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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財政部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8-10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化自動導引與零售技術進步,國人透過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購買食品及飲料的消費型態極為普及。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落實節能減碳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銷售食品及飲料的自販機由原先每日「彙開」統一發票,改為「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但書規定,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及飲料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調整資訊系統或汰換舊機台需要緩衝時間,財政部訂定分階段適用期限:凡營業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販機,其緩衝期已於111年底屆滿;至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老舊機台,則應於1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調整或汰換。該局強調,目前距離最終緩衝期限僅剩約1年半,請仍使用舊式機台的營業人預為規劃,儘速聯繫系統商或產製廠商辦理軟硬體升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連鎖運動中心,店內設置50台銷售瓶裝飲料的自販機,該等機台均於109年間購入,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機台。依現行規定,甲公司目前仍可於每日營業終了時彙開一張統一發票;惟自117年1月1日起,該50台機台均必須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含電子發票)之功能。若屆時甲公司仍未完成機台調整,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請經營食品及飲料自販機的營業人主動檢視機台取得日期,如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請儘速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機台升級或換裝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的設備,避免屆期因機台廠商排程擁擠或機件短缺而影響營運。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未依規定開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2026-08-10
北區國稅局表揚115年度績優營業人 祝福績優營業人前程萬里、馬到成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表彰營業人納稅榮譽及配合政府政策使用電子發票,本(115)年度評選出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85家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48家,共計133家營業人。為感謝及肯定績優營業人獲獎,將由該局局長親頒或各轄區單位主管於租稅宣導或講習會活動公開表揚,並代表財政部莊部長頒發獎牌。又為了表達對所轄績優營業人的慶賀及敬佩之意,該局特別致贈臺華窯設計「光明遠大-彩繪可樂馬」精美瓷瓶,駿馬英姿宛如凌雲騰風,象徵績優營業人事業蒸蒸日上,勇往直前,讚譽績優營業人厚實國家財政的貢獻,並祝福績優營業人馬到成功。 該局說明,績優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申報納稅增裕庫收足堪表率。此外,積極配合政府政策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恪盡社會責任響應節能減碳政策,大幅提升企業效能及降低營運成本,更帶動我國經濟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特予表揚以為模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年度該局轄區620,065家營業人中有133家績優營業人獲獎肯定,獲獎率僅萬分之2.1,營業人從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獲獎者包含各行各業,有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互動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美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及華航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等133家企業。 該局特別指出,得獎績優營業人三年內將享受多項獎勵待遇,包括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指導有關稅務法令之適用或協助解決實務問題、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與法規修正稅務訊息、邀請參加租稅宣導活動;另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外,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等等。 該局強調,企業誠實納稅是奠定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石,更是財政健全、社會安定的力量,籲請營業人支持稅制稅政,配合推動雲端發票,落實ESG永續發展,期使產業競爭力再提升、國家安定更繁榮。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2026-08-07
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同時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與他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原則上得列報為費用;惟如借入資金後,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或收取利息低於支付之借款利息,等同將借入資金供他人使用,其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差額,應自利息支出中調減,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年利率2%,列報利息支出1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同年度將其中1,500萬元無息貸與A股東供其個人使用,依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應按無息貸與金額計算相當之利息30萬元(1,500萬元×2%),自列報之利息支出中調減,不得認列為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資金貸與他人情事,應審慎檢視資金來源及借貸條件,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稽徵機關查獲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2026-08-05
欠稅人利用行政救濟期間意圖脫產,財產立即實施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時,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為稅捐保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間出售房地,但在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因列報不符合規定的免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140餘萬元。甲君收到稅單後申請復查,但稽徵機關同步查得其正在辦理名下另外2筆不動產的移轉過戶,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脫產。 該局進一步指出,考量甲君名下除刻正辦理移轉的2筆不動產外,僅有少數股票、投資及銀行存款等高流動性資產,為防範其變現脫產,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及時扣押其存款及債權,同時查封正在出售中的不動產,成功阻斷其買賣交易。甲君為能順利完成過戶交屋,最終同意繳清全部稅款,案關稅收順利徵起。 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為提起行政救濟就可規避稅捐執行,一旦被查出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財產將面臨假扣押命運,屆時不僅信用受損,更會嚴重影響個人或企業的資金運作。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2026-08-04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惟營利事業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已與具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結清舊制年資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該賸餘款及其利息應列為領回年度之收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之員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於113年度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賸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因疏忽未將前開金額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3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2026-08-01
