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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退休時領取的退職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的扣繳憑單總額全數申報,切勿重複減除雇主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的定額免稅金額,以免造成漏報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喔!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而扣繳單位係以實際給付之退職所得減除上開規定免稅額之餘額填報扣繳憑單,因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全數申報退職所得,勿再減除上開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退休時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計15,000,000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將扣繳憑單填載給付總額6,525,000元(已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列報退職所得為442,500元【〔6,525,000元-(188,000×30年)〕×1/2】,經該局查獲後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6,525,000元,除補徵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領有退職所得,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如有短漏報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若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2024-10-07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限定該等房地應以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爰予規定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4月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房地,嗣於同年10月間出售A房地後另購買B房地,甲君申報110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90餘萬元,同額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得B房地於111年間出租予第三人乙君,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規定,重行核定應補稅額90餘萬元。甲君雖主張B房地並無出租情事,惟該局查得乙君承租B房地之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證明,且乙君於111年間亦將戶籍遷入B房地,足證乙君確實有承租並居住於B房地的事實,從而,認甲君重購之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要件,追繳原扣抵稅額。 該局呼籲,民眾如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除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民眾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稽徵機關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俾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2024-10-04 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第三人所有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欠稅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捐,該局依法將其名下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主張需以該筆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方得繳清應納稅捐,經向該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並設質完成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甲君順利向銀行借款,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2024-10-03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海外所得均非屬稽徵機關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而海外所得有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無論金額多少,納稅義務人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如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當地所得稅,並取得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漏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50萬元,案經查獲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後,核定調增應納稅額32.4萬元,惟甲君說明該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8.05萬元(人民幣40,889元 × 111年度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4.4144),並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供核。該局依規定扣抵大陸已納稅額,核定補徵稅額14.35萬元(32.4萬元-18.05萬元)及處罰。 該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雖已結束,納稅義務人如發現該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短漏申報,請儘速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2024-10-02 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身分別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清稅款及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扣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繳憑單義務,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即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設有戶籍,且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給付非居住者乙君股利及薪資所得計441餘萬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計88餘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裁處罰鍰51餘萬元。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之身分別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繳可減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2024-10-01 山陀兒颱風來襲,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因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山陀兒颱風來襲,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害,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密切注意颱風動態及影響,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50)  

2024-10-01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財物給子女作為結婚基金,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婚嫁贈與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超過免稅額,仍需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1月贈與子A君現金200萬元,同年4月A君登記結婚,甲君又贈與子A君現金100萬元及A君之新婚妻子B君1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因為媳婦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子女,所以無該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甲君113年度不含對A君婚嫁贈與100萬元之當年度贈與金額合計3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卻未依法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徵贈與稅5.6萬元〔(300萬元-244萬元)x10% 〕,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在限額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2024-09-30 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實際收入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其實際收入核課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倘未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實際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1月委託律師A君辦理刑事訴訟業務,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於113年5月自行依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112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受託辦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新臺幣(下同)16萬元,並依費用標準30%計算必要費用,申報其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委託律師A君辦理訴訟事宜實際給付之律師費為6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其112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綜合所得總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各類所得應以實際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2024-09-30 營業人不論是否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不得給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在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為維護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 該局說明,許多民眾都很期待單數月的25日,希望消費索取的發票能夠兌中大獎,依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國稅局於每期發票領獎前、領獎中及領獎後均層層把關,就異常發票載具持有人及異常兌獎人,查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辦理不予給獎或追回獎金等事宜,以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蝦皮、雅虎及露天市集等網路銷售平臺銷售露營用品與消費者,甲支付平臺交易手續費,並取得6,000多筆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網站服務費」及「金流服務費」之雲端發票,其中1張發票中獎新臺幣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2024-09-30 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可分為實體股票及無實體股票2種,實體股票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由簽證銀行簽證後發行;無實體股票則應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前述2種方式所發行之股票皆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於買賣時應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另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因買賣標的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係屬財產交易之課稅範疇,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前,可先向買賣標的公司確認,如該公司有發行股票,不論是否為實體股票,皆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應於買賣交割日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2024-10-01 山陀兒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山陀兒颱風來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災準備,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

