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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其所得稅與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是否相同?

一、 所得稅與營業稅兩者課稅範圍有所不同。

我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徵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因消費地在我國,我國有課稅權所得稅則以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認定為我國來源收入,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此,外國營利事業銷售電子勞務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非屬我國來源收入,無課徵所得稅問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屬我國來源收入,仍應課徵所得稅。

二、 舉例說明:

(一)外國非平臺業者銷售電子書予我國個人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無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即可銷售電子書內容,非屬我國來源收入,無須課徵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個人透過外國平臺業者訂購國外飯店住宿支付款項予外國平臺業者,消費地(即飯店)位於境外,依消費地課徵原則,外國平臺業者所收取款項(內含平臺手續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外國平臺業者收取之平臺手續費,係提供平臺供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其中買 方於我國境內,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該手續費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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