公私協力助攻企業數位轉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及推動企業e化,將於115年8月21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9樓禮堂,舉辦「營業人導入雲端發票博覽會」,現場提供營業人一對一的導入諮詢與數位轉型服務。 該局說明,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減少紙張使用和郵件遞送碳足跡,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e化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及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符合ESG所代表的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面向,更契合了聯合國永續發展(SDGs)的「良好健康與社會福利」、「就業與經濟成長」、「產業、創新與基礎設施」、「永續城鎮與社區」、「永續的消費生產模式」及「和平、正義與健全」6項核心目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升電子發票普及性,降低企業轉型門檻及邁向永續經營,活動中除介紹電子發票規定與實務,並特別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攜手跨機關合作,由其執行單位現場簡介「中小微企業數位轉型計畫-數位工具導入(含業者分享數位工具解決方案)」及「提升商業服務業營運效能強化韌性計畫-個案補助-單店導入」,並邀集本轄8家加值服務中心設攤提供電子發票服務優惠方案,以降低導入電子發票成本。 該局籲請尚未導入電子發票及有導入意願之營業人,洽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踴躍報名參與。另為協助營業人量化永續績效,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首頁提供「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板」,便利營業人計算使用電子發票帶來的減碳效益,期使產業再升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6-07-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圖利與便民廉政講習,深耕稅務員法紀觀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增進機關同仁專業法律知識,提升稅務案件執行效能,確保同仁執行公務廉潔自持,在法律所賦予的範圍內依法行政,於115年7月30日辦理圖利與便民廉政講習,邀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擔任講座,協助稅務同仁釐清圖利與便民的區別,強化同仁法律認知及如何準確拿捏服務民眾分際,在合法範圍內勇於任事,達到簡政便民的目的。 該局說明,此次講習共有近百位稅務同仁參與,講座呂主任檢察官藉由具體個案的闡述,並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講解貪瀆罪等不法構成要件,讓與會同仁學習區分辨別圖利與便民的涵義,全面提升廉潔意識,堅定同仁依法行政信念,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立廉能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
2026-07-28
115年度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認定自即日起開始受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就醫民眾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權益,刻輔導轄內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依規定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該局說明,符合申請資格的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可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向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出申請的醫療(事)機構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按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之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115年度申請,應提示114年度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該局補充,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倘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其執行業務所得可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這些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創造業者與納稅義務人雙贏。該局籲請符合條件的機構,踴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截至115年4月8日止,已有42家醫療(事)機構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詳細資料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如您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2026-07-23
網紅取得分潤收入,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日趨普遍,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釋明網紅若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網紅,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時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境內網紅甲君自115年3月起經常性於Youtube平臺分享自行創作之影音節目,3月取得分潤收入為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甲君所經營頻道內容吸睛,4月全月取得分潤收入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至6月仍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國稅局查獲,除須補繳115年4月至辦理稅籍登記前所漏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應定期檢視自身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倘因一時疏忽致未辦理稅籍登記或短漏報銷售額者,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6-07-22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我國現階段產業發展政策、落實淨零碳排目標,並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與經濟部於115年5月13日會銜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並自發布日生效。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涵蓋產業範疇調整、防範雙重不課稅機制、明確規範申請期限及增訂免稅適用期間等四大面向,相關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產業範圍: 配合政府重要政策發展產業,新增「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及「船艦產業」等3項產業納入適用範圍,另刪除「智慧生活產業」及「資訊服務產業」等2項產業。 二、增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限制: 避免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與我國雙重不課稅情形,如依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三、明確規範申請期限: (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點: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時點: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四、明確規範免稅適用期間: 核准免稅適用期間以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日起算3年,其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申請者,以自契約生效日起算3年,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申請授權或建廠期間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依前揭審查原則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之規定,並依上述申請期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程序要件。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8-13
