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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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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_講習會
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2021-03-05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107及108年度盈餘購置符合前揭辦法規定之A機器設備300萬元,110年4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300萬元,其中屬以108年度盈餘180萬元投資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屬以107年度盈餘120萬元投資部分,可於完成投資之日(110年4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提醒,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該條例者,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2021-03-04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核定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及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並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09年3月30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09年9月30日止,甲遺有繼承人乙、丙及丁,均長期居留美國,繼承人乙於109年7月15日申請並經該局第1次核准遺產稅申報期限展延至109年12月30日。惟因全體繼承人均在美國,且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於109年12月30日前仍無法入境自行申報,亦無法取得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委任書委託境內第3人代為申報,乙遂於109年12月20日至臺北國稅局官方網站線上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經該局查證屬實,第2次核准延長申報期限至110年3月30日。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者,宜注意相關規定,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2021-03-03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無論贈與之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皆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皆應合併計算同一年度贈與財產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是以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同1年內(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為贈與者,在合併計算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後之30日內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設籍臺北市居民且經常居住於我國,將其在境外美國銀行存款美金10萬元及境內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300萬元贈與子乙君,因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且贈與金額已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於匯款日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呼籲,贈與人申報贈與稅時除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外,亦可網路申報,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2021-03-02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等相關書表及修正重點已放置網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在期限內儘早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 /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如附表),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修正稅率及速算公式。 二、配合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於關係人基本資料(關係人交易第B2頁)增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揭露欄位及表格。 三、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及財政部109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0540號令規定,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1頁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 四、配合財政部109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令規定,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表格,並增修申報須知相關說明,供納稅義務人檢視應辦理更正增加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金額。 五、配合財政部109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規定,於資產負債表增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等相關會計項目,並增修財產目錄欄位名稱及填寫須知。 該局呼籲,避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外出感染風險,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便利又防疫。如有申報方面的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2021-03-02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防疫新生活來臨,遠距辦公、線上學習、社群網站、外送平台等電子勞務需求大幅增加,如果提供電子勞務之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時,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電子勞務」,包含以下三種勞務: 一、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穿戴式電子設備或其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社交網站、線上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課程、問券製作、資料庫等)或其他互動式溝通使用之勞務。 三、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叫車平台、訂房平台、線上售票網站等。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營業人有銷售上開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年銷售額逾48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應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已達我國申請稅籍登記標準,如有短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2021-02-26
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入買受人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時,經A公司說明土地違約金收入係106年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A公司將前開土地違約金收入列報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入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核認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所?入之預收土地價款,應依規定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法務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40)
2021-02-25
財政部印刷廠加強臺北市統一發票發售作業
財政部表示,本(110)年臺北市統一發票代售點除原有農會未異動外,餘由家樂福賣場、土地銀行及臺灣銀行分別自本年1月1日及2月20日起承接原聯邦銀行受託代售業務。近期迭有民眾反映部分代售點人潮眾多,致生久候或無法於當日購得統一發票,影響後續發票開立作業。為疏減統一發票預售期間人潮,避免影響服務品質及申購效率,除土地銀行及臺灣銀行代售點將全力協助營業人辦理申購業務外,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延長銷售服務時間及新增服務據點: (一)2月26日家樂福重慶店加班服務至晚上8時,2月27日及28日假日期間9時至17時加班提供代售服務。 (二)2月26日至28日8時至晚上8時於本部印刷廠臺北業務處(萬華區)增設臨時銷售據點及提供跨區局零售服務,晚上8時前取得號碼牌者均可完成申購。 二、調降跨區零售運費:自2月23日至4月19日止,將跨區零售小額申購統一發票(手開式統一發票10本以內)運費由原每件130元調降為80元。 三、印刷廠已於網站公告上開訊息,並已主動通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請其轉知各會員,可利用上開措施完成申購作業,並宣導至該廠新設之臺北業務處申購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之便利性,及節省交通成本、不受實體代售點營業時間限制,請多加利用網路申購。 新聞稿聯絡人:本部印刷廠楊課長吉文、本部臺北國稅局陳科長麗美 聯絡電話:04-24953126分機250、02-23113711分機2501
