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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南區國稅局_講習會
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2024-04-22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每年都有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112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2024-04-19
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通訊器材業、脫水食品業、瀝青混擬土及其製品業、太陽能產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2.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查詢。 該局呼籲,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辧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偱,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2024-04-18
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者,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因誤將海關核發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二聯(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2024-04-17
民眾可將儲存雲端發票各種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匯款帳戶,兌獎方便又快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可將儲存雲端發票之各種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即共通性載具),於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完成設定匯款帳戶,雲端發票兌獎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政府提供多元化的載具,可分為共通性載具及非共通性載具。共通性載具是指可以在所有開立雲端發票店家使用的載具,例如手機條碼;非共通性載具則包含營業人發行的會員載具、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含簽帳金融卡)、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而所謂的載具歸戶是指將前揭各種載具連結手機條碼。 該局指出,民眾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將各種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 方式一、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至「歸戶設定」頁面將各種載具歸戶。 方式二、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以下簡稱兌獎APP),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點選「載具歸戶」後並「新增載具」,即可將各種載具歸戶。 完成上述載具歸戶後,再至整合服務平台「領奬設定」頁面點選「啟用匯款」,填入領奬資料,享中獎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服務,只需設定一次省時又省力,可避免忘記領獎、逾期無法領獎;或可至兌獎APP,點選「系統設定」填入「個人資料設定」及「領獎資料」完成設定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並需於各期統一發票領獎期限屆滿前,點擊「我要領獎」24小時線上即時兌領。 該局呼籲,民眾完成雲端發票各種載具歸戶,請多加利用設定金融帳戶領獎功能,以保障兌奬權益,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2024-04-16
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雇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醫療機構在申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雇醫師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應依薪資所得類別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之勞務報酬,依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關係的不同,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2種,如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是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另醫師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為A診所設立登記負責醫師,聘僱乙為A診所執業醫師,甲、乙2人明知乙未負擔A診所盈虧風險(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卻合意偽造合夥契約書,將乙記載為合夥執業醫師,並將給付與乙的薪資所得於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時故意開立為執行業務所得,乙亦明知A診所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有誤,仍故意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以正確的所得類別核課稅捐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應注意醫師的執業身分,於申報扣繳憑單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應依正確的所得類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2024-04-15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符合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6,5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 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
2024-04-12
北投稽徵所113年4月15日將遷移新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北投區行政中心拆除改建,該局所屬北投稽徵所將自113年4月15日(星期一)搬遷至中華賓士大樓(臺北市北投區立功街9號11樓之7及11樓之8),舊址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3樓之3服務至113年4月12日(星期五)。 該局說明,北投稽徵所自113年4月15日(星期一)起搬遷至中繼辦公室中華賓士大樓,該大樓鄰近捷運關渡站,洽公民眾可搭乘捷運淡水信義線至關渡站於1號出口出站,亦可搭乘308、302、682、821等多線公車至關渡站下車,歡迎民眾蒞臨洽公。 該局指出,北投稽徵所於中華賓士大樓11樓,11樓之7提供全功能服務櫃檯、遺產及贈與稅櫃檯、收發櫃檯及綜所稅申報收件服務,11樓之8提供營業稅、貨物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服務,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另全功能服務櫃檯、遺產及贈與稅櫃檯中午時間照常服務,為民眾賡續提供優質服務。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江股長;電話:02-2895-1515分機200)