虧損企業漏報所得,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虧損,如經查得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會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得當年度有漏報已列報成本之營業收入300萬元,經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後,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2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但應依前揭規定,就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60萬元(30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核算罰鍰18萬元,惟依前揭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提醒,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
2026-08-13
115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開跑,符合條件者可免報、免繳!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至9月30日展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除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申報,或採試算前6個月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外,其餘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按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1/2計算暫繳稅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款收據辦理申報。 為讓營利事業快速掌握暫繳申報重點,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需繳稅、免申報」及「免繳稅、免申報」的適用對象如下: 一、需繳稅、免申報 營利事業若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需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再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免繳稅、免申報 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可免繳納暫繳稅款,並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直接透過網路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無法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者,則應於115年10月12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如欲了解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4
2026-08-13
安南稽徵所與臺南分局8月31日於南區國稅局17樓辦理租稅講習會!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與臺南分局8月31日,於南區國稅局17樓舉辦115年度「新設立營利事業稅務暨營所稅暫繳申報」講習會,授課內容涵蓋營業稅、各類所得扣(免)繳法令、營所稅暫繳申報實務,現場並設置行動服務站,提供稅務諮詢及各稅宣導摺頁,歡迎民眾前往參加講座! 講習地點:南區國稅局17樓教室(臺南市富北街7號17樓) 講習時間:115年8月31日(星期一) 報名網址 :https://www.ntbsa.gov.tw/registration/ff2b5357011f42b0a05d5ab92c0e1b1e
2026-08-12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開跑,網路申報繳稅軟體8月15日起提供下載
今(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自8月15日起,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可於上開申報期間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應於上開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至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於10月12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該局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省時又便利,並請確認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黃股長 06-223111轉8106
2026-08-12
寄存送達之稅單,於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係指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時,如於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該寄存郵政機關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文書如經寄存於應受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郵務人員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至於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到郵政機關領取,並不影響該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的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14年度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並開單補徵,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4年12月10日,甲君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於115年1月12日申請復查。惟查,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業經郵政機關於114年11月25日寄存於甲君住居所所在地的郵政機關,甲君雖於同年12月15日始向郵政機關領取,惟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114年11月25日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是甲君申請復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復查申請期間自114年12月11日起30日內,115年1月9日為最後一天),該局乃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政機關寄存稅捐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政機關領取,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10
2026-08-11
新化稽徵所舉辦「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與營業稅電子發票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為輔導營利事業瞭解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相關規定、申報實務及電子發票開立流程,訂於115年8月28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舉辦「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與營業稅電子發票講習會」,講習地點為新化稽徵所後棟一樓大禮堂(臺南市新化區中正路588號),歡迎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廠商、工(商)業會及同業公會、稅務代理業者等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提醒,本場講習會自即日起至8月25日止受理報名,請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首頁/網頁下方精選櫥窗〔學習資訊站〕/講習會線上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上課講義請於115年8月25日下午1時起至前揭網站〔學習資訊站〕/講習會講義項下下載運用,歡迎大家多加利用,如對講習會細節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5978211分機403陳先生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另外,該所呼籲民眾,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指示至ATM操作退繳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勒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400
2026-08-07
新聞標題:統一發票開千萬,民雄肉包好運走!
