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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其他所得

(前述以外而無法歸類之所得;準則78-2-(10)廣告贈品、81-5職工福利、103-2其他費用):

(1)如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

A、慰問金及違約金
給予公司員工之年節慰問金,給付違約金等不屬扣繳範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但非居住者之營利事業採就源扣繳,應按20%扣繳,而非居住之個人,則免扣繳,惟應列單申報,再由所得人自行按20%稅率申報納稅。

B、團康活動補助
康樂活動性質之經費,如旅遊慶生等團體活動,須檢據核實報銷者,免予課稅。但如舉辦自強活動比賽或同樂晚會摸彩之獎金、獎品則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C、員工自提款專款專用者: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有公提款與員工自提款兩種。如分別設立會計科目,而於給付年節慰問金時,採專款專用,而以自提款之科目項下開支者,屬領回提繳之薪資,該薪資前已按月扣繳,故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

(2)搬遷補償費:
給付違建戶,現住戶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之搬遷補償費,應按全額為給付總額填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能提供成本費用,可憑以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為課稅之所得。如無法提供或不足半數時,所得人仍得自行減除半數。)

(3)檢舉獎金:
給付舉發人之舉發獎金,核屬舉發人之其他所得,給付單位於95年5月31日前給付者,得免予扣繳,但應填報免扣繳憑單。如於95年6月1日後始給付者,則按給付額扣取20﹪所得稅款並填報「分離課稅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4)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撫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應依同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徵免所得稅。

(5)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執行年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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