2024-04-11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除應繳清稅捐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於移送執行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108年度贈與稅148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名下財產有2筆土地,歷年來經行政執行分署進行多輪次拍賣程序,其中1筆土地終以151萬餘元拍定,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土地鑑價費、郵資、登報費等)須由甲君負擔,拍賣土地之價款除用以繳納贈與稅外,尚須負擔2萬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否則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2024-04-10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今年5月報稅請留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單獨申報哦! 該局說明,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除其已結婚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配合民法修正法定成年年齡,納稅義務人須注意所列報之扶養親屬如已成年,該受扶養親屬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情事,才可以列報扶養。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之成年子女(94年以前出生)112年度在校就學,且當年度有所得,倘其所得合計數小於個人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子女較有利;反之,如其所得合計數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則由已成年子女自行辦理申報,才不會使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子女所得致須繳納更多稅負。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欲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者,除須符合稅法規定扶養親屬條件外,應考量併計其所得額對自身稅負之影響。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2024-04-09
對於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國稅局積極評估承受,以維租稅之公平正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捐,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其不動產於拍賣程序中無法順利拍定,國稅局將評估辦理承受行政執行機關無法拍定之不動產,以維護租稅之公平正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負繳納租稅的義務,因逾期未繳,財產遭移送強制執行,若僅因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無法拍定,致其欠稅逾執行期間註銷而不得再行執行,有違公平正義,為維護稅捐稽徵機關之租稅債權,國稅局將依據財政部「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對於無法拍定且符合作業要點規範得予承受之不動產,積極進行承受作業。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900萬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名下有某縣3筆土地,惟經多次拍賣仍無人應買,考量其執行期間將於113年7月15日屆滿,若該等財產仍未拍定,其欠稅將因逾執行期間註銷而不得再行執行,且該不動產即應塗銷查封返還甲君,顯造成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卻留有不動產之不公平現象,有損租稅債權。經該局評估甲君所有之上述土地雖位處偏遠山區,但該土地並無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承受尚有實益並得以抵繳欠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依法納稅,勿心存僥倖,如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對於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國稅局將依規定積極辦理承受,以確保國家稅收。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4-04-18
北區國稅局稅務廉政志工培訓,以協助民眾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即將到來,於4月18日舉辦「113年志工服務講習會」,由該局綜合行政組及桃園分局政風室指派專業講師,藉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簡介」、「全功能櫃檯業務簡介」及「志工服務禮儀與志工服務須知」等課程,提升稅務志工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作業流程之知能及宣導手機報稅等重點工作,另外政風室也分享「稅務廉政服務小叮嚀」,期透過志工服務在報稅流程中協助宣達政府廉能政策及預防稅務詐騙,以保護納稅義務人,加強民眾對於廉政政策之認識與支持,建構誠信廉能政府。 該局說明,感謝志工熱情參與教育訓練,持續汲取新知於服務工作中發揮所長,展現志工「服務為榮,助人最樂」精神,用真誠態度與暖心服務,將稅務誠信與廉能意識普及到每位民眾心中。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
2024-04-18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適用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27條之1,並已配合發布子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對於以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提供租稅優惠,前揭辦法施行期間自112年6月2日起至122年6月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達2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指出,前項投資人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人第3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4-04-18
公司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列報費用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屬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之創新,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所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研發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研究發展支出,包含(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由研究發展單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申請投資抵減,例如:行政管理、例行性資料蒐集、例行性檢驗、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為確定客戶接受度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或品牌研究、因銷售行為之認證測試費用、或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非屬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支出,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研發部門行政管理支出、產品開發完成後從事試製所耗用之原材料支出及非屬消耗性器材費用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高度創新,惟其列報之前揭費用非屬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得認列之範圍,經該局剔除後補稅近百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費用或支出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2024-04-18
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倘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係參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原則,除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俾轄區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114年5月辦理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2024-04-09
