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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模具與機器設備相關函釋

●購置國內使用之模具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由國外客戶負擔,因模具係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其依約定匯入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模具製造商製售模具,係屬另一銷售行為,兩者均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徵收率5%課徵營業稅,尚無代收代付之適用。(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71723號函)

保稅區營業人製造外銷品所使用之模具出售取得之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接受國外訂單,並於國內自製或購買產製該訂單貨品所需之模具再銷售與國外客戶,該模具雖未出口,但係經國外客戶同意無償留供製造所訂購產品之用,且不准流往區外使用,則區內廠商銷售模具取得之外匯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模具買賣使用借貸契約書)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

銷售國外客戶模具而在課稅區使用者其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依本部82年8月26日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規定,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銷售與國外客戶而在區內供製造該國外客戶訂購產品所使用之模具,若該模具確係在區內使用,則區內事業依約定取得銷售模具之外匯收入,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本案使用模具生產製造該訂單產品所需原料之原料供應廠商非屬免稅出口區(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保稅工廠等免稅區內之營業人,該模具既非在免稅區(編者註:現為保稅區)內使用,則其向國外客戶收取之模具外匯收入不適用本部上開函釋之規定。(財政部84/09/06台財稅第841646304號函)

●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與國外客戶,並將機器設備暫留置國內供該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使用,已按應稅銷售額申報,嗣應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如經查明該機器設備確已報運出口,其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5年(編者註:行政程序法第131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財政部97/01/31台財稅字第09700008120號函)

園區機器與國外租賃公司再租回續用者其外匯適用零稅率

園區事業○○公司,將其自用機器設備出售與國外租賃公司,再以售後租回之融資租賃方式,將該機器設備留在區內繼續使用,則該公司銷售該機器設備與國外租賃公司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同意比照本部82年8月26日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釋,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財政部87/03/26台財稅第871935491號函)

●進口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者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主旨:○○會為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以「機器設備租賃」為營業項目者,或以「機器設備融資租賃」為營業項目之區外租賃公司,其進口機器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請准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乙案,關於進口稅部分,核與上開條例規定不合;至貨物稅及營業稅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
說明:(二)關於營業稅部分:1.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機器設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但書規定並非進口,故無進口時課徵營業稅問題。至其將該項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2.科學工業園區外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至其將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者,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2/03/06台財關第82155092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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