115年5-6月份統一發票開獎,嘉義縣民雄鄉「羅記民雄肉包」開出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38548029),幸運兒花費213元買肉包就中獎!另於新港鄉御可香冷飲店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中獎號碼09215952),幸運兒消費240元就中獎。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吳主任麗眞特別於8月5日前往店家張貼紅紙表達祝賀。 民雄稽徵所提醒您,本期發票兌獎期間為今年8月6日至11月5日,記得在期限內兌獎,同時也呼籲大家,購物消費記得主動索取統一發票。 推薦鄉親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辦手機條碼,在開立雲端發票的店家消費,以載具儲存發票,還可額外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項的中獎機會,若有設定指定領獎帳戶,獎金更可直接匯入,不怕成為過路財神,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蕭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400
2026-08-06
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
在景氣波動商業環境中,營利事業「轉虧為盈」是其經營目標,然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餘,但營利事業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即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將過去10年內的核定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適用。 一、組織性質: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必須具備完整、確實之帳簿紀錄與原始憑證。 三、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虧損年度及欲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5月31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並列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110年度核定虧損3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自行繳納稅額100萬元,惟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遲至114年7月15日始完成稅款繳納,因未能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繳納稅款,致未能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國稅局否准其適用盈虧互抵,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350萬元,及補徵稅額70萬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須留意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以免因不諳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9
2026-08-06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
2026-08-06
花1,000元加油喜中200萬元!國稅局提醒民眾快對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115年5-6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7月25日開獎,臺南市柳營區傳出中獎喜訊!位於柳營區的果毅加油站幸運開出統一發票特獎,幸運得主僅花費1,000元加油,並索取紙本統一發票,就獲得幸運之神眷顧,抱得200萬元大獎。 該分局提醒民眾,115年5-6月期的統一發票領獎期間自115年8月6日起至11月5日止,尚未核對的民眾,請把握兌獎期限,趕快翻找錢包、車內的發票,以免與財神爺擦身而過。同時也鼓勵大家平時消費多多使用載具存發票,除了可以對統一發票開出的一般獎項外,還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包含100萬元獎、2,000元獎、800元獎以及500元獎等獎項,中獎機會多更多,下一位百萬或千萬得主,可能就是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使用載具儲存發票,不僅環保、更可免擔心遺失或忘記對獎,只要完成領獎帳戶設定,獎金就能自動匯入帳戶,這樣一來,不僅可節省千分之四印花稅,也免去親自兌領之不便,兼具省時、省稅與便利的多重好處。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吳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400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6-08-10
花蓮分局-115年度「雲端發票e列車」電子發票講習會
一、宣導目的: 配合政府政策,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及維護民眾權益的社會責任,以提升社會形象;同時推廣統一發票兌獎APP,鼓勵民眾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宣導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便民措施。 二、講習會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115年9月8日(星期二)13:10-16:30 (二)地點:本分局6樓大禮堂(花蓮市明禮路131號6樓) 三、宣導對象: (一)衛生福利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之營業人。 (二)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但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或承辦單位自行選定特定業別營業人。 (三)境外電商勞務之供應商。 (四)菸品業者(進口、製造業者優先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藥局及連鎖餐飲業者。 (五)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六)小規模及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含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查定課徵營業人、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業者。 (七)會計師、記帳業者等。 (八)對稅法令務研習有興趣的社會大眾。 四、課程表: 13:10~13:30 報到及長官致詞 14:00~17:00 營業人 如何導入電子發票?面臨問題與因應對策 講師: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平經理
2026-08-07
【新莊稽徵所】115年度統一發票推行及「雲端發票e列車」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配合政府政策,鼓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電子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及維護民眾權益的社會責任,以提升社會形象;同時推廣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鼓勵民眾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提升民眾使用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比率。同時結合「雲端新世界 環保享便利」租稅教育宣導活動,併同宣導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便民措施、反賄選、行政中立及各項稅務新知及創新服務措施等,有效逹到宣導租稅教育、公務行銷及性別平等之目的。 