花蓮強震災損稅捐減免 從寬、從速處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震,造成花蓮縣部分地區民眾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經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公告花蓮縣為震災災區範圍。該局啟動緊急因應機制,召開緊急應變會議,研議協助受災民眾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等相關配套措施。 北區國稅局已啟動「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機制,並由所轄花蓮分局及玉里稽徵所積極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與縣政府、稅務局及公所等密切聯繫以掌握災情,主動派員於現場輔導災區居民或營利事業申報稅捐減免,透過村里幹事、村里鄰長分送申報書表供災區居民運用,並有專人協助輔導,報備得採網路、書面、電話、傳真或臨櫃等方式辦理,災損申請期間延長為3個月。 該局特別強調,對災害損失及相關稅捐事項的認定將採從寬、從速原則辦理,不動產災害損失部分依地方稅務局資料核認,車輛報廢部分依監理單位資料核認,免提證明文件,其他動產災損部分,納稅義務人得就近向公所或里長辦公室填報申請書。 為顧及災區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之不便與困難,該局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公告延長113年4月份申報繳納及已發單開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113年3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及其他應申報之稅目等有關申報繳納期限之展延事宜,詳細資訊請上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
2024-04-08
地震災戶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非線上申辦者可透過該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2024-04-03
檢舉漏開發票先查證,查詢方式報你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有民眾檢舉營業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受理後查證發現部分被檢舉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該局說明並非每一家行號都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建議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依營業人統一編號、稅籍登記地址或名稱等進行查詢,即可得知該營業人是否為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依查詢確認該營業人屬應使用統一發票,疑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民眾可透過國稅局網路「檢舉逃漏稅信箱」(https://www.ntbna.gov.tw/,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檢舉逃漏稅專區/檢舉逃漏稅信箱)提出檢舉,並將相關檢舉之具體事證(包括人、事、時、地、物)透過「檢舉逃漏稅信箱」以附件夾帶檔案傳送,即完成檢舉程序。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2024-04-03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並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其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交易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4-04-03
0403強震災損稅捐減免 從寬、從速處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災情,請民眾注意自身安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不可抗力災害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
2024-04-01
營利事業以前年度已列報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如有因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者,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應注意嗣後如限制原因已消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7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正數,108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新臺幣(下同)負1億元,於分配108年度盈餘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億元,並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嗣109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負2千萬元,依主管機關命令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已消滅8千萬元,應迴轉該部分特別盈餘公積,惟甲公司未於109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10年)結束前分配該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5項規定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計算,致遭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以前年度有列報上述特別盈餘公積者,應特別留意有無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情形,以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4-04-22
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112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居住者,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該局說明,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籍居住者之結算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請向國稅局索取或自國稅局網站下載CFC相關書表,檢視是否應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如係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應填報相關CFC書表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書表遞送至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就納稅義務人如何檢視其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說明如下: 一、依「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二狀況之一,倘是,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 (二)上開(一)股權合計未達10% 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 該局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倘加計CFC營利所得後,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2024-04-16
佳里稽徵所綜所稅結算申報行動e教室開課囉!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訂於1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20分至10時20分採網路直播方式,舉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相關法令(https://www.youtube.com/live/ln82PFZ4rHY)」講習,歡迎民眾、稅務會計從業人員等上網觀看,課後亦可點選網址重複收看。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今年5月報稅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調升至20.2萬元;在家使用手機報稅,除免安裝APP、免插卡、可編修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外,今年網路與手機報稅還新增可利用「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檢視申報資料、申報附件上傳總容量每戶提高至15MB等新措施,方便民眾在家免出門就能完成申報綜合所得稅。 詳細情形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專線,國稅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官網的國稅智慧客服,提供綜所稅24小時線上隨時問。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蘇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2024-04-16
喝飲料中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大獎是你嗎?
