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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競技比賽、抽獎活動之獎金、獎品;準則78-2廣告費、81-7職工福利):

(1)政府舉辦之獎券(統一發票)獎金採分離課稅,中獎人如為個人,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稅,獎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營利事業中獎不得分離課稅,仍須列入其他收入申報。

(2)獎品憑購入發票之金額或自行生產之成本為獎額,由中獎人繳付扣繳稅款。

(3)徵文比賽或美術作品比賽,得獎作品發還參加者,屬競技競賽性質;得獎作品如由主辦單位典藏,甚至於取得著作權時,即為稿費性質。

備註:參加比賽,有名次等級之分,而分別給予之獎金,屬課稅所得。但如為獎勵進修研究、參加科學、職業訓練給予之研究考察補助費、獎學金,並無比賽性質,只要甄審符合條件,即給予獎金,則屬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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