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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執行業務所得相關函釋

(財政部97/0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

自97 年7 月1 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2 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 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財政部98/04/27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函)
(財政部104/11/26台財稅字第臺104北0404國7820稅號函局)

按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倘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已與要件不符。

 

 

(細則§ 8之5 )

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本法第4 條第1 項第23 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本法第4 條第1 項第23 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86/02/26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23 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8/08/11台財稅第35590號函)

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74/02/26台財稅第12290號函)

個人拍攝之照片刊登於雜誌,經發給之酬金為稿費性質,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76/07/21台財稅第760074144號函)

個人設計電腦程式,交由他人經銷,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報酬,係屬版稅性質,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第23 款有關定額免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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