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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營利事業短漏報決(清)算所得額,小心受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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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7-26 17:18:03

營利事業短漏報決(清)算所得額,小心受罰唷!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於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施行前,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情形者,尚無處罰規定,但為求公平及避免營利事業辦理決算及清算時申報不實,新修正所得稅法已增訂決算或清算申報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之罰則,並自98年5月29日生效;又如為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加計核定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則免予處罰。
  為便於瞭解,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公司於99年5月20日決議解散,並於99年6月10日辦理決算申報,申報課稅所得額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其漏報保險理賠收入40萬元。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甲公司將被處所漏稅額68,000元(400,000╳17%=68,000)2倍以下罰鍰。
   (二)乙獨資商號於99年5月20日變更負責人,並於99年6月10辦理決算申報,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其漏報保險理賠收入40萬元,併予加計後核定乙商號之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60萬元,無應納稅額,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免予處罰。
  國稅局籲請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受罰喔!

[遺產贈與稅] 聽說購買儲蓄型保險,期滿領回時,會被課贈與稅,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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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宣導 | 2010-07-26 16:47:30

購買保險有學問,要保人填寫有玄機喔!

王先生問:聽說購買儲蓄型保險,如要保人為本人,受益人為小孩,期滿領回時,會被課贈與稅,是真的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要保人、受益人如非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所領回的滿期金,乃屬贈與行為, 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要保人就須主動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再者,要保人所投保保單之價值為其本人所有,且在契約年限內受益人得由要保人隨時變更。因此要保人將此保單價值指定非本人為受益人,即屬贈與行為,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則應於滿期給付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於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又說明,如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惟如由第三人而非要保人本人支付保費者,則於支付保費時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

[宣導] 自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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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7-26 16:08:25

自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依新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該局表示,因現行收銀機產製及進口廠商生產之收銀機均已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且產出之銷售金額日報表或月報表亦係營業人作為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日彙填)之依據,配合實務作業,修正上開收銀機辦法,且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另為順應電子化潮流,上開日報表及月報表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限保存,其原始報表得予銷燬,嗣後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業人始須複印報表提供,以資簡化。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

 

[公司登記] 總分支機構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分別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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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7-26 11:58:42

總分支機構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分別報繳營業稅

(桃園訊) 邇來常有營業人詢問,增設營業據點,是否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及如何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等。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買賣業於A地銷售貨物,另於B地以未辦營業登記之乙門市部對外銷售,由於乙門市部對外亦有收受客戶訂單、收取貨款之銷售行為,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嗣經乙地稽徵機關查獲,該門市部未辦妥營業登記,逕行對外營業,除補徵營業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將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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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宣導 | 2010-07-26 11:46:31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將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99年5月31日順利完成,營利事業如未於該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經國稅局按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調查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20萬元,該公司如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2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4萬元的怠報金。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尤其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辦理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請儘速補辦理,國稅局提醒您。

[宣導] 列報呆帳損失其屬和解性質者,應取具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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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wu - 稅務新聞 | 2010-07-26 11:40:02

列報呆帳損失其屬和解性質者,應取具合法憑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法收回應收帳款,與債務人「和解」而發生之呆帳損失,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方可認列。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發生之呆帳損失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該會之和解筆錄。上開商業會、工業會係依「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成立之縣(市)商(工)業會、省(市)商(工)業會及全國商(工)業總會。各地商業同業工會、工業同業工會,與上開商業會、工業會之組成及性質相異,尚非相同組織。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近1,200萬元,主張已取得當地商業同業工會之和解筆錄。惟商業同業工會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之商業會性質有別,尚不得據同業工會之和解筆錄認列呆帳損失。經該局依前開規定,剔除列報之呆帳損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申報屬「和解」性質之呆帳損失,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注意見證和解之機關團體性質,憑以申報核認,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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