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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聯合承攬工程進項憑證可比例開立發票或主辦人先取得再分別開立發票予其他承攬人。

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可選擇取得依承攬比例開立之統一發票;亦可取得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再由主辦營業人依其他聯合承攬人 之承攬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供其他聯合承攬人作為進項憑證

主旨:檢送「研商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進項憑證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財政部 87.02.20 台財稅字第 871929475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

研商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進項憑證處理事宜會議記錄會商結論: 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有關進項憑證之處理,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方式一: 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得取具依各聯合承攬人之承攬比例分別開立之統一發票,以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憑證。

方式二:

(一)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經各聯合承攬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 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 營業人為抬頭,並載明工程名稱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

(二)主辦營業人應依工程別,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按月編列成本費用及折舊分攤表(需載明各項成本費用科目、進項金額、進項稅額、以 21 及分攤比例、分攤金額及分攤稅額等資料),並依各聯合承攬人應分 攤之進項金額及進項稅額部分,分別開立統一發票(需載明工程名稱及分攤比例),一併交付其他聯合承攬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三)各聯合承攬人對於同一工程,經申請採用前述進、銷項憑證處理方式 後,其無正當理由者,中途不得再予變更。主辦營業人對於因採用前述進、銷項憑證處理方式,而虛增之進、銷項金額部分,應於年終辦 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於對外提出涉及收支之相關資料前,自行調整,核實計列。主辦營業人並應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進項憑證,於有關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提供原始憑證資料必要時,應配合提供。在主辦營業人主管之業務範圍內所涉及之違章行為,應由主辦營業人負責,以其為違章裁罰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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