二、講習日期:115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13時30分至17時00分 三、講習地點:本所3樓申報教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3樓) 四、講習對象: (一)衛生福利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或追溯或追蹤系統之營業人 (二)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但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或承辦單位自行選定特定業別營業人。 (三)境外電商之供應商。 (四)菸品業者(進口、製造業者優先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藥局及連鎖餐飲業者。 (五)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六)小規模及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含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查定課徵營業人、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業者。 (七)會計師、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專業代理人。 (八)對稅務法令研習有興趣的社會大眾。 五、講習時程表: 13:30-13:40 報到及國稅宣導 13:40-14:30 電子發票導入、開立與平台應用(含優勢解析、導入方式、開立暨傳輸流程及平台常用功能一次掌握) 14:40-15:30 電子發票相關法令介紹 15:40-16:30 1.電子發票開立異常實務分享2.政策新知輕鬆掌握(含商業服務導入AI補助、新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租稅優惠措施及多元兌獎管道報你知) 16:40-17:00 推廣「雲新新世界 環保享便利」租稅教育宣導活動
2026-08-04
【楊梅稽徵所】115年8月20日辦理「雲端發票快e列車」講習會
一、宣導目的: 配合政府政策,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及維護民眾權益的社會責任,以提升社會形象;同時推廣統一發票兌獎APP,鼓勵民眾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宣導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便民措施。 二、講習會時間、地點及講師: (一)時間:115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1:30-4:30。 (二)地點:本所3樓禮堂 (三)講師: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孟經理慶桓 三、宣導對象: (一)衛生福利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之營業人。 (二)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但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或承辦單位自行選定特定業別營業人。 (三)境外電商勞務之供應商。 (四)菸品業者(進口、製造業者優先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藥局及連鎖餐飲業者。 (五)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六)小規模及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含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查定課徵營業人、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業者。 (七)會計師、記帳業者等。 (八)對稅務法令研習有興趣的社會大眾。 四、課程表: 13:20-13:30報到 13:30-14:20各行業營業人如何導入電子發票 14:30-15:20開立電子發票應行注意事項 15:30-16:30開立發票異常處理流程
2026-08-03
【板橋分局】115年9月3日及9月4日辦理「115年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瞭解營業稅、遺產稅及所得稅法令與實務,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達成宣導稅政之目的,並提醒民眾維護其自身權益,期建立徵納雙方共識,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同時增進營利事業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法令深入瞭解及因應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6施行,協助新北市轄區內貨物稅產製廠商瞭解最新修正法令及申報實務,減少違章案件發生比率,並藉此宣導節能家電買受人可至任一國稅局申請退稅作業,提升國稅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 第一場:115年9月3日(星期四) 09:00 - 16:30 第二場:115年9月4日(星期五) 08:40 - 15:20 三、講習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8號4樓(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第一場: 09:00 - 09:3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30 - 11:00 營業稅新修法令及申報實務 11:10 - 12:00 網紅課稅交易規範與查核實務 14:00 - 15:30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暨案例簡析 15:40 - 16:30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實務 第二場: 08:40 - 09:0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00 - 09:50 房屋稅稽徵實務介紹 10:00 - 11:30 房地合一2.0新制解析 11:40 - 12:30 金融遺產、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及申報實務常見錯誤解析(含網路申報) 13:30 - 14:20 貨物稅法令及申報實務(貨物稅免稅原料採購線上申辦服務介紹) 14:30 - 15:20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及線上申請操作
2026-07-29
【基隆分局】115年8月28日(星期五)舉辦基隆地區「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國、地稅法令講習會」 共1場
一、辦理時間:115年8月28日(星期五)08:50~11:50 二、講習對象:基隆巿轄區內各公司會計人員、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40人為限,額滿為止。 三、講習地點:本分局10樓禮堂(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2段162號10樓) 四、課程內容: 08:50 ~ 09:00 報到 09:00 ~ 09:50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法令介紹 10:00 ~ 10:50 代收代付與代購代銷營業稅申報實務介紹 11:00 ~ 11:50 房屋稅新頒法令及節稅注意事項介紹
2026-07-23
【三重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及暫繳申報簡介、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實務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說明」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 115年8月21日(星期五)9:00-12:30 二、講習地點: 本所4樓多功能會議室(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175號4樓) 三、講習時程表: 08:50~09:00 報到及播放國稅宣導影片 09:00~09:10 地方稅最新法規及服務介紹 09:10~10:10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及暫繳申報簡介 10:10~11:10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說明 11:10~12:10 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實務 12:10~12:3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介紹