113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名單揭曉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本轄區統一發票連連開出大獎,已開出5期大獎後,財神6度降臨本所轄區,中獎幸運兒就在永康區復國一路的古丁原味品茶館,消費者僅花費239元並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就受財神爺眷顧,幸運對中雲端發票百萬元專屬獎,該所蘇主任特地前往店家張貼祝賀海報沾沾喜氣,也為其帶來好彩頭。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如手機條碼、信用卡、悠遊卡、一卡通等),財政部特增設「雲端發票專屬獎項」,獎項共有30組獎金100萬元、1萬6千組獎金2千元、10萬組獎金8百元及165萬組獎金5百元,總獎金高達9.67億元!另透過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中獎時還會主動通知您,設定領獎匯款帳戶,中獎獎金還能自動匯入指定帳戶,再也不用擔心發票毀損或遺失無法兌獎,又可節能減紙愛地球。 最後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如遇到不明人士或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電話:06-2229451,或撥打反詐騙檢舉專線165查證,以免受騙上當。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2024-04-16
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提早取得退稅款
5月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31日前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退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將列入第1批退稅範圍,優先在今年7月31日領到退稅款: 一、5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二、5月31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電話語音回復僅限納稅義務人於111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成功完成辦理繳(退)稅,且112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 三、5月10日前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案件。 該局說明,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如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號者,退稅款在7月31日即會直撥入帳;未提供存款帳號者,國稅局會在同日寄出退稅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今年5月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2批退稅,必須等到今年10月31日才退稅,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今年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7月31日拿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籲請民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郵局)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或遭到冒領,省時、便利又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鄭股長 06-2298110
2024-04-12
潮州稽徵所於113年4月25日與經濟部內埔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合作辦理「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講習會,歡迎廠商踴躍參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為協助轄內產業園區廠商瞭解各項稅務法令與實務,並順利完成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所主動與經濟部內埔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合作,訂於113年4月25日(星期四)上午8時50分至11時50分於該服務中心(屏東縣內埔鄉建國路4號)2樓會議室舉辦「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講習會」,歡迎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人員及稅務代理業者等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提醒講習會採網路報名,有興趣參加者請於報名截止日113年4月19日13時前,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 ,於常用服務專區→點選「講習會」→點選本講習會場次→點選報名→輸入相關資料後按確定即可完成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400
2024-04-12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看漲,許多營利事業為避免日後受租金高漲衝擊,或為賺取未來高額租金收入而購置商用不動產,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所購置不動產的用途採用適當的列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其利息支出列報方式如下: 一、若購買的不動產是供作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作為當年度費用。 二、若該不動產屬於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不動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初向銀行借款購置一筆土地,該土地取得後一直閒置未做使用,並帳列閒置資產,若該土地當年度未供營業使用,該筆銀行借款所產生的113年度利息支出100萬元,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才能轉為費用列支。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時,要確實注意依不動產的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的認列方式,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6
2024-04-12
「113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暨房屋稅相關法令」開課囉!
時序即將進入5月,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將至,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為使民眾瞭解綜合所得稅相關法令、申報實務及新措施,並利用手機報稅、稅額試算服務及電子申報軟體等順利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與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合作,訂於113年4月25日(星期四)下午13:00至16:00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稅務大樓3樓禮堂(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5號)舉辦「113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暨房屋稅相關法令講習會」,歡迎轄內各行各業民眾把握機會參加! 報名方式請上網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首頁/講習會專區完成線上報名,如對講習會資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5-2062141分機405洪小姐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400