2021-02-25
109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重點為修訂「2399-15砂石碎解加工(無涉及砂石開採)」等19項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行業適用之代號及標準有無修正,109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歡迎多加利用查詢。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2021-02-25
營利事業自製或購買產品捐贈,應以自行產製成本或購入成本申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產品捐贈予各級政府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捐贈金額以該產品自行產製成本或購入成本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若營利事業以自身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若營利事業以購入商品贈送者,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為協助防疫工作,捐贈自製額溫槍10,000支及購買隔離衣10,000件予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醫療機構,額溫槍每支產製成本700元,隔離衣每件購買成本1,000元,甲公司應按額溫槍產製成本及隔離衣購買成本合計17,000,000元(10,000支×每支700元+10,000件×每件1,000元)認定捐贈金額,惟列報金額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捐贈費用除捐贈對象應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外,亦請注意應取具之原始憑證及列支限額之計算,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2021-02-24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至110年3月19日,尚未申請延期或兌領者,請儘速兌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為110年3月19日,尚未兌領之受退稅人,請儘速於110年3月19日前(含當日)持退稅憑單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如受退稅人逾該日仍未提出兌領,則無法再申請展期,須由國稅局另改開立有效兌領期限為1年之國庫支票予受退稅人。 該局說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分4批次寄出,其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30日、109年11月30日及110年3月19日。截至110年2月20日,臺北市納稅義務人尚有7,348件未兌領退稅款(其中屬第1批者1,806件、第2批1,664件、第3批705件及第4批3,173件)。如民眾持有第1批、第2批及第3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請於110年3月19日前持該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並於110年3月19日前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退稅款;如民眾持有第4批尚未兌領之退稅憑單,亦請於110年3月19日前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惟金融機構通常營業時間僅至下午3點半,請民眾一併留意。 該局指出,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兌領方式尚有不同,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者,受退稅人得於退稅憑單背面簽章後,持向臺灣銀行即可兌領現金;憑單金額達5,000元以上未逾20,000元者應於憑單上加印雙平行線,達20,000元以上者除加印雙平行線外,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受退稅人須將退稅憑單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國庫支票則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受退稅人僅得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無法直接持退稅支票提領現金。因此,退稅憑單在流通上較為便捷,請民眾把握退稅憑單兌領期限。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可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被冒領情事,尤其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奔波,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徵收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1-03-02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規定辦理別煩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可分別按附表所列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因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2021-03-02
營利事業遭受損失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避免遭受鉅大損失,往往會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其受理通報轄內甲公司於107年度有取得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490,000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廠房發生火災而遭受損失,保險公司給付之理賠金係所受損失之補償,其並未因火災而獲得利益,故未列報其他收入,惟查甲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經該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0,000元,除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遭受損害已列報費用或損失,而受有保險賠償者,該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如有漏報情事,稽徵機關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2021-03-02
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如實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應課徵菸酒稅之產品,廠商於產製前,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菸酒稅法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常見的違反菸酒稅法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隨時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產製廠商如對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2021-03-02
營利事業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除負責人除須負擔刑事責任外,稅捐稽徵機關亦可以推計方式調整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沒有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種賣發票來謀取利益之行為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其負責人係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尚須負擔刑事責任,至營利事業虛開統一發票所取得之收益,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課稅,倘無收益資料可供認定,國稅局將依財政部7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6897號函釋,按虛開統一發票金額之8%核定其所獲得之收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4千餘萬元,營業淨利12萬餘元,經該局查得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均係無銷貨事實虛偽開立,核定營業收入淨額及營業淨利均為0元,並按其虛開統一發票金額8%核定其他收入32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執詞主張未獲取任何收益,惟未能提示帳簿憑證及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酌,本件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負責人從事虛開統一發票之違法行為,尚須負擔刑事責任,若非以獲利為目的,尚難認其願冒刑罰風險,單純出於無償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意思,而大量虛開銷貨發票予他人使用,衡諸經驗法則,自無不收取相當代價之理,又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依推計方式,核定其所得額,以維租稅公平原則。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將衍生上開稅務問題及刑事責任,不可不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2021-02-26
納稅義務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理由應具體指摘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同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如未依此方法表明,該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因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裁罰,其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未果,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惟遭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理由係重申於原審法院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法規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認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因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倘納稅義務人不服前開判決而欲提起救濟,應於上訴狀或理由書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情形 ,以免因上訴不合法而遭裁定駁回,致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田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2021-02-26
