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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 薪資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

公司為外籍職員子女支付之教育費屬補助費

公司為外籍職員之子女所支付之教育費,係屬公司對該員工所為之 補助。是項補助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3 類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 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68/08/08台財稅第35458號函)

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醫藥補助屬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 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第2 款之規定,屬於薪資 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62/02/01台財稅第30831號函)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 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規 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95/06/06 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雇主負擔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 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 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 工之薪資所得,無本部95 年6 月6 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 號函之 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 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95/08/09 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 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 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74/05/29 台 財稅第16713號函)

勞動基準法 值班費合於規定標準者免稅

於每日工作時間以外值班者,屬延長工作時間之性質,其所支領之值班費,符合 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9/08/06台財稅第36531號函 )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 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第2 款但 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 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 規定。

(財政部69/06/12台財稅第34657號函)

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准予延長工作時數者,其 加班費徵免所得稅疑義

說明:

二、按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第2 款但書規定,為雇主 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免納所得稅。所稱「規定標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 條規定,由財 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三、財政部74 年5 月29 日台財稅第16713 號函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基法第24 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 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嗣為各公私營事業員工所支領之 加班費,均得適用相同之免稅標準,以符課稅公平,財政部復以75年3 月25 日台財稅第7537419 號函補充規定,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 基法第3 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 稅之標準,均應依上開財政部74 年5 月29 日函規定辦理。爰此,本案 依勞基法第84 條之1 相關規定支領之加班費,仍應依該函規定徵免所 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4/5/28臺稅所得字第10404513370號函)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至2,400元

自104 年1 月1 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 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 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 薪資所得。

(財政部104/03/10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

獎金如作為員工之康樂經費不視為員工薪資

公司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 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 資所得,准免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65/07/17台財稅第34758號 函)

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參加公保、勞保,由服務機關或事業補助繳納之保險費部分,不視為被 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65/08/23台財稅第35605號函)

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 條第5 款規定,為員工投保 團體壽險定額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之適用範圍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 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 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 千元以內部分 ,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 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 報該管稽徵機關。前開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所 得之團體保險費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 害保險。

(財政部102/03/06 台財稅字第10100697660號函)

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

核釋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一、公司辦 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本部98年11月 5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令規定,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 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辦理扣繳。二、所稱「時 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 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 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 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 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 股淨值。

(財政部99/03/12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

派駐國外分支機構員工及當地雇員之薪資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 包括該分支機構於當地僱用之雇員,其因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薪 資,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63/10/03 台財稅第37273號函)

臺灣總機構給付或撥付大陸辦事處給付赴大陸員工之報酬應扣繳

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總機構給 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均應由臺灣地區總機構依所得 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92/09/12 台財稅字第 0920453147 號令)

公司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資訊技術 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 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 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4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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