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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遺產有下市股票或租用保管箱,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申報丿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下市股票或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經通知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者,該怎麼辦才可以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下市公司股票,或於金融機構有租用保管箱,因下市公司股票無法查得被繼承人死亡日淨值,而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未經國稅局會同點驗不能確定財物內容及計價數額,致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下市有價證券公司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產負債表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等,可節省國稅局查核時間,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9月15日死亡,子乙君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經回復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查其原因為被繼承人遺有下市A公司股票840股及於B銀行有租用保管箱。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A公司112年9月15日資產負債表及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併同甲君所遺土地、房屋、投資、存款等申報。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財產內容單純,無需進一步查核,符合該局遺產稅櫃檯化作業規定,於臨櫃向該局申報遺產稅時,現場即時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提醒,遺產有下市股票或租用保管箱,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檢附淨值計算有關文件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可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2023-12-11 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請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實際居住」事實,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符合自住房地之要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適用範圍,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民眾實際自住,而是否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則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的標準,因此,除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亦須「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4月27日買賣登記取得甲房地,又於同年5月7日買賣登記取得乙房地,於同年7月4日出售甲房地,在同年8月申報111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後發現A君並未入住甲房地,故否准其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確實有入住甲房地但天數不長,因為不方便才想換屋,且迄今時間超過1年,所有單據已遺失無法舉證。經該局以A君雖有將戶籍遷入甲房地,惟經查A君持有甲房地期間之每期實際用水度數均為0度,用電度數均為一般用電戶基本度數,A君持有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之客觀事實,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已明定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得申請重購退稅,民眾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2023-12-05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逾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係以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案件為適用之對象。 該局說明,上開適用案件如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除應如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提出相關申報書表,並應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於期限內提出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而得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甲公司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際網路申報,依財政部91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162號函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得於112年6月30日前提出,然該公司遲至112年7月22日始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因此,甲公司雖於112年5月20日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於結算申報書封面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簽證案件,由簽證會計師於封面簽章,惟甲公司既逾限補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至該局,依財政部75年5月20日台財稅第7546087號函及82年1月5日台財稅第811687995號函,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自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盈虧互抵,即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要件,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

