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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境外基金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要算為「其他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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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7-06 09:38:48

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不得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中列報減除。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於當年度贖回以前年度委託金融機構購買之○○歐洲基金,取得出售之有價證券盈餘3仟2百餘萬元,列報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並以該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逕自課稅所得中列報減除。惟經審查該○○歐洲基金,係由A證券公司為台灣總代理發行,其註冊地為盧森堡,屬境外基金,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釋,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其所得屬應稅所得,除補稅外,並按短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收益,核屬應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於當年度申報為課稅之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宣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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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7-02 16:46:25

立法院三讀通過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至17%之影響及實施現況

  配合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立法院於同年5月2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0%再度調降為17%,使我國長期提供各種租稅優惠措施造成之所得稅稅基侵蝕、產業間所得稅負擔不公、稅制複雜及徵納雙方爭議等問題得以紓解,進一步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理念。

財政部研析,上開租稅改革措施對整體稅收、吸引外資(投資)及產業競爭力、經濟景氣之影響如下:

壹、對整體稅收之影響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20%調降為17%,惟租稅優惠限縮為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乙項,估計營利事業所得稅總稅收約減少新臺幣(以下同)343億元。透過賦稅改革帶動整體經濟及產業發展,增加我國廠商及外商投資意願,進而創造國民就業機會,間接促使股利及薪資所得之成長,將有助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稅基之擴大;此外,提供研究發展租稅獎勵,可促進產業升級,促使廠商從事高附加價值之研發活動,對稅收亦有回饋效益。

貳、對吸引外資(投資)及產業競爭力之影響


一、相較於亞太鄰近國家(如中國大陸25%、新加坡17%、韓國22%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將大幅提升我國之租稅競爭力,在促進經濟發展相關條件配合改善之情形下,可吸引外資來臺投資意願,進而帶動整體經濟及產業發展,創造國人就業。
二、構建「輕稅簡政」之所得稅環境,可大幅提升企業經營效率,營造徵納雙贏局面。
叁、對經濟景氣之影響
一、對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之影響
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全面調降,租稅減免利益由近70萬戶之營利事業所共享,改善租稅優惠過度集中於特定產業之情形,有助產業間稅負分配公平化,以衡平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之發展。
二、對就業之影響
依據經濟部研析意見指出,每減稅100萬元,可創造一個工作機會,降稅及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稅收影響數約為343億元,透過促進投資效果將增加3.43萬人之就業機會。


  財政部表示,本項修法案經 總統公布施行後,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時,即可適用修正後之稅率計算繳納決、清算應納稅額或暫繳稅額。

[緊急] 提醒您!就算生意再忙,也要記得向代客記帳業者索取營所稅的完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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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5-29 16:43:41

請密切注意您繳交的稅款是否真的已解繳國庫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陸續發現數家營利事業連年申報虧損,與當年度該行業普遍賺錢情況不符,經請業者說明連年申報虧損的原因,業者表示96及97年申報賺錢且已將應繳之稅款5萬餘元交予委任之記帳業者,並非連續多年不繳稅,另提示已向公庫繳納稅款的繳款書影本證明,本局認為有異常,有進一步查證必要。

本局爰查證該等稅款是否已入國庫,查證結果國庫並未收到該公司繳納之稅款。再轉向業者提示繳款書影本所載之銀行查證是否收到該筆稅款,渠等銀行皆回復未收到,本局始發覺事態嚴重。

另亦有業者從89年至96年實際支付稅款給記帳業者11,974,590元,請其代為繳納,惟真正解繳到國庫僅5,688,675元,共短少6,285,915元。後因業者發現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告發,該記帳業者警覺事態嚴重,乃於98年12月21日起陸續向國稅局更正申報並繳納原私吞的稅款。因本案尚涉有侵占營業稅問題,全案已移送調查局調查中。

經深入瞭解,發現發生這些狀況的業者都有一個共同特性,就是委請之記帳業者已合作多年,不疑有他,從不曾向其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及繳款書回執,或僅取得影本,以致給不肖記帳人員有機會透過偽造申報書表或稅單之方式,從中侵占稅款。
國稅局呼籲各營利事業負責人,即使生意再忙,也要記得向代為申報各項稅目稅款之員工或記帳業者要回蓋有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書正本及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收款印戳之繳款書回執聯正本,並且核對與您交付之金額是否相符。

國稅局同時籲請記帳業者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忙碌的大老闆永遠不會察覺偽造舞弊等不法情事,偽造文書乃公訴罪,不可不慎!

[營業稅] 總分支機構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分別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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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5-29 16:39:32

總分支機構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分別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業人詢問,增設營業據點,是否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及如何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等。

該局舉例,A公司為買賣業於甲地銷售貨物,另於乙地以未辦營業登記之B門市部對外銷售,由於B門市部對外亦有收受客戶訂單、收取貨款之銷售行為,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嗣經乙地稽徵機關查獲,該門市部未辦妥營業登記,逕行對外營業,除補徵營業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欲增設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另行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頒布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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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5-29 16:36:30

新頒布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於99年4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令,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及審核,係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惟因徵納雙方認知迭有差異,易造成爭訟事端;本次所發布之認定原則,係針對徵納雙方較有爭議部分,作明確而詳盡的規定。

一、存證函所書之確實營業地址─國內:債務人為營利事業,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須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存證函所書之確實營業地址─國外: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外,增加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地址之復函。

三、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提供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四、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或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六、如取得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地址之證明文件年度與存證函退回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債權人,寄送存證函應委託國內之郵政事業,方符合列報呆帳損失之形式要件。

[營業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務之非營利單位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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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4-21 16:08:49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使用。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包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該局在查核某甲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乙管理中心,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應辨明其是否為營業人,如僅憑其名稱為○○管理中心或○○福利協會,便以為其非屬營業人,又加以買受人之採購人員一時疏忽,亦未告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是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之身分,係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令受罰。【#126】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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