2024-10-01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核課遺產稅,惟生存配偶該受贈取得之財產,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不得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分配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該條文但書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任一方對他方配偶贈與的財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於113年1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土地1筆,贈與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甲君113年4月1日死亡,繼承人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該贈與土地併列為甲君所遺財產,申報遺產總額計3,000萬元,並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被繼承人婚後財產3,000萬元-生存配偶婚後財產200萬元)/2〕,經該局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3,000萬元中,有1,000萬元屬於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非死亡日現存財產,不得列為請求權範圍,核認被繼承人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0萬元;另有關申報配偶乙君婚後財產200萬元部分,並未包含前揭受贈自甲君的財產1,000萬元,按申報數核認生存配偶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200萬元,核定甲君遺產稅案之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900萬元〔(2,000萬元-200萬元)/2〕。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稅案件,其中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生存配偶的財產,均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範圍計算可扣除金額。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2024-10-01 利用網路平台賣虛擬寶物,別忘了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民眾喜愛線上遊戲及手遊,遊戲產業越來越夯,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金額當月若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請記得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交易熱絡,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積極蒐集各項課稅資料,再與營業稅稅籍登記及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進行選案查核,以遏止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透過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寶物,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乙公司收款,嗣該局查得甲君於上述期間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情事,經通知甲君提示相關資料釐清交易情形,甲君承認確有未辦稅籍登記營業及漏報銷售額68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4萬餘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三者相較擇一從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裁處罰鍰17萬餘元。 該局籲請網路賣家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網路交易課稅專區」取得相關資訊或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2024-10-01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賺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條之4第2項規定,將預售屋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又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0月間以1,600萬元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11年8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以1,800萬元出售,於出售當時該預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領得使用執照,甲君誤認該預售屋交易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11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另輔導免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期間,辦理111年度該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應於買賣契約書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未依限辧理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4-10-01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6月購買A地,107年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年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9年7個月,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4-09-30 拒絕私菸好FUN心,e同抽獎趣

為倡導民眾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菸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將於113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期間舉辦「拒絕私菸好FUN心」網路闖關遊戲活動,透過寓教於樂的方式,讓民眾瞭解私劣菸品有害健康及菸品稅捐相關知識,民眾參與遊戲通關後馬上獲得即時抽獎的機會,並鼓勵參與民眾在活動期間透過Facebook或Line分享本活動與好友,還能參加總價值新臺幣1萬元全聯福利中心禮券的加碼抽獎,機會難得請勿錯過! 該局誠摯邀請大家於活動期間內一起玩遊戲抽好康,欲知活動詳情,可參閱活動網站(https://www.event.ntbna.gov.tw/nosmoking/)以獲得相關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4-09-27 購買何種電器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如何申請?應檢附文件為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檢附文件如下: 1.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2.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3.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4.為加速退稅及提升正確性,建議檢附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2024-09-27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選案查核效能,財政部啟動賦稅數位轉型服務計畫,將AI(人工智慧)運用於稅務查核,該局積極參與建置智能稅務應用系統,透過AI技術與大數據分析(以下簡稱AI選案功能),針對營業人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深入研析,輔助查審人員精準發掘可疑逃漏營業稅案件。 該局說明,經應用AI選案功能主動偵測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有顯著不合理之異常案件,掌握甲公司111年至112年間出口雜貨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2.31億元,惟同期間並無相關產品進口或國內進貨紀錄,存在進銷項差異甚大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查得該公司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乙公司卻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違章情事,因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1.87億元裁處2%罰鍰374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100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為遏止不法逃漏,國稅局已運用跨稅目資料庫及應用AI技術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明顯異常案件,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50

2024-09-27 營利事業漏報行使歸入權收入,小心遭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本質上屬於權益請求權持有人對公司之投入,應認列為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行使歸入權,於稅務申報時,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理人A君於110年間因得知甲公司股價利多訊息,遂於短期間陸續買賣甲公司股票並獲取利益36萬元,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於111年度行使歸入權,因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致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7.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應於行使年度將歸入權所獲利益列為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2024-09-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圖利與便民廉政講習,深耕稅務員法紀觀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增進機關同仁專業法律知識,提升稅務案件執行效能,確保同仁執行公務廉潔自持,在法律所賦予的範圍內依法行政,於113年9月25日辦理圖利與便民廉政講習,邀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李允煉擔任講座,協助稅務同仁釐清圖利與便民之區別,強化同仁法律認知及如何準確拿捏服務民眾分際,在合法範圍內勇於任事,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 該局說明,此次講習共有近百位稅務同仁參與,講座李主任檢察官藉由具體個案之闡述,並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講解貪瀆罪等不法構成要件,讓與會同仁學習區辨圖利與便民之涵義,全面提升廉潔意識,堅定同仁依法行政信念,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立廉能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7