2024-04-09
潮州稽徵所於113年4月23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講習會,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5月報稅季節將屆,為協助轄內營利事業及民眾順利完成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訂於1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20分舉辦「營利事業所得稅講習會」及同日下午1時50分至4時20分舉辦「綜合所得稅講習會」,講習會地點於該所(屏東縣潮州鎮永康街66號)5樓會議室,歡迎民眾、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人員及稅務代理業者等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提醒講習會採網路報名,有興趣參加者請於報名截止日113年4月17日前,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 ,於常用服務專區→點選「講習會」→點選「營利事業所得稅講習會」或「綜合所得稅講習會」場次→點選報名→輸入相關資料後按確定即可完成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另為服務不方便前來參加講習會的民眾,當日開放視訊課程YouTube同步直播,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400
2024-04-09
善化全聯門市幸運開出100萬雲端專屬獎
為恭賀善化全聯福利中心中山店於113年1-2月(期)統一發票,首度幸運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分局長楊政芬特地至該營業門市張貼紅榜慶賀,帶來好彩頭。 該分局表示,本次中獎幸運兒只花了182元買了飲料、零食、濕紙巾及鍋子等商品,並以手機條碼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就受財神爺眷顧幸運對中雲端發票百萬專屬獎。 該分局說明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載具儲存發票,除可以對統一發票一般獎項外,還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165萬組等獎項,中獎機會多更多。 該分局特別呼籲,為避免發票遺失或漏未對獎,民眾只要設定領獎帳戶,獎金還會自動匯入,不僅能省下千分之4印花稅,也不需要特地至指定機構領獎,省時、節稅又便利,好處多多唷!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郭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分機400
2024-04-08
臺南市有夠旺,大獎連發,本期幸運開出統一發票千萬大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
113年1-2月期統一發票於113年3月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轄內幸運開出1,000萬元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最幸運的千萬得主在臺南市統一超商北安門巿花費45元購買美式熱咖啡,就獲得財神眷顧,成為千萬富翁!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臺南市今年財運超旺,本期除開出千萬特別獎外,還開出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由臺南市統一超商南醫門巿、中油成功路站及中華電信台南營運處幸運開出特獎2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則由台灣電力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開出,恭喜中獎民眾哦! 該分局特別提醒,這次中獎發票領獎期間自113年4月6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請中獎民眾記得於期限內領獎。另水、電、天然氣、電信公司等公用事業開立的雲端發票,也都有機會對中雲端發票專屬獎項(30組100萬元、1萬6千組2,000元、10萬組800元及165萬組500元)! 該分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電子票證,或是信用卡、會員卡、會員APP〔如全家便利商店APP、OPEN POINT APP〕等儲存雲端發票,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不僅可以進行發票管理,中獎還會自動通知!亦可設定領獎匯款帳戶,中獎獎金即可自動匯入指定帳戶,不用再擔心發票毀損或遺失,還可免印花稅喔!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400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4-04-19
【羅東稽徵所】113年04月25日辦理「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手機報稅、行動電話認證、房地合一暨個人CFC制度講習會」
2024-04-19
【羅東稽徵所】113年04月24日辦理「轄內鄉鎮公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稅額試算服務、手機報稅、行動電話認證、房地合一、CFC制度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講習會」下午場
2024-04-19
【羅東稽徵所】113年04月24日辦理「轄內鄉鎮公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稅額試算服務、手機報稅、行動電話認證、房地合一、CFC制度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講習會」上午場
2024-04-19
【羅東稽徵所】113年04月25日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作業、電子帳簿上傳、房地合一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企業CFC制度、新頒租稅減免措施法令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講習會
2024-04-18
【桃園分局】113年04月19、23、24日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輔導及收件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輔導本轄區內各公所順利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輔導及收件作業」,提供最新相關稅務法令諮詢服務,同時加強宣導以查詢碼、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及行動支付繳稅,以提升稽徵作業效率。 二、講習時間: 一、龜山區公所:113年4月19日(星期五)10:00至12:00。 二、桃園區公所:113年4月23日(星期二)10:00至12:00。 三、八德區公所:113年4月24日(星期三)10:00至12:00。 三、講習地點:本分局轄區各公所。 四、課程表 公所及日期 時間 課程名稱 龜山區公所 113/04/19(五) 10:00-10:5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頒法令 11:00-11:50 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及稅額試算簡介(含收件應注意事項) 桃園區公所 113/04/23(二) 10:00-10:5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頒法令 11:00-11:50 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及稅額試算簡介(含收件應注意事項) 八德區公所 113/04/24(三) 10:00-10:5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頒法令 11:00-11:50 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及稅額試算簡介(含收件應注意事項)
