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欠稅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教您7招解套方法
欠稅被限制出境 7招解套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當被限制出境後,除可以繳清稅款外,尚可以依同法第11條之1規定提供與稅額相當價值之擔保品方式來解除出境限制,如提供下列擔保品,經審核為相當並收受後,即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一、 以現金繳清全部欠稅。
二、 以黃金提供擔保。
三、 以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提供擔保。
四、 以銀行存款單摺提供擔保。
五、 以房屋提供擔保。
六、 以土地提供擔保。
七、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提供擔保。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已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所以如有急需出國的人,務請於繳清稅款或辦妥擔保手續後,儘速檢具相關文件洽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解除出境限制,以免發生已到機場卻無法出境之窘況。如有任何稅法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3211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魏筠臻,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8322,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
[綜合所得稅] 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課徵
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課徵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最近新聞報導海外所得要課稅,請問哪些人之海外所得要課稅?又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綜所稅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即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如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其海外所得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至於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凡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皆屬之。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門或歐美等全球海外地區之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00萬元,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而自99年度起個人基本所得額,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4項特定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
1. 海外所得:個人於海外從事證券投資、土地交易、租賃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舉凡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未超過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超過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2. 保險給付: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以後之餘額全數計入。
3. 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之捐贈」。
國稅局特別表示,依照上述所計算出來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萬元之扣除額,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需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當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當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外,並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繳納,亦即另須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至一般所得稅額係指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除投資抵減稅額之餘額。又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另外,境外所得雖自99年起併入基本稅額課稅,惟須同時符合以下4項條件,即
1.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申報戶全戶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
3.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4.基本稅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才會繳納到基本稅額;且最低稅負制實施迄今已經4年,但課徵對象全國約僅5,000 戶,占全體申報戶的千分之1,而最低稅負制對海外所得課稅,原本就只有金字塔頂端的高收入族群會受波及,因此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人,其實不用太擔心,縱使海外所得併入基本稅額課稅,對多數納稅人的所得稅負應該都不會有影響。
贖回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之所得計算方式
臺南市尤小姐詢問:其自就業以來,均有投資購買境外基金之習慣,最近聽友人提及海外所得自99年起要開始課稅,請問海外所得如何課稅?爾後贖回現已購買之境外基金時,其所得計算方式為何?
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如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至於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99年以後贖回者,係以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之餘額,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海外所得雖自99年起併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惟須同時符合下列4要件:1.所得人須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申報戶全戶海外所得須達100萬元。3.基本所得額須超過600萬元。4.基本稅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須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須繳納基本稅額。故實際影響人數有限,請民眾勿過於擔心。
[公司登記] 自民國98年11月1日起,外國公司其應經驗證之文件可驗證機機構已放寬。
[公司登記] 98/5/28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繼續攤提或一次轉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免逐年攤提。所謂創業期間,係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同時規定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在節省稅負的考量下,凡是98年5月28日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聯絡人:法務一科連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9)
[綜合所得稅] 欠稅50萬元,為什麼仍被限制出境?
欠稅50萬元,為什麼仍被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義務人滯欠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因此,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縱然僅50萬元,但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有前開情形,行政執行處仍得依法為限制住居處分。
該局特別強調,行政執行處為限制住居處分與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限制義務人出境之法源依據不同,要件亦不相同,因此,一旦經限制出境,宜先究明處分係何機關所為後,向限制出境處分機關洽談解限要件,方能有效獲得解決。然最重要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懇面對欠稅問題,如果一時繳清欠稅有困難,得提出適當還款計劃,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這樣方能避免不利措施加諸於身。
[營利事業所得稅] 尚未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請儘速自動補報
尚未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請儘速自動補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補)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之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指出,設籍臺北市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計有2,584家未依規定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有1,435家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另有1,391家未辦理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均依所得稅法規定加徵滯報金或處罰鍰。籲請尚未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或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或96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營利事業,儘速自動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加徵怠報金或處罰。
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可否比照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對於有條件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自86年度起之結算申報案件,在稽徵機關未掌握應課稅資料前,得暫緩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寄發滯報通知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有條件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指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之宗教團體、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等機關或團體,在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如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故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老人社會團體,在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輔助收入),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如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