2024-10-07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1,000萬元特別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7-8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3年9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1,000萬元特別獎計有2張,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該兩張特別獎發票消費地點皆在嘉義地區,分別由嘉義市西區嘟嘟房停車場及嘉義縣朴子市全聯福利中心開出,民眾僅消費100元及339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3年10月6日至114年1月6日止;如中獎發票係中獎人以手機條碼儲存之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整合服務平臺設定匯款帳戶者,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帳戶。 南區國稅局也特別呼籲,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要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請記得保持冷靜及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而造成財物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潘股長  06-2298015

2024-10-07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佣金收入應注意認列時點

近來全球貿易盛行,不少國內營利事業以居間人的身分介紹客戶予國外供應商交易,而獲得外國供應商給付的佣金報酬,營利事業應注意該筆國外佣金收入應於何時列記收益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考量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營利事業應以當地政府核准日為權責發生日,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介紹乙公司與美商A公司進行交易,A公司於112年12月1日將商品裝船出貨(交易條件為FOB),A公司並同意按交易價格5%給付甲公司佣金報酬,甲公司雖然於113年1月20日才收到A公司所匯入之佣金報酬,但因甲公司會計基礎是採權責發生制,且美國並非外匯管制國家,所以,甲公司仍應以交易完成日亦即112年12月1日為該筆佣金收入的權責發生日,於112年度認列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因仲介國際間交易而獲得國外佣金收入,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並依法申報當期收益,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許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2

2024-10-04 南區國稅局邀您欣賞「許瓊朱西畫個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將自113年10月4日起至12月25日止,於該局9樓藝文展覽區推出「許瓊朱西畫個展」,讓民眾洽公之餘還有一個欣賞西畫作品的休閒處,歡迎大家蒞臨欣賞。 本次個展創作者許瓊朱老師,目前服務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美術系,其作品曾受陽明山中山樓、臺南美術館二館、金門文化中心及榮仁文化中心等單位典藏,本次展出的作品為壓克力潑彩的流動畫,流動畫從調色到流動成作品,偶然性高,需有豐富調色的經驗才能創造出好的作品,其中亦結合寫實技法,讓作品呈現更多元面貌。 南區國稅局特別邀請大家來共享這場藝術饗宴,一起體驗創作者希望傳達作品的生命力,讓藝術種子散播於社會的每個角落。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王股長  06-2298014

2024-09-30 山陀兒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山陀兒颱風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王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8014

2024-09-30 受山陀兒颱風影響臺東縣及屏東縣部分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期限順延至恢復上班日!

因應今(113)年9月30日臺東縣及屏東縣政府宣布部分地區受山陀兒颱風影響停止上班,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公告設籍於臺東縣蘭嶼鄉、屏東縣恆春鎮、滿州鄉、車城鄉、枋山鄉、牡丹鄉及獅子鄉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期間順延至恢復上班日。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在今年9月30日截止,網路申報系統將於今年9月30日晚上12時關閉,在網路系統關閉前,營利事業仍可採用網路申報,惟上開停止上班地區之營利事業若因受颱風影響無法於該截止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可於恢復上班日檢具申報相關證明文件至該局臺東分局及恆春稽徵所(申報時登記地國稅局)辦理人工申報及填寫繳款書繳納,仍視為如期申報案件。 如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期間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歐股長 06-2223111轉8034

2024-09-25 廉潔教育扎根嘉義縣永慶高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辦理「廉政快閃-稅務領袖桌遊探險活動」,精心打造兩款益智互動教案「菸霧迷局」及「正義遠征」,以青年學子喜愛的桌遊形式快閃入校宣導,讓參與師生瞭解各項稅務措施及廉政理念,現場青年學子們透過遊戲發揮創意、聯想力,藉由互動過程傳達正確稅務認知及廉政價值。 該分局提醒學子們,運用所學關注生活周遭並適時轉知同儕親友,如發現有疑似違規私劣菸品,請撥打菸品逃漏稅檢舉專線「0800-867-890」;若遇有稅務人員利用職務刁難、藉機索賄或其他不法情事,請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提出檢舉。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范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4-09-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廉政快閃⚡稅務領袖桌遊探險活動」壓軸快閃永慶高中、嘉華高中 校園巡迴圓滿落幕

