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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09-10-06 | 點閱數: 1052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分居,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之全部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可依公式分別計算出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稅納額,而此計算方式有了新的規定。

該局表示,夫妻分居並選擇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仍會將雙方的所得合併後計算全戶的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則會依比例計算雙方各自應分攤之稅額,原規定之計算方式,是按夫妻雙方的所得總額比例換算應分攤稅額,故當夫妻雙方的所得相差懸殊時,將發生較低所得的一方必須承擔所得較高一方的累進稅率,造成超額稅負新規定之計算方式,則改按夫妻各自採單身身分之時應納稅額比例計算分攤,對所得較低的一方,將可避免因適用較高稅率而需分攤較高稅額的不公平現象。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之稅額計算方式,財政部已重新核釋,改變以往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例之計算方式,改按個人應納稅額占夫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個人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夫妻因故不能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時,需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如有需補徵稅額者,並可申請分別發單補徵。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方式,財政部已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重新釋示。按新課稅規定,夫妻分居選擇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稽徵機關雖仍會將夫妻雙方的所得合併,計算全戶應納稅額,但夫妻各自負擔之所得稅款,則改按夫妻各自應納稅額占夫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分攤計算。

該局舉例,夫妻育有一名就讀大學子女,夫妻分居後各自辦理所得稅申報,妻全年所得55萬元,夫則為112萬元。妻另申報扶養父親(有利息所得9萬元),在學子女亦由妻列報,各自單獨報稅後,妻應自行申報應納稅額為4,260元,夫則為68,800元。合併後夫妻所得共176萬元,合併報稅應納稅額為55,420元。在新的分攤計稅公式下,夫應分攤應納稅額為52,189元【全部應納稅額55,420元×夫應納稅額68,800元/(夫應納稅額68,800元+妻應納稅額4,260元)】;妻應分攤應納稅額為3,231元【全部應納稅額55,420元×妻應納稅額4,260元/(夫應納稅額68,800元+妻應納稅額4,260元)】。

該局指出,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妻各別之應納稅額。新規定消除了所得較低一方需承擔所得較高者的高累進稅率,使分居夫妻間之租稅負擔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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