財政部印刷廠加強臺北市統一發票發售作業
財政部表示,本(110)年臺北市統一發票代售點除原有農會未異動外,餘由家樂福賣場、土地銀行及臺灣銀行分別自本年1月1日及2月20日起承接原聯邦銀行受託代售業務。近期迭有民眾反映部分代售點人潮眾多,致生久候或無法於當日購得統一發票,影響後續發票開立作業。為疏減統一發票預售期間人潮,避免影響服務品質及申購效率,除土地銀行及臺灣銀行代售點將全力協助營業人辦理申購業務外,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延長銷售服務時間及新增服務據點: (一)2月26日家樂福重慶店加班服務至晚上8時,2月27日及28日假日期間9時至17時加班提供代售服務。 (二)2月26日至28日8時至晚上8時於本部印刷廠臺北業務處(萬華區)增設臨時銷售據點及提供跨區局零售服務,晚上8時前取得號碼牌者均可完成申購。 二、調降跨區零售運費:自2月23日至4月19日止,將跨區零售小額申購統一發票(手開式統一發票10本以內)運費由原每件130元調降為80元。 三、印刷廠已於網站公告上開訊息,並已主動通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請其轉知各會員,可利用上開措施完成申購作業,並宣導至該廠新設之臺北業務處申購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之便利性,及節省交通成本、不受實體代售點營業時間限制,請多加利用網路申購。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印刷廠楊課長吉文、財政部賦稅署蘇科長靜娟 聯絡電話:(04)24953126分機250、(02)23228133
2021-02-26
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提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常見以捐贈善款或物資予機關或團體,熱心社會公益之餘也要留意捐贈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依所得稅法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10%列報費用,列報時應檢附之原始憑證及認定方式分別說明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捐贈現金或物資予各級政府機關,則可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至應檢附之憑證及認定方式與上述之規定相同。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8
2021-02-26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日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為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等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屬銷售商品之代價、動產租金及代墊款等,請求權時效則為2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帳列應付費用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應付費用之明細帳記載應付利息100萬元、應付租金200萬元、應付退職金300萬元均屬102年相關費用,因甲公司在申報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已認列相關費用,惟逾5年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且無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中斷之情事,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將600萬元之應付未付費用全數轉列為107年度之其他收入,補徵稅款1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款項,如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即應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2021-02-26
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甲君洽詢其最近的薪資所得因98年度綜合所得稅欠稅遭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欠繳的稅捐不是5年後就不用繳了嗎?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但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可繼續執行 ,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者,前述5年執行期間屆滿後仍可再繼續執行5年。此外,依同法第39條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執行案件,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尚須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並合法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0年4月25日,甲君逾期未繳納稅款,亦未提起復查,經稽徵機關於100年6月1日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於100年8月1日寄發傳繳通知書並通知甲君報告財產狀況,該君表示已無財產或所得可繳納欠稅。嗣稽徵機關查得甲君在A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所得,遂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於109年11月向A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君的薪資所得以清償欠稅。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本案徵收期限為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為105年4月25日,因已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且該分署於110年4月25日前已經開始執行,故稅捐之追徵期間可延長至115年4月24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請務必儘速繳納,切勿認為欠稅拖幾年即可不用繳納。稽徵機關於稅捐追徵時效內只要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或所得,均將依法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欠稅人千萬不可以心存僥倖。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2021-02-26
發票開錯莫緊張 主動報備免煩惱
邇來有營業人因收銀人員操作收銀機不慎,發現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未留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收回開立錯誤發票,而害怕要繳交鉅額的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依同法第24條規定,應收回開立錯誤之發票,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則應收回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註明「作廢」字樣),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及重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倘無法收回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可以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更正後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當期營業稅以正確銷售額申報,即可免負擔鉅額稅負。 該局進一步指出,倘營業人發生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即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惟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或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後始申請更正,即無免罰規定之適用,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宣導影片: 發票開錯莫緊張 主動報備免煩惱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1-03-05
安南稽徵所3/27於安南區陳卿寮保山宮辦理租稅宣導活動!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於3月27日19時至20時,在安南區陳卿寮保山宮「2021藝如春風走透透-安南場」活動現場設置行動服務站,提供稅務諮詢、下載發票兌獎APP及填答問卷送好禮等活動,現場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或正確填答租稅常識問卷,即送宣導品1份,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活動地點:戶外:陳卿寮保山宮(臺南市安南區怡安路一段385巷46號) 雨備:頂安里活動中心(臺南市安南區怡安路一段385巷42號) 活動時間:3月27日(星期六)19時至20時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廖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分機400
2021-03-04
里長伯舉發逃漏稅,純屬義務,不發給獎金