南區國稅局為深化高中職青年學子對於菸品稅捐及廉潔誠信等相關議題之認知及重視,辦理113年度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暨反貪宣導活動「廉政快閃·稅務領袖桌遊探險活動」,於轄區六所高中職巡迴辦理校園桌遊宣導,活動於9月23日以嘉義市嘉華高中為最終場次,財政部政風處許家錦處長特別親臨宣導廉政理念,校園巡迴活動至此圓滿落幕。 為建構新世代青年學子對於「拒絶私劣菸品」、「崇廉尚潔 誠信反貪」的認知,該局擺脫傳統課堂式教育模式,精心設計以桌遊形式快閃入校宣導,全新量身打造益智互動教案「菸霧迷局」及「正義遠征」兩款遊戲體驗,以臺南市新營高中為起點,於九月份陸續前往屏東市屏榮高中、澎湖縣馬公高中、臺東縣臺東高商、嘉義縣永慶高中及嘉義市嘉華高中快閃同樂,引領師生遊戲中獲得正確菸品師生延伸發想激盪廉潔思維,並透過獎勵表現優異同學方式培養誠信榮譽感。過程中屢獲師生熱情響應與認同,更有校方及桌遊協會等單位,有感於廉政及菸品稅捐議題為市面上少見之桌遊題材,紛紛向承辦單位表達有意借用該桌遊教具,協助持續推廣運用及宣導。 該局冀盼藉此寓教於樂之桌遊探險活動,強化參與師生正確租稅觀念及提升全民反貪意識與氛圍,勉勵學子將遊戲中所宣導傳達之價值理念內化為自身養分,讓誠信正直之高尚品格「向上躍升」,且能再將此核心理念向外推廣至同儕親友,籲請大家一起拒絕私菸、心手相廉,如發現有疑似違規私劣菸品,請撥打菸品逃漏稅檢舉專線「0800-867-890」;若遇有稅務人員利用職務刁難、藉機索賄或其他不法情事,請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或06-2229451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洪小姐(06)2223111#2301    

2024-09-20 賀!亞曼達娛樂開發有限公司榮獲財政部113年度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獎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每年會舉辦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選拔,該轄今年度由亞曼達娛樂開發有限公司榮獲此項殊榮,於本(113)年9月20日由該局李雅晶局長親自前往頒發獎牌及獎品。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財政部核定為績優營業人,除頒發獎牌及獎品並予公開表揚外,自財政部核定之日起3年內,得享受稽徵機關專櫃受理其營業稅申報、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及各項稅務訊息,並邀請其參加租稅宣導活動,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外,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等多項獎勵待遇。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使用雲端發票,不但可以增裕國庫稅收,支持國家建設,又可落實無紙化政策,達到節能減碳之效果,為地球環境盡一份心力。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管理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2024-09-20 國稅局佳里稽徵所每週三、四下午及週四上午有稅務專業志工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為提供更專業優質及便民的稅務服務,已廣邀轄內專業稅務代理人至該所定時服務,並於今年9月在該所4樓成立專業志工諮詢櫃台,提供稅務專業諮詢服務,該櫃台服務時間為上班日每週三、四下午1點半至4點半及週四上午8點半至11點半,歡迎鄉親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蘇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2024-09-18 節稅有方!贈與人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贈與稅申報。但如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申報時合併申報。該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所稱「每年」或「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1月1日及同年9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女兒現金各200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未於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同一年內贈與兒子及女兒之現金總額累計為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經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為15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15.6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善用贈與人在一年內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2024-10-07 【大溪稽徵所】113年10月15日辦理統一發票推行及「雲端發票快e通」租稅教育講習

講習目的: 1、主動輔導轄內指標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提升整體電子發票環境,帶動上、下游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又因應政府維護食品安全政策,積極輔導食品業者使用電子發票,以利上、下游供應鏈產品銷售之追蹤。 2、輔導政府機關推動往來廠商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 3、輔導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5項規定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以提升傳輸之品質。 4、期藉由向會計師或記帳業者說明電子發票基本概念,共同推廣營業人導入及使用電子發票。 5、推廣統一發票兌獎多元管道,鼓勵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6、宣導營業稅新頒法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提升稽徵效率。 講習時間: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 9時至12時 講習地點:本所4樓會議室(桃園市大溪區公園路16號4樓)