2023-12-01 營利事業列報債權執行無著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之呆帳損失,應留意認列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因執行無著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以法院掣發債權憑證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得以呆帳損失列支。換言之,營利事業之債權執行無著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尚非得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而係應認列於債權無法收回之年度,亦即應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之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無法收回其對乙公司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仍未能獲清償,甲公司嗣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惟查法院係於109年度核發債權憑證,而甲公司遲於110年度才列報對乙公司應收帳款之呆帳損失6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2023-11-30 遺有優惠存款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申報注意事項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收到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之原因,如為存款資料換算短差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者,於填寫遺產稅申報書辦理申報時,應留意有無優惠存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可以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說明,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不符合試算原因為「07存款資料換算短差超過500萬元者」,其計算方式係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平均利息所得,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推估本金,與金融機構查復存款總額比較,差異數在500萬元以上而言。被繼承人遺有利息所得較高之「優惠存款」,按上述方式推估之本金,將有高估之情形,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優惠存款」證明(例如載有優惠存款利率之存摺影本或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利率證明等),可節省國稅局查核時間,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8月10日死亡,子乙君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經該局回復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查其原因為「存款資料換算短差超過500萬元」。乙君以被繼承人甲君為銀行退休行員,應有行員優惠存款利率之定期存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銀行行員優惠存款利率13%證明,並申報甲君所遺土地、房屋各2筆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列存款等。因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且財產內容單純,無需進一步查核,符合該局遺產稅櫃檯化作業規定,於臨櫃向該局申報遺產稅時,現場即時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優惠存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載有優惠存款利率之銀行存摺內頁及封面或向銀行申請優惠存款利率證明等文件,可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2023-11-30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應加計分期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遺產稅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惟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稅款,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2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及股票,經核定遺產稅額為9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8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8月1日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現金不足以繳納遺產稅款,向該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90萬元,每期5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2年8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60%),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 第1期繳納起迄日為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10月5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5日計56日之分期利息122元〔即本稅50,000元x56日÷365日×1.60%〕。 二、 第2期繳納起迄日為112年10月11日至112年12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11月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1月1日計83日之分期利息181元〔即本稅50,000元x83日÷365日×1.60%(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2023-11-27 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達到徵納雙贏效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納稅義務人車輛後,對於該車輛之執行,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協議價格將查封物變賣。 該局說明,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動產(車輛)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是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由出價高者支付價金取得拍賣物,如果未能於第1次執行程序中拍定,則進行第2次拍賣(將減價50%),結果可能造成查封物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納稅義務人若覓得買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改以不經公開的拍賣程序,協議以相當價格,將查封物賣出,降低減價拍賣所造成不利益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528萬元,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君所有名車1輛,經鑑定價格為300萬元,若經第1次公開拍賣無人應買,將進行第2次(減價)拍賣,其起標價格降至150萬元,甲君認為進行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造成損失,遂向行政執行分署主張已覓得買家乙君,願以相當鑑定價格購買,申請以變賣方式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洽該局、甲君及乙君對於價格達成協議,並簽訂執行筆錄後,由乙君支付價金取得車輛,行政執行分署撤銷該車輛查封並將價金全數抵繳甲君欠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名下車輛(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 ,若已找到願意以市場行情或鑑定價格購買的人,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不經公開拍賣,改以變賣方式進行執行程序,一來可避免公開拍賣拍定價格過低造成不利益的風險,二來亦可簡化執行程序,達到徵納雙贏的效果。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2023-11-23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該局指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個人透過網路平台(如蝦皮購物或露天拍賣等)、Facebook或Instagram等方式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如當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2年1月1日起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同年1至4月間每月銷售額皆未達8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同年5月1日至5月31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規定,甲君申辦商號稅籍登記事項應包括「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蝦皮購物平台網頁及APP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呼籲,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民眾,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依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違反法令受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2023-11-22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2023-11-21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依財政部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而國稅局應自納稅義務人於上開規定期間內補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如未依上開規定期間內補申報者,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0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已於申報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惟因甲君生前將所有A房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經繼承人於104年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君返還A房地,經法院於111年5月4日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房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是繼承人丙君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之111年11月2日補申報A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該局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150萬元。然另一繼承人丁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房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甲君所有時,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筆遺產依上開規定應自丙君補申報日111年11月2日起算,尚未逾5年核課期間,而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2023-12-04 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嗣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應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給生存配偶。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又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因具有降低遺產稅的效果,為防杜生存配偶消極地不行使該項請求權或繼承人延遲不交付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繼承人如果未於前揭法定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免稅證明書次日起),至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填發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徵。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109年間死亡,繼承人乙於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定遺產稅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900萬元(限繳日期自111年3月10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乙君111年5月10日繳清遺產稅款並經該局於同年6月21日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得繼承人乙未於國稅局核發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111年6月21日起算至112年6月20日屆滿),足額交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予被繼承人甲的配偶,給付差額為135萬元,經國稅局於112年7月3日查獲,就該給付差額135萬元追繳應納遺產稅20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11年5月11日起算,至112年8月9日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加計利息2千餘元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乃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交付,亦可以繼承人取得遺產以外的自有財產交付清償,民眾申報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應注意於法定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給生存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審查,以免逾期遭補稅及加計利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2023-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30  

2023-12-04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須符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的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如要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的稅額扣抵或退還,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退還已繳納或扣抵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係考量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個人出售原已持有的自住房地,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的新房地,均可就其應納或已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內,予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後以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1,300萬元,分別購入A房地及B房地,並於111年9月6日、112年2月9日辦妥所有權登記,嗣於112年4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680萬元出售B房地,並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該局核認甲君出售B房地時,仍持有原先111年9月6日取得的A房地(舊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房地交易型態,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須出售舊房地(A房地)的稅捐減免要件,否准其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定應納稅額157.5萬元【(1,680萬-1,300萬-30萬)*45%=157.5萬】。        該局以甲君案例補充說明,如甲君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購B房地,且2處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間隔在2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房地及B房地都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者,甲君得於重購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原出售A房地繳納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2023-12-01 納稅義務人提起撤銷訴訟,應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據此,納稅義務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應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始符合起訴之法定程式或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轄內甲君於107至10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對外銷售勞務,逃漏營業稅,經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甲君收受復查決定書後,未依限提起訴願經確定在案,嗣逕向行政法院就復查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以甲君對復查決定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起訴不合法,又無從補正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不服,應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