2024-04-18
【淡水稽徵所】113年4月25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講習會
【淡水稽徵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講習會 ◎上課時間:113年4月25日(星期四)10:00-12:00 ◎上課地點:本所2樓多功能教室(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229-10號) ◎線上報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首頁>講習會 ◎課程表: 10:00-11:00 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表格式注意事項(含房地合一2.0)、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表格式注意事項 11:00-12:00 營利事業CFC制度修法重點及申報書注意事項、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上傳介紹 ◎教材下載:請逕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首頁>講習會下載
2024-04-18
【大溪稽徵所】113年4月24、25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講習會
【大溪稽徵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講習會 ◆上課時間:113年4月24日(星期三)及4月25日(星期四)8:30-12:30 ◆上課地點:本所4樓多功能會議室 ◆線上報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首頁>講習會 ◆教材下載:請逕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首頁>講習會下載 時間 課程 8:30-8:40 報到及政令宣導 (含納保法、手機報稅及遺產稅稅額試算、延期申報、金融遺產查調等) 8:40-9:00 遺產稅額試算、金融遺產查調 9:00-10:00 機關團體結算網路申報 10:00-11:00 機關團體常見申報錯誤及租稅法令
2024-04-17
【楊梅稽徵所】本所將於113年4月25日舉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及實務(含外僑申報) 講習會
各位朋友們!為輔導轄內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綜所稅結算申報,楊梅稽徵所將舉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及實務(含外僑申報) 講習會講述綜所稅申報法令及實務與申報系統操作,並特邀地方稅務局講師講授地方稅簡介與便民措施,時程如下: 時間:113年4月25日(四)13:30~16:40 地點:楊梅稽徵所3樓禮堂(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2段318號) 課程: 13:20~13:30 報到 13:30~14:4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與新制(含房地合一2.0、外僑申報法令與實務) 14:45~15:45 CFC制度介紹及綜所稅申報實務(含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及手機報稅操作說明) 15:50~16:40 地方稅新制與便民措施 課程內容豐富,歡迎踴躍參加!限額30名,請儘速報名! 講習會場同時舉辦捐發票換好禮活動,歡迎各位一同做公益! 為節能減碳,本次講習不提供紙本講義,請於課程前2日至本局官網【講習會講義】項下下載運用!
2024-04-17
【玉里稽徵所】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玉里稽徵所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課程表 日 期 113年4月24日(星期三)上午08時30分至11時50分 地 點 本所2樓會議室(花蓮縣玉里鎮光復路52號) 課 程 講師 08:30~09:00 報到及宣導影片播放 09:00~09:2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法規介紹 吳主任淑珍 09:20~10:10 1.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 2.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新頒法令介紹 鄭股長美玲 10:10~11:00 1.多元報稅申報方式介紹(含手機報稅4.0) 2.推廣以直撥退稅及e化繳稅介紹 3.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列印及申報 4.個人查詢所得注意事項 5.個人房地合一稅制2.0相關法規介紹 6.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介紹 7.外僑申報介紹 8.0403花蓮強震災害損失相關事宜 王約僱人員孟渝 11:00~11:50 1.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新頒法令介紹 2.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3.營利事業查詢所得注意事項 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制2.0相關法規介紹 5.國別報告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上傳或媒體遞送介紹 6.境外電商課徵所得稅相關法規介紹 7.推廣營利事業直撥退稅介紹 8.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營利事業以網路平台上傳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相關規定 9.輔導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提升個資保護意識暨反詐騙宣導 10.113年度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錯誤態樣 11.0403花蓮強震災害損失相關事宜 黃稅務員 光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玉里稽徵所 「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課程表 日 期 113年4月25日(星期四)上午08時30分至11時50分 地 點 本所2樓會議室(花蓮縣玉里鎮光復路52號) 課 程 講師 08:30~09:00 報到及宣導影片播放 09:00~09:2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法規介紹 吳主任淑珍 09:20~10:10 1.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 2.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新頒法令介紹 鄭股長美玲 10:10~11:00 1.多元報稅申報方式介紹(含手機報稅4.0) 2.推廣以直撥退稅及e化繳稅介紹 3.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列印及申報 4.個人查詢所得注意事項 5.個人房地合一稅制2.0相關法規介紹 6.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介紹 7.