2024-09-20 【板橋分局】113年10月22日辦理113年度「遺產及贈與稅暨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 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為加強民眾對遺產及贈與稅暨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之認識,輔導納稅義務人依限正確申報,適時傳達新修法規,並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減少違章案件發生比率,提升公務機關行政效率及便民服務品質,進而建立徵納雙方共識。 二、講習時間:113年10月22日(星期二) 14:00-17:00 三、講習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8號13樓(台灣省商業會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13:30-14:00 報到  14:00-16:00 遺產及贈與稅申報實務   16:00-17:00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  

2024-09-18 【基隆分局】基隆地區113年10月18日辦理統一發票推行及「雲端發票快e通」租稅教育活動

一、講習目的:配合政府政策,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及維護民眾權益的社會責任,以提升社會形象;同時推廣統一發票兌獎APP,鼓勵民眾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宣導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便民措施。 二、講習時間: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上午8時50分至12時。 三、講習地點:本分局10樓禮堂(基隆市安樂路2段162號) 四、課程表: 08:50 ~ 09:00 報到 09:00 ~ 12 : 00 營業人如何導入電子發票?面臨問題與因應對策 五、課程內容:電子發票介紹、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注意事項、如何利用資訊系統開立電子發票、電子發票檢核機制、開立電子發票應行注意事項與異常處理流程、開立電子發票面臨問題與因應對策。  

2024-09-18 【桃園分局】113年10月17(四)、18日(五)辦理113年度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

一、研習目的: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瞭解營業稅及所得稅法令與實務,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達成宣導稅政之目的,並提醒民眾維護其自身權益,期建立徵納雙方共識,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研習對象:轄區內各機關、團體、學校、營利事業之會計人員(含新設立營業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三、研習地點:本分局9樓階梯教室。   四、研習時間:  第一場:113年10月17日(四)09:00至16:20。  第二場:113年10月18日(五)09:00至16:20。   五、課程表:  1. 第一天: 10/17 (四)   【稅務知識大補帖】   08:50-09:00 報到   09:00-09:50 綜合所得稅法令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10:00-10:5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及實務   11:00-11:50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法令與實務    11:50-13:30 午餐時間(不供餐)   13:30-14:20 遺產稅稅額試算全攻略   14:30-15:20 個人房地合一稅2.0   15:30-16:20 地方稅小知識       2. 第二天: 10/18 (五)   【經營稅務補給站】   08:50-09:00 報到   09:00-09:50 營業稅法令及申報實務   10:00-10:50 電子發票法令介紹   11:00-11:50 節能貨物稅退稅全攻略   11:50-13:30 午餐時間(不供餐)   13:30-14:20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   14:30-15:20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   15:30-16:20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暨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保護法  

2024-09-16 【中壢稽徵所】113年10月16日及10月17日聯合楊梅稽徵所舉辦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租稅教育活動

一、講習目的: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瞭解各稅稅法令與實務,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達成宣導稅政之目的,並提醒民眾維護其自身權益,期建立徵納雙方共識,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講習對象:轄內各機關、團體、學校、營利事業之會計人員(含新設立營業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三、講習地點:本所中央東路辦公室二樓會議室。 四、講習時間: 第一場:113年10月16日(星期三)9:00至16:00。 第二場:113年10月17日(星期四)9:00至16:00。 五、課程內容: 第一場: (一)09:00~09:1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宣導影片) (二)09:10~10:00 營業規定及新頒布解釋函令 (三)10:10~11:0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介及案例分享 (四)11:10~12:00 遺產稅稅額試算暨金融遺產服務宣導 (五)13:10~14:0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實務暨法令介紹(楊梅稽徵所) (六)14:10~15:00 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法令及實務介紹(楊梅稽徵所) (七)15:10-16:00 房屋稅差別稅率2.0簡介(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第二場: (一)09:00~09:1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宣導影片) (二)09:10~10:00 房地合一稅2.0法令及申報實務(個人部分) (三)10:10~11:00 綜所稅法令申報實務 (四)11:10~12:00 貨物稅法令及實務簡介 (五)13:10~14:00 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簡介 (六)14:10~15:00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簡介 (七)15:10-16:00 房屋稅差別稅率2.0簡介(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2024-09-09 【新莊稽徵所】113年10月9日辦理統一發票推行及「雲端發票快e通」租稅教育講習