2023-12-01 檢舉逃漏稅要領取檢舉獎金,有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民眾檢舉個人或營利事業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所提供具體事證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將以收到的罰鍰提成及核發檢舉獎金給檢舉人,但有參與該逃漏稅捐者,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就每案檢舉人所提供具體事證比例及罰鍰金額20%提撥核發檢舉獎金,且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不得領取:檢舉人是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抑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上述三種身分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及有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人。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除須具名檢舉外,內容應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地址、涉嫌逃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具體事證。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2023-11-30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營業稅申報有撇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從事業外投資,於年度中收到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需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申報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應列入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收入來源,除投資國內公司所配發外,投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亦應列入,股利形式則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但不包括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所配發之股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之方法有2種,經綜整優缺點如下: 一、比例扣抵法: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此法的優點計算簡單,免稅銷售額較大採此法就會侵蝕到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對於免稅收入較少或帳載不完備之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 二、直接扣抵法: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採直接扣抵法〔以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對於帳載完備且免稅收入較大的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毋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即可適用,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10年取得股利收入1億1,259萬餘元,因以前年度均無股利收入,於111年1月10日申報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未依規定將股利收入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及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嗣該局查獲請該公司依前揭2種方式計算不得扣抵調整當期應納稅額,比例扣抵法為55萬餘元,直接扣抵法為16萬餘元,建議該公司選擇採直接扣抵法;除補徵營業稅額16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112年間取得的股利收入,依前揭規定,應於申報112年度11-12月期營業稅時,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3-11-30 車輛改裝成餐車,貨物稅規定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動餐車創業,成本低、免店租及高機動性,成為小資族創業的首選,因此常有買入小貨車後再交由協力廠商改(加)裝車身或設備的情形,此種改加裝的行為,核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的「產製」行為,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惟1.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2.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得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但符合前揭得免辦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之廠商有下列情形 ,仍需逐件向所在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一、廠商在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設備,需按改(加)裝設備後的整車價格課徵貨物稅。 二、領牌日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上者,就需課徵貨物稅。如果是依法令強制規定後改裝、領牌後超過1年或改加裝價格低於1.5萬元,都不需加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2年1月3日購入小貨車作為行動餐車,於次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加裝設備廠改裝成行動餐車;乙加裝設備廠於112年7月1日改裝完成,改裝設備的完稅價格為20萬元,乙加裝設備廠應於車輛出廠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3萬元(20萬元*稅率15%)。           該局呼籲,汽車修理廠及加裝設備廠商自行檢視,如有應補徵貨物稅情事,發現未依規定報繳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3-11-28 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每一位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多少人及贈與次數多寡,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超過贈與免稅額的部分,視贈與金額大小,課徵10%至20%不等的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年已邁進11月,112年度即將過完,明(113)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父親、母親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合計244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合計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均免繳納贈與稅,父母透過節稅規劃,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的自有資金做為創業或投資理財的基金。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3-11-28 國稅局加強輔導尚未加入健保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要點),適度放寬「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適用條件,符合修正後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該局將加強輔導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以利納稅義務人取具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鼓勵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提出申請,依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內容重點如下: (一)縮短核實認定年度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二)放寬短漏報收入認定標準 該三年度均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部分納稅義務人因醫療需要,至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就診,因該等醫療機構未加入全民健保,且非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致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取具該等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不適用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呼籲,為維護病患(即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符合前揭修正後審查要點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配合該局輔導,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或主動與該局聯絡窗口〔電話:(03)339-6789轉1410游股長〕聯繫辦理。如納稅義務人及私立醫療機構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該局專人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10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2023-11-24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及支付日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並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前述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2、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3、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經核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之款項,交貨日(即投資日)雖為110年度,惟係於109年度支付,依前揭辦法規定,不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3-12-06 恆春稽徵所將於112年12月20日舉辦「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讓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及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等內容,特訂於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14時至16時30分,假恆春社會福利綜合館4樓舉辦「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講習會」,課程內容實用豐富,歡迎有興趣的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特別提醒,本次講習會採網路報名,請於開課前至南區國稅局網站線上報名(https://www.ntbsa.gov.tw )(點選「講習會」/「報名」)。另為服務不方便前來參加講習會的民眾,當日開放視訊課程YouTube同步直播,如對講習會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8892484轉207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