外僑申報介紹 8.0403花蓮強震災害損失相關事宜 王約僱人員孟渝 11:00~11:50 1.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新頒法令介紹 2.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3.營利事業查詢所得注意事項 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制2.0相關法規介紹 5.國別報告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上傳或媒體遞送介紹 6.境外電商課徵所得稅相關法規介紹 7.推廣營利事業直撥退稅介紹 8.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營利事業以網路平台上傳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相關規定 9.輔導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提升個資保護意識暨反詐騙宣導 10.113年度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錯誤態樣 11.0403花蓮強震災害損失相關事宜 黃稅務員 光宇
2024-04-16
【楊梅稽徵所】本所將於113年4月25日舉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含CFC)及實務暨電子帳簿上傳作業講習會
各位朋友們,為輔導轄內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順利完成112年度營所稅申報,楊梅稽徵所將於4/25舉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含CFC)及實務暨電子帳簿上傳作業講習會,時程如下: 時間:113年4月25日(四)上午9:30~11:35 講習地點: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3樓禮堂(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2段318號) 講習內容: 9:20~9:30 報到 9:30~10:30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含營利事業CFC) 10:35~11:35 電子帳簿上傳作業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資安全維護 歡迎各位踴躍線上報名參加,限額30名,額滿為止! 講習現場亦舉辦捐發票換好禮宣導活動,歡迎各位一起做公益! 為節能減紙,本次講習不提供紙本講義,請於講習會前2日至官網【講習會講義】項下下載列印,謝謝!
南區國稅局_講習會
2024-04-17
佳里稽徵所113年4月23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收件講習會」
113年4月23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收件講習會: 09:00~09:20 報到(重要租稅新制及政風宣導) 09:20~10: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相關法令 (採行動e教室網路直播) 10:30~11:3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注意事項 11:30~12:00 綜合座談
2024-04-12
113年4月12日嘉義縣分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暨結算申報」講習會(行動e教室)
為輔導營利事業瞭解所得稅法相關最新法令修正規定,以維護其法益,並順利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惠請利用行動e教室參加。 一、講習地點:一律採行動e教室直播方式。 二、講習課程: 課程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介紹 網路銷售營業人暨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相關法令介紹
2024-04-12
澎湖分局113年4月24日「營業稅及所得稅」講習會
2024-04-12
澎湖分局113年4月25日「綜合所得稅」講習會
2024-04-12
嘉義縣分局暨民雄稽徵所113年4月25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暨房屋稅相關法令
13:00-13:30 報到 13:30-15:0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 15:00-16:00 房屋稅相關法令
2024-04-09
新營分局113年4月25日執行業務者稅務行動e教室講習會
講習方式:youtube線上講習 課程內容:10:00-11:00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法令與申報實務(直播網址:https://youtube.com/live/KLmbl5WazAo)
2024-04-09
新營分局113年4月25日營利事業所得稅行動e教室講習會
講習方式:youtube線上講習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直播網址:https://youtube.com/live/gxwYeE2XhiQ)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直播網址:https://youtube.com/live/JrNfNsYqbZA 課程內容: 14:00~15:00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含電子帳簿上傳系統說明、房地合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15:10~16:10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
2024-04-09
新營分局113年4月24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
第1場:限轄內各區公所里幹事及協助收件人員報名參加 09:00~10:0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及網路憑證申報實務 10:00~12:0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相關法令 第2場:政府機關人員、代理申報之稅務會計從業人員、一般民眾 14:00~16:0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相關法令 16:00~17:00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
2024-04-03
潮州稽徵所113年4月25日「113年度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講習會
課程內容﹔ 08:50-09:00 辦理報到(播放宣導短片) 09:00-09:5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個人CFC 10:00-10:5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含房地合一2.0、營利事業CFC、電子帳簿上傳) 11:00-11:50 營業稅常見違章類型
2024-04-02
東港稽徵所113年4月25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講習會」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13:30-14:00 報到 14:00-14:50 綜合所得稅法令及解釋函令(含CFC制度說明) 14:50-15:00 休息 15:00-15:5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操作實務(含網路、稅額試算及手機報稅) 15:50-17:00 Q&A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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