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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租賃所得與權利金

有形財產之出租、押、典;無形之智慧財產權如秘密方法、特許權利使用費;準則34權利金、72租金支出、87-2權利金免稅之條件、96-3無形財產的攤折

(1)代付稅務及債務:代房東支付房屋稅、地價稅或代償債務,屬變相租金,應申報免扣繳憑單

(2)股東提供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私下約定可少收股金或多分配盈餘,此亦屬租金形態

(3)非屬獨資組織之扣繳單位,如無償借用個人之房屋為營業場所或執行業務事務所,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房東之租金。

(4)實際支付之租金,必須出帳申報,設算租金則不能列入費用,亦不須扣繳。

(5)97年度臺北市當地一般租金情況(即全年標準租金收入),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住家用:19%;非住家:1樓面臨街路為52%,1樓面臨巷道為30%,其餘為28%。如果申報租金偏低,或無償借用時,稽徵機關將據以調整或設算房東租賃收入。惟此當地一般租金情況,尚非房屋出租人作為收取租金之標準,公司仍應依實際支付款入帳,並辦理租金扣繳。

(6)公司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將餘屋出租,屬兼營租賃業,須開立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稅,免予扣繳申報。

(7)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權利金收入,須報繳營業稅,故免予扣繳申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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