2023-12-06 潮州稽徵所舉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為輔導扣繳義務人瞭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相關法令,協助其順利完成申報,特訂於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10分至11時20分,於該所5樓會議室舉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歡迎轄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稅務代理業者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特別提醒,本次講習會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截止日112年12月15日前,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 ,於常用服務專區→點選「講習會」→點選本講習會場次→點選報名→輸入相關資料後按確定,即可完成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另為服務不方便前來參加講習會的民眾,當日開放視訊課程YouTube同步直播,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400

2023-12-05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訂於112年12月13日及14日舉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輔導扣繳義務人瞭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相關法令,並協助其順利完成申報,特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舉辦兩場講習會,轄區內公立學校及政府機關訂於112年12月13日(星期三)13時30分至16時30分,扣繳義務人、新設立之扣繳單位、會計出納人員及稅務代理人訂於14日(星期四)9時至12時,在該分局5樓簡報室舉辦「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課程包含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規、新頒函釋簡介、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書表應注意事項、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及所得稅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講習會採網路線上報名,請有意願參加者至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點選屏東分局112年12月13日及14日「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報名。場地座位有限,請儘早報名,額滿為止。另提醒您可自行於課程開始前3日至南區國稅局網站下載講義〔首頁/講習會講義/屏東分局「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講義〕。     倘不克前來現場參與講習會,該分局亦同步開放YouTube直播,民眾可自行至南區國稅局網站下載上課講義參加直播上課。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

2023-12-05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112年9-10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2年11月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轄內營業人開立的中獎發票計有2張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以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1,000萬元特別獎全部獎落臺東縣臺東市,由統一超商及八方雲集開出;200萬元特獎分別由嘉義市西區魚池冷飲店及屏東縣東港鎮全家便利超商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分別由嘉義市東區麥當勞、西區燒瓶子及臺南市永康區統一超商開出,消費金額介於10元至1,594元不等,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籲請中獎民眾,於112年12月6日至113年3月5日到指定兌獎據點領獎。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請記得保持冷靜、小心查證及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接觸及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潘股長  06-2298015

2023-12-05 雙喜臨門,臺東縣開出2張1千萬元特別獎!

財神爺再次報到!臺東縣繼今(112)年3-4月期統一發票,於鹿野鄉全家便利商店瑞豐店開出1千萬元特別獎後,於今年9-10月期統一發票再次開出特別獎,而且加碼1次開出2張,民眾分別於臺東市7-11東安門市只花35元及八方雲集傳廣店消費178元就中1千萬元大獎,真是超級幸運!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於本(12)月5日特地前往2間店家張貼紅榜,表達慶賀之意。該分局並指出,這2名幸運兒消費時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不會發生中獎發票不慎遺失而無法兌領的憾事,而且如果有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奬指定金融帳戶,中獎獎金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還可免納中獎獎金千分之4印花稅,省時便利環保又節稅。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400