某里長來電詢問,其在無意間發現某公司逃漏稅事證,如提出檢舉,檢舉獎金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但舉發人為公務員時,不適用獎金核發規定。 該局說明,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故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明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該條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逃漏稅時,參照該條規定意旨,亦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稱「公務員」一詞含義,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及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而言。「里長」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既為地方公職人員,且其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應屬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其為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 該局補充說明,舉發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認定,應以舉發日為基準,因此,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如原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於稽徵機關處分確定日其身分雖已變更,仍不得發給舉發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2021-03-04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其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其在繼承日之後者,則股利有權領受者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09年7月16日,甲君於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自應將其於死亡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多多留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2021-03-04
3/11新營國稅局填問卷闖關趣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於110年3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30分,在該分局1樓大門口(新營區民治路36號稅務大樓)辦理「雲端發票甲行動支付、幸福作伙愛心讚」租稅宣導活動。 該分局表示,現場除提供國地稅諮詢服務與輔導民眾使用智慧型設備下載財政部開發之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我要領獎匯款帳號及載具歸戶外,民眾設定手機Widgets小工具,或將手機條碼結合行動支付軟體者(出示手機畫面),並完成網路租稅常識問卷,可參加稅務闖關遊戲,每人限玩1次。詳情請洽:06-6573111轉418李小姐。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錢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400
2021-03-03
響應節能減碳綠色消費,貨物稅享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並帶動電器業轉型發展,民眾於 108年 6 月 15 日起 2 年內(108 年 6 月 15 日至 110 年 6 月 14 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 1 級或第 2 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 3 項家電,其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以網際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熱門連結→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每臺退還減徵 500 元至 2,000 元不等之貨物稅稅額。 該所提醒民眾,記得於購買符合規定之電器產品取得的統ㄧ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即不可提出申請。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 轉 500
2021-03-03
請踴躍報名「分局長與民有約活動」
為適時瞭解民眾需求,主動替民眾解決問題,促進徵納雙方互動與和諧,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10年3月份「分局長與民有約」活動,自3月15日至3月19日上班時間接受民眾預約登記,並於110年3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由鄭分局長與預約者面對面,共同探討稽徵實務、法令疑義及服務品質等各項問題,歡迎大家踴躍提出革新建言,作為業務興革之參考。 預約方式:以書面、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預約申請皆可。 預約電話:(05)2282233分機406。 聯絡人:李季鴻 先生。 傳真報名:(05)2282354。 網路報名:電子信箱i66i@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黃課長上娥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400
2021-03-02
今年首報族申請適用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至3月15日截止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今(110)年首次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社會新鮮人,可以在2月15日至3月15日以書面向國稅局轄內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適用109年度稅額試算服務,亦可採線上申請,省時又便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線上申請有下列兩種途徑:一、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 )申請。二、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 )申請。 該分局特別提醒,因目前仍屬防疫期間,民眾可多加利用網路線上申請,免出門即可完成申辦手續。另尚未辦理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的民眾,可備妥身分證及健保卡到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臨櫃辦理或至「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頁進行健保卡線上註冊,請多加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洪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2021-02-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攜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跨域組成遏止逃漏稅捐及打擊犯罪最佳陣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聯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2月24日在該局舉辦「廉政雙圈學習—『建立金流分析,有效偵結犯罪』研討會」,由該局局長盧貞秀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葉淑文共同邀集國稅查緝逃漏專責人員、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財政部政風處及其他區國稅局等人員,以雙方於108年成立之「反洗錢資訊聯繫平台」為基礎,展開跨域經驗交流,共同研討稅務機關與檢察機關間如何緊密合作,才能有效整合行政及司法資源,強化稅捐逃漏查緝成效及犯罪偵查能量,共同打擊犯罪。 該局局長盧貞秀在研討會上表示,在全球化的國際情勢下,稅捐逃漏手法、金融經濟犯罪和其他犯罪型態亦趨向科技化、集團化與國際化,涉及層面日益錯綜複雜,影響正常金流交易及經濟活動之規模也更廣大,本研討會的主要目的即因應犯罪型態的演變,結合不同專業領域,深入探究稅捐稽徵機關與檢察機關跨域協力合作機制及可行策略,打造最佳跨域合作模式,凝聚打擊犯罪能量。 本次研討會導入跨領域的專業及視野,希望將不同機關的實務經驗與專業知能透過交流,拓展既有體系之思維模式,匯集跨域團隊智慧,該局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研討會中就移送逃漏營業稅之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之協助事項細緻化、重大犯罪與社會矚目案件強化合作機制、刑事案件偵辦過程協助稅捐逃漏事證蒐集、疑似不法事件聯繫通報機制等議題,深度會談後達成合作共識,攜手提升稅捐稽徵機關與檢察機關合作量能,並建構稅務查緝與遏止犯罪跨域合作之廉能治理願景,為臺灣打造穩定金融環境之碁石。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何小姐(06)2223111#8126
2021-02-19
「誤開發票」別著急,「主動報備」免煩惱
近日發生臺北西門町及臺南牛排店營業人誤開發票,業者急尋客戶追回統一發票事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屢有因生意忙碌或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或POS機操作,致銷售金額登打錯誤。當發現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錯誤發票作廢重開,這時應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未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15,000元)。不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向消費者收回應作廢發票,但發現誤開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正確銷售額,則可免予處罰。但店家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就無法免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誤開,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2021-02-18
新春財神到!屏東開出1,000萬元統一發票大獎!