一、講習目的: 1、主動輔導轄內指標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提升整體電子發票環境,帶動上、下游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又因應政府維護食品安全政策,積極輔導食品業者使用電子發票,以利上、下游供應鏈產品銷售之追蹤。 2、輔導政府機關推動往來廠商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 3、輔導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5項規定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以提升傳輸之品質。 4、期藉由向會計師或記帳業者說明電子發票基本概念,共同推廣營業人導入及使用電子發票。 5、推廣統一發票兌獎多元管道,鼓勵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6、宣導營業稅新頒法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提升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113年10月9日(星期三)14時至17時 三、講習地點:本所3樓申報教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3樓) 四、講習課程內容: 13:30-14:00 報到、政令宣導 14:00-17:00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說明(開立B2B及B2G存證發票)  

2024-08-29 【花蓮分局】113年10月21日「雲端發票快e通」講習會(原訂10月3日延期)

一、目的: 配合政府政策,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及維護民眾權益的社會責任;同時推廣統一發票兌獎APP,鼓勵民眾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宣導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便民措施。 二、時間: 10月21日(星期一)13時30分至17時。(原訂113年10月3日(星期四),因颱風停班延期辦理) 三、地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6樓大會議室(花蓮縣花蓮市明禮路131號) 四、參加對象:   (一)衛生福利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之營業人。   (二)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但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或承辦單位自行選定特定業別營業人。   (三)境外電商勞務之供應商。   (四)菸品業者(進口、製造業者優先輔導)。   (五)會計師、記帳業者等。   (六)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五、講習時程表:  13:30-13:40 報到  13:40-13:50 長官致詞  13:50-15:20 營業人如何導入電子發票?面臨問題與因應措施  15:30-17:00 營業人如何導入電子發票?面臨問題與因應措施

2024-08-06 【汐止稽徵所】113年9月9日辦理統一發票推行及「雲端發票快e通」租稅教育習會

開課日期:113年9月9日 時間:13:30~17:00 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8號10樓(汐止區行政中心) 課程內容: 13:30~16:30 營業人如何導入電子發票 16:30~17:00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介紹

2024-03-14 【汐止稽徵所】113年4月18日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

113年度國稅開講系列(系列二) 主辦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時間:113年4月18日(星期四)9:20~12:30 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268號10樓會議室 09:20-09:30報到及政令宣導 09:30-10:20綜所稅新頒法令及申報實務(含CFC) 10:30-11:00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含機關團體)注意事項及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介紹 11:00-11:15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營所稅申報錯誤之態樣 (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介紹及宣導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觀念) 11:25-11:40房地合一稅2.0(營所稅篇) 11:40-11:50營利事業CFC介紹 11:55-12:10遺產及贈與稅便民服務介紹 12:10-12:30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報名方式:請於112年4月15日前於北區國稅局網站線上報名 報名電話:02-26486301分機407陳小姐 報名網址: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

2023-12-14 【汐止稽徵所】113.1.9國稅開講系列(一)講習會

9:20-9:30    報告及政令宣導 9:30-10:30  扣繳報得好申報沒煩惱-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實務及申報軟體操作 10:30-10:50  個人房地合一稅2.0-申報、實務及常見錯誤簡介 10:50-11:10  112年CFC制度上路介紹 11:10-11:3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介紹 11:30-12:00  淺談地方稅法令-地價稅、房屋稅及牌照稅簡介

2024-07-23 新化稽徵所113年8月9日【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行動e教室

課程表 時  間           課 程 安 排                20分鐘         最新政令宣導 50分鐘         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2024-05-06 嘉義縣分局113年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暨扣繳講習會(行動e教室)

  講習會講義於下列網址,點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首頁 / 常用服務專區 / 講習會講義 課程: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live/Z33N7yg3sU0?si=GUzh2Mv2RWfz2OXX 課程:扣繳申報實務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live/C2bcVq382iA?si=gzZzq_96PWlWtYOn    

2024-04-12 113年4月12日嘉義縣分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暨結算申報」講習會(行動e教室)

為輔導營利事業瞭解所得稅法相關最新法令修正規定,以維護其法益,並順利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惠請利用行動e教室參加。 一、講習地點:一律採行動e教室直播方式。 二、講習課程: 課程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介紹 網路銷售營業人暨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相關法令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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