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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實務」目錄
2-2-1-1 營利所得扣繳新制
1.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1-1 扣繳制度程序
1-2 扣繳的目的
1-3 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1-4 扣繳的時點
2. 各類所得與扣繳
2-1 所得扣繳簡表
2-2 扣繳所得的性質
2-2-1 營利所得
2-2-1-1 營利所得扣繳新制
2-2-1-2 營利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
2-2-2 執行業務所得
2-2-2-1 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
2-2-2-2 執行業務所得相關函釋
2-2-3 薪資所得
2-2-3-1 外僑薪資所得扣繳規定
2-2-3-2 薪資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
2-2-4 利息所得
2-2-5 租賃所得與權利金
2-2-6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2-2-7 退職所得
2-2-8 其他所得
2-2-8-1 其他所得相關函釋
2-2-9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
3. 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
3-1 扣繳時限
3-2 申報期限
3-2-1 申報期限之相關規定
3-3 扣繳書表之種類及其填寫注意事項
3-4 申報扣繳憑單時檢附之文件
3-5 網路申報
3-6 扣繳書表錯誤之申請更正或註銷
3-7 扣繳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4. 違章處罰之規定
4-1 違章主體
4-2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
4-3 已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申報填發單
4-4 免扣繳稅款,但亦免依限填發單
4-5 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免罰及減罰規定
5. 外商公司所得稅扣繳申報
6. 扣繳義務人常見之疏失
2-2-2 執行業務所得
扣繳申報實務 ====== ####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股東會決議日)起,6個 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細則§ 82)** ####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屬繼承人所得應依法扣繳 ** >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 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 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 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 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 (財政部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 號函)
#### **以盈餘增資配發非境內居住個人股票股利其扣繳稅款之處理 **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編者註:現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 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扣繳義務人應在增資股票交付時扣繳 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 年度3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 > (財政部64/05/26台財稅第33766號函)
#### **公司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之課稅規定** >
資本公積如屬下列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一)受領贈與之所得。
> >
(二)經濟部91年 3月14日經商字第 09102050200 號令第 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中之下列項目:
> > 1.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 2.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 3.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 4.
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 >
(財政部 101.08.17. 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令)
#### **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 >
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應於發行之股票背面註記左列文字:
> >
(一)本股票係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依規定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 >
(二)取得本股票之股東,於該項股票轉讓時,應依左列規定,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
> > 1.
個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 2.
法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減除依所得稅法第48 條規定計算成本後之餘額,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 >
(三)本股票之除權基準日為○○年○○月○○日。
> >
(財政部83/06/15台財稅臺第83北15964國49號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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