109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在110年1月25日開獎囉! 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本期中獎人於轄內全家便利商店長安門市消費95元,即成為統一發票特別獎1,000萬元的幸運得主,領獎期間自110年2月6日起至110年5月5日止,請趕快檢視您的發票,千萬別讓財神爺擦身而過。 該分局特別提醒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除能避免發票遺失,還能幫您對獎,更可省下千分之4的印花稅,此外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2,000元、500元)的對獎資格,中獎機會多1次,趕快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說不定下一次幸運之神就眷顧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王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1-03-04
汐止稽徵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網路交易選案查核、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營利事業電子帳簿、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課程包括: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網路交易選案查核、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營利事業電子帳簿、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2020-12-15
中壢稽徵所於1月6日舉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暨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實務 (含境外資金匯回.外籍專業人士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加強執行業務者對所得稅相關法令的瞭解及提醒申報應注意事項。 (二)輔導扣繳義務人正確扣(免)繳憑單填發方式,並加強宣導採用網路申報方式。 (三)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達成宣導稅政之目的,並提醒民眾維護其自身權益,期建立徵納雙方共識,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講習對象:轄內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三、講習地點:本所中央東路辦公室二樓會議室(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28號)。 四、講課時間:110年1月6日(星期三)8:30至12:00。 五、課程內容: (一)08:20-08:30 報到 (二)08:30-09:20 執行業務所得法令介紹及申報注意事項 (三)09:30-10:20 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實務 (含境外資金匯回.外籍專業人士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四)10:30-11:20 居住者及非居者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操作 (五)11:30-12:00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及扣繳申報座談會
2020-04-27
淡水稽徵所【線上直播】-108年度所得稅申報介紹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使民眾了解108年度所得稅(含執行業務所得及營所稅)申報操作內容及說明最新申報服務措施。 二、直播時間:109年4月28日(星期一)09:30-15:00 三、直播頻道:本所YOUTUBE 四、直播內容: 09:30~10:30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及申報實務 (含電子帳簿上傳作業手冊) 11:00~12:00 執行業務所得暨其他所得相關法令及申報實務 14:00~15:00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法令及申報實務
南區國稅局_講習會
2021-03-04
新營分局110年3月25「推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暨納保法」講習會
09:00-09:50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10:00-11:50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介紹
2020-12-16
潮州稽徵所12月30日「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
講習課程: 09:00~09:10 辦理報到(播放宣導短片) 09:10~09:20 主任致詞(含政風宣導) 09:20~10:10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及新頒解釋函令 10:10~10:20 ~休 息 時 間~ 10:20~11:10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11:10~11:30 座談會
2020-12-03
嘉義市分局109年12月18日「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講習會」
課程內容:(分上、下場次,擇一場次報名) 09:10-09:30/14:10-14:30 報到(統一發票兌獎APP及政風宣導) 09:30-11:20/14:30-16:20 綜合所得稅扣繳相關法令及申報實務與違章介紹
2020-04-16
新營分局109年4月21日直播「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相關法令課程」講義-不提供報名
10:00-10:5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