2026-07-23
【竹北分局】115年8月18日辦理「115年度地政士稅務講習會」
一、辦理時間:115年8月18日(星期二)下午1:30-4:50。 二、講習對象:社團法人新竹縣地政士公會會員,80人為限,額滿為止。 三、講習地點:本分局4樓簡報室 四、課程規劃: 13:30-13:45報到、播放租稅宣導影片 14:00-14:50遺產稅法定及申報實務暨誇區臨櫃申辦服務(含金融遺產) 15:00-15:50土地增值稅法令及實務 16:00-16:50房地合一2.0法令及申報實務
2026-07-22
【中和稽徵所】115年8月31日、9月1日辦理「稅務知識輕鬆學」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5年8月31日(星期一)13時30分至16時50分及115年9月1日(星期五)08時40分至16時30分。 二、講習地點:中和稽徵所3樓多功能教室。(新北市中和區安邦街18號) 三、講習課程表: ►115年8月31日(星期一) 13:30~14:00 1.報到及分送宣導資料2.宣導影片欣賞 14:00~14:50 執行業務法令及申報實務 15:00~15:50 營業稅新修法令及實務申報(含違章案例解析) 16:00~16:50 房地合一稅2.0—買房!賣房!您想知道的事 ►115年9月1日(星期二) 08:40~09:00 1.報到及分送宣導資料2.宣導影片欣賞 09:00~09:50 國稅與性平 10:00~10:50 貨物稅及菸酒稅新頒法令介紹 11:00~11:50 遺產及贈與稅介紹 11:50~13:40 休息時間 13:40~14:30 營利事業所得稅面面觀 14:40~15:30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實務介紹 15:40~16:30 扣繳實務報你知
2026-07-22
【中和稽徵所】115年9月24日「雲端發票e列車」講習會
一、宣導目的: 配合政府政策,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及維護民眾權益的社會責任,以提升社會形象;同時推廣統一發票兌獎APP,鼓勵民眾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宣導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便民措施。 二、講習會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115年9月24日(星期四)13:30-17:00 (二)地點:本所3樓多功能教室(新北市中和區安邦街18號3樓) 三、宣導對象: (一)衛生福利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之營業人。 (二)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但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或承辦單位自行選定特定業別營業人。 (三)境外電商勞務之供應商。 (四)菸品業者(進口、製造業者優先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藥局及連鎖餐飲業者。 (五)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六)小規模及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含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查定課徵營業人、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業者。 (七)會計師、記帳業者等。 (八)對稅務法令研習有興趣的社會大眾。 四、課程表: 13:30~14:00 報到及宣導影片欣賞 14:00~17:00 如何導入電子發票?面臨問題與因應對策 ◎各行業營業人如何導入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開立與傳輸實務 ◎電子發票應行注意事項與異常處理流程
2026-07-01
【竹北分局】115年8月21日辦理「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講習會」
一、辦理時間:115年8月21日(星期五)上午9:30-11:50。 二、講習對象:新竹縣之納稅義務人、營業人、營利事業會計人員、記帳業者及會計師等,80人為限,額滿為止。 三、講習地點:本分局4樓簡報室 四、課程規劃: 09:30-10:00報到、播放租稅宣導影片 10:00-10:50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法令介紹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 11:00-11:50 CFC(營利事業部分)法令介紹
財政部新聞稿
2026-08-14
臺北關重申對竹圍分關關員涉圖利業者案,嚴懲不貸
臺北關表示,報載該關竹圍分關關員配合報關業者縱放加熱式菸草,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該員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2年一案,本案係該關主動移送偵辦,該關於檢調單位偵查期間,除全力配合提供事證,協助釐清相關案情,前已就所掌握事證依行政程序提送考績委員會,核予該員行政處分。 臺北關指出,將依刑事判決所載具體事實與認定之違失情節,重行檢討該員行政責任,若有重大違失,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及停止職務。又該關知悉該員違失行為時,已立即將其調離原職,從事與空運快遞通關無涉之業務。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為防杜類似廉政風險再次發生,並強化邊境安全,該關已實施九項精進作為,包括:1、嚴明追究行政責任,職務調整果斷迅速。2、覈實裁罰報關業者,毋枉毋縱嚴懲不貸。3、全面改善理貨舊制,首創E化資訊平台。4、增設儀檢督導協助,提供執勤諮詢解惑。5、跨股實施交互檢核,強化複核防弊機制。6、執檢線檯當場指派,通關單位一體適用。7、提升判讀專業能力,增進廉潔法遵意識。8、落實主管考監責任,維持機關自檢功能。9、政風督察貨棧考核,增進業者交流契機。 臺北關強調,面對涉及風紀案件,海關一向秉持「依法行政,毋枉毋縱」態度,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俟接獲判決書後,將依涉案情節及具體事證,覈實論究行政責任,嚴懲不貸,絕不護短。臺北關強調,肅貪防弊海關責無旁貸,海關將持續精進防弊作為,降低關員與業者舞弊風險,呼籲公、私部門一起努力,落實法遵及推動誠信治理,共同建構安全優質的通關環境。 業務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5750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2026-08-14
財政部公告對自越南產製進口特定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特定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5年8月14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特定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為捲盤狀或非捲盤狀,經冷軋後,不論是否經任何表面處理或進一步加工之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厚度0.05公厘(含)以上至6.10公厘(含)以下,並排除表面經塗鍍或被覆金屬之鋼品;主要供加工處理為不同之用品,應用於餐廚用具、食品、家電、建築裝潢、航太、石化、機械及交通業等。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2。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2026-08-14
財政部全力支持國票金薪酬檢討及整併
為強化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金)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益,公股事業參與國票金投資,並取得經營主導權,目的在協助該公司解決長期以來之爭議,讓經營回歸正軌,未來財政部將督導各公股事業,一本初衷,積極推動國票金控制度改革,包含尋求與其他金融機構整併在內。 就國票金經營階層之薪酬檢討部分,第一商業銀行業於115年8月10日公開聲明,促請其推舉之董事透過國票金董事會針對國票金及其子、孫公司經營階層薪酬結構進行合理性檢討,期國票金持續精進公司治理,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對此,財政部充分予以支持,並將督導各公股金融事業督促其所屬事業所派國票金董事共同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積極協助推動本案。 財政部表示,金融市場高度競爭,為提升公股金融事業競爭力,強化經營體質,多次於公股金融事業業務研討會中,鼓勵各事業主動尋求適當之外部標的,評估併購之可行性,透過優勢互補,發揮綜效,以擴大業務量能及經營版圖。在「尊重市場機制、利害關係人合意、綜效優先」三大原則,並確保公股經營主導權及政策性任務不受影響下,積極推動整併作業。 對於外界所提國票金與泛公股整併問題,原即與財政部推動之政策方向相符,財政部將參考各股東及其他各界意見,督導所屬相關事業積極推動,以發揮事業經營綜效及提升競爭力。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李杏芬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7