2023-12-04 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3年1月31日,請多利用網路並儘早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明(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可不受國稅局辦公時間限制,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均可隨時上網辦理,既便捷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加利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也可以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特別提醒,更正申報時無法單筆更正或新增,請務必重新上傳「全部申報」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該局說明,如有憑單申報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2023-12-01 南區國稅局舉辦「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2年度正式上路,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更深入瞭解相關規定,該所訂於112年12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號)1樓演藝廳,舉辦「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講習會」,歡迎公司行號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記帳士、記帳與報稅代理人,或有投資外國企業之納稅義務人,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提醒,本場講習會採線上報名,請自即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止,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講習會項下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上課講義請於112年12月19日13時起至南區國稅局網站/講習會講義下載運用。 如對講習會細節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5978211分機402林小姐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另外,該所呼籲民眾,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勒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2023-12-01 新化國稅局舉辦「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為利扣繳義務人瞭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相關法令,並協助其順利完成申報,該所訂於112年12月20日(週三)上午8時30分至12時舉辦「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講習會」,講習地點為新化稽徵所後棟一樓大禮堂(臺南市新化區中正路588號),歡迎公司行號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記帳士、記帳與報稅代理人、新設立登記之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之扣繳義務人等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提醒,本場講習會採線上報名,請自即日起至112年12月17日止,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講習會項下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上課講義請於112年12月18日13時起至南區國稅局網站/講習會講義下載運用。 本場講習會兼採YouTube錄製轉播,時間:112年12月20日下午3時起;網址:https://youtube.com/live/TFGXlwAr2Tw,歡迎大家隨時上網觀看學習。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5978211分機402林小姐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另外,該所呼籲民眾,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勒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2023-12-01 機關團體所得稅扣(免)繳暨憑單申報講習會開課囉!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與安南稽徵所將於今(112)年12月21日及同年月22日上午(09:00~12:00),針對機關團體(含學校)扣繳單位舉辦2場所得稅扣(免)繳暨憑單申報講習會,課程包含所得稅扣(免)繳實務及相關法令、填報憑單注意事項、網路及媒體申報操作等,內容實用豐富,詳情請上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講習會專區」查詢。        本次講習會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開課前至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點選「講習會」頁籤→點選本場次講習會→點選「報名」→輸入基本資料即可完成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897  

2023-12-01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免)繳暨憑單申報講習會開課囉!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與安南稽徵所將於今(112)年12月21日及同年月22日下午(13:30~16:20),針對營利事業舉辦2場所得稅扣(免)繳暨憑單申報講習會,課程包含所得稅扣(免)繳實務及相關法令、填報憑單注意事項、網路及媒體申報操作等,內容實用豐富,詳情請上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講習會專區」查詢。        本次講習會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開課前至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點選「講習會」頁籤→點選本場次講習會→點選「報名」→輸入基本資料即可完成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897  

2023-12-11 【新店稽徵所】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房地合一2.0法令 暨貨物稅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為利轄區納稅義務人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申報,輔導了解稅務法令及申報操作內容,協助提升申報效率,並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期建立徵納雙方共識。 二、講習時間:112年12月21日(星期四)09:10至12:00。 三、講習地點:本所15樓會議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5樓)。 四、課程表: 09:10-09:20        報到及宣導影片欣賞 09:20-10:00        房地合一稅2.0法令 10:10-11:00        112年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說明及相關法令介紹 11:10-12:00        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介紹

2023-12-11 【竹北分局】112年12月20日「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使轄區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課稅規定及申報實務,特開辦本次講習會,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了解當前重要稅政、稅制、社會關注之稅務議題,建構健全之租稅環境,提升民眾納稅意願及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14:00-16:00 三、講習地點:本分局4樓簡報室。 四、講習時程表: 14:00~14:10報到、播放租稅宣導影片、政風宣導 14:10~15:00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 15:10~16:00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操作實務

2023-12-08 【楊梅稽徵所】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習會

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作業將於113年1月1日開始,為協助扣繳義務人了解所得稅及股利憑單填發相關法令與憑單免填發適用之範圍及申報系統操作方式,並鼓勵扣繳義務人如期辦理申報,本所將舉辦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習會,時程如下: 講習日期: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 講習地點:楊梅稽徵所3樓禮堂(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二段318號3樓) 課程表: 13:10 開放報到 13:30~14:20 各類所得扣繳相關法令及其他新頒法令 14:20~14:30 播放宣導影片暨休息時間 14:30~15:20 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及申報實務 本次講習會採線上報名,報名人數以30人為限,額滿為止! 課程內容豐富實用,歡迎大家踴躍報名參加! 講義將於講習會前2日於北區國稅局官網開放下載,請大家多加利用!  

