規定

一、 免扣繳憑單:

(一)免罰規定: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免予處罰。
(二)減半處罰: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不符前揭免罰條件,按給付總額之2分之1處罰,最高750元。

二、 扣繳憑單:

(一)免罰規定:

  • 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
  • 已於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者。
  •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者。

(二)減半處罰: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不符前揭免罰條件,按給付總額之2分之1處罰。

三、股利憑單:

(一)106年以前股利

  •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
  •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可扣抵稅額 ,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

(二)107年1月1日以後股利

  •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 下。
  •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股利或盈餘 金額,在新臺幣四萬元以下。

(二)減半處罰: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不符前揭免罰條件,按給付總額之2分之1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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