2026-08-14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如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提醒,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04)8332100轉302
2026-08-14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杜絕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舉例說明,A商行為經營不動產租賃業,112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880萬元,為了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選用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申報,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該局按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按正確行業代號申報,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美芸 電話:(04)24852934轉109
2026-08-14
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從事出租住宅之營業人,可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自行發現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陳玉芳 電話:(04)26651351轉302
2026-08-13
財政部發行「115甲8期」5年期公債
依115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5年9月1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115甲8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250億元,年期為5年期,發行日期為115年9月4日,到期日為120年9月4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4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334.512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5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3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
2026-08-13
115年截至6月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情形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5年截至6月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計21件,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385萬4,796元,較114年同期件數增加3件,總金額減少319萬5,693元,悉數歸入國庫供國家政務推動統籌運用。 另統計近5年度(110年度至114年度)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現金繳庫金額共計9億754萬餘元,其中以111年度4億5,831萬餘元最高,其次為114年度1億5,329萬餘元及113年度1億2,234萬餘元。 該署說明,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遺產管理及清理事宜,倘有賸餘現金,由該遺產管理人辦理解繳國庫作業,非現金部分則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說明,為協助遺產管理人順利辦理解繳國庫,該署於其網站登載相關作業說明(財政部國庫署首頁\業務導覽\庫政管理及歲入籌編\業務資料\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注意事項),供遺產管理人查詢運用。財政部國庫署並對各遺產管理人秉持其專業能力及基於公益服務精神,積極協助完成賸餘現金解繳國庫作業,表達誠摯肯定與感謝。 新聞稿聯絡人:專門委員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
2026-08-13
虧損企業漏報所得,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虧損,如經查得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會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得當年度有漏報已列報成本之營業收入300萬元,經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後,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2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但應依前揭規定,就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60萬元(30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核算罰鍰18萬元,惟依前揭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提醒,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
2026-08-13
115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開跑,符合條件者可免報、免繳!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至9月30日展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除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申報,或採試算前6個月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外,其餘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按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1/2計算暫繳稅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款收據辦理申報。 為讓營利事業快速掌握暫繳申報重點,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需繳稅、免申報」及「免繳稅、免申報」的適用對象如下: 一、需繳稅、免申報 營利事業若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需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再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免繳稅、免申報 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可免繳納暫繳稅款,並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直接透過網路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無法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者,則應於115年10月12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如欲了解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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