2023-12-07 【新莊稽徵所】112年12月21日(四)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與實務暨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及實務(含外籍人士綜所稅租稅優惠)及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方式,藉此培養國民正確納稅觀念,並提升徵納雙方之和諧關係。 二、講習時間:112年12月21日(星期四)13:30-16:00 三、講習地點:本所3樓申報教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3樓) 四、講習時程表: 13:30-14:00報到及租稅宣導 14:00-15:20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與實務(含外籍人士綜所稅租稅優惠) 15:30-16:00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含信託所得申報)

2023-12-04 【羅東稽徵所】112年12月20日辦理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法令及電子申報實務講習會下午場

2023-12-04 【羅東稽徵所】112年12月20日辦理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法令及電子申報實務講習會上午場

2023-12-01 【淡水稽徵所】112年12月21日(星期四)辦理112年度「扣(免)繳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增進轄區扣繳單位對扣(免)繳法令、稅制優化及稅政新制之認知並輔導其熟悉扣繳網路申報系統操作,俾順利完成扣繳申報,並灌輸正確租稅法規常識,進而建立其守法之觀念,促進徵納雙方和諧。 二、講習時間:112年12月21日(星期四)9:00至11:50。 三、講習地點:本所二樓多功能教室。 四、課程表: 09:00-09:10  報到及反詐騙、反賄選、納保法及外僑換發新式統一證號等稅務宣導 09:10-10:10 扣(免)繳法令及申報實務 10:10-11:50 扣(免)繳憑單申報軟體操作介紹  

2023-12-01 【中和稽徵所】112年12月20日 「各類所得扣免繳、信託憑單網路申報及法令介紹暨地方稅新頒法令介紹」講習會

一、時間: 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14時00分至17時00分 二、地點: 本所3樓多功能教室。 三、課程: 1.13:30–14:00   報到、分送宣導資料及宣導影片欣賞 2.14:00–14:50   地方稅新頒法令介紹 3.15:00–15:50    112年度扣繳(非扣繳)申報軟體操作及檔案識別碼操作說明 4.16:00–16:5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實務暨法令介紹、常犯申報錯誤案例分享、快速解析CFC制度

2023-11-29 【花蓮分局】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辦理「112年度扣繳申報實務介紹」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擴大宣導層面,藉由專業、多元的租稅教育講習,加強各領域人員對於扣繳申報法令及 實務操作之瞭解,進而提高稽徵機關之行政效率與建立徵納雙方互信之良好關係。 二、講習時間: 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 三、講習地點: 本分局6樓大禮堂。 四、課程表: 時間 課程 09:00- 09:30 報到 09:30- 09:40 長官致詞 09:40- 10:30 所得稅扣繳法令及實務(含外籍人才租稅優惠) 10:30- 10:40 休息 10:40- 11:30 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  

2023-11-29 【三重稽徵所】112年12月22日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房地合一2.0暨營所遺贈政策介紹」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為利轄區納稅義務人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申報,並輔導了解稅務法令及申報操作內容,協助提升申報效率。 二、講習時間:112年12月22日(星期五)13:30至16:50。 三、講習地點:本所四樓多功能會議室。 四、課程表: 13:30-13:40        報到及播放國稅宣導影片 13:40-14:30        房地合一稅2.0-個人篇 14:40-15:30        各類所得扣(免)憑單電子申報實務暨扣繳法令介紹 15:40-16:10        遺產及贈與稅新頒法令暨政策(含遺產稅稅額試算介紹) 16:10-16:40        營利事業所得稅虛報薪資及常見違章案例分享

2023-12-08 佳里稽徵所112年12月18、19日「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實務暨地方稅優惠稅率與相關法令講習會」

講習地點:佳里稽徵所4樓會議室。(地址:臺南市佳里區忠孝路25號) 第1場-112年12月18日-「扣(免)繳相關法令」講習 09:00~09:30  報到(重要租稅新制及政風宣導) 09:30~11:30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新頒解釋函令、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等 11:30~11:40  綜合座談   第2場-112年12月19日-「地方稅優惠稅率與相關法令」、「扣(免)繳網路申報操作」講習 08:40~09:00  報到(重要租稅新制及政風宣導) 09:00~09:50  地方稅優惠稅率與相關法令 10:00~11:50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說明)、退職所得與信託所得計算申報等 11:50~12:00  綜合座談

2023-12-06 恆春稽徵所112年12月20日「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講習會」

講習時間: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時至16時30分 講習內容: 13:50-14:00 報到及播放宣導影片 14:00-14:30 地方稅簡介 14:30-15:30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新頒解釋函令及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 15:30-16:30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2023-12-01 新營分局112年12月19、20日「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實務講習會」

第1場:112年12月19日(星期二)上午09:00~12:00(學校、政府機關) 第2場:112年12月20日(星期三)上午09:00~12:00(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其他扣繳業務相關人員) 課程內容: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實務。  

2023-11-30 臺南分局112年12月21日、22日【營利事業場】所得稅扣(免)繳暨憑單申報講習會

日期/時間:112年12月21日、22日下午13:30~16:20【兩日課程內容均相同,請擇一場次報名】。 課程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免)繳實務、相關法令暨憑單申報(含網路操作及媒體申報)介紹。

2023-11-30 臺南分局112年12月21日、22日【機關團體場】所得稅扣(免)繳暨憑單申報講習會

【機關團體場】僅限學校、機關團體等非營利事業單位報名,營利事業單位請另報名營利事業場。 日期/時間:112年12月21日、21日上午09:00~12:00,【兩日課程內容均相同,請擇一場報名】。 課程名稱:【機關團體】所得稅扣(免)繳實務、相關法令暨憑單申報(含網路操作及媒體申報)講習會。

2023-11-30 臺東分局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

第一場:112年12月21日(星期四) 13:50 - 14:10 報到及播放宣導短片 14:10 - 15:00 所得稅扣繳相關法規及新頒函釋簡介、常見扣繳違章案例及應注意事項 15:00 - 15:10 休息及播放宣導短片 15:10 - 16:00 所得稅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第二場:112年12月22日(星期五) 13:50 - 14:10 報到及播放宣導短片 14:10 - 15:00 所得稅扣繳相關法規及新頒函釋簡介、常見扣繳違章案例及應注意事項 15:00 - 15:10 休息及播放宣導短片 15:10 - 16:00 所得稅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2023-11-29 屏東分局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

第一場:112年12月13日(星期三) 13:10 - 13:30 報到及播放宣導短片 13:30 - 15:30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新頒解釋函令與常見扣繳違章類型及應注意事項(含憑單免填發作業) 15:30 - 16:30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第二場:112年12月14日(星期四) 08:40 - 09:00 報到及播放宣導短片 09:00 - 11:00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新頒解釋函令與常見扣繳違章類型及應注意事項(含憑單免填發作業) 11:00 - 12:00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2023-11-29 東港稽徵所112年12月20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

課程表 13:30~14:00  辦理報到及播放宣導短片 14:00~15:00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 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15:00~15:10  休息 15:10~16:10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及新頒解釋函令、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書表應注意事項、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 16:10~17:00  Q&A時間

2023-11-29 新化稽徵所112年11月29日【房地合一稅線上講習會】

課程表 時  間           課 程 安 排                  講  師 14:00~14:30    政令與政風宣導               (影片) 14:30~15:20    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許 股 長小雯 15:20~16:10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黃稅務員頴正

2023-11-24 新化稽徵所局112年12月19日【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講習會】

課程表 時  間             /  課 程 安 排                                  /  講  師 08:30~09:00 / 政令宣導                                      / 播放影片 09:00~10:50 / 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實務  / 股  長許小雯 11:00~12:00 / 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系統  / 稅務員鄭萓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