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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外籍員工生活補助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並自97年1月1日施行

《賦稅》2008/1/9

  為改善我國攬才進用之環境,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台服務,以彌補國內專業人力缺口,提升我國競爭力,財政部日前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 聘僱來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一、外籍專業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台須居留滿183天,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與其他國家國籍者。
二、外籍專業人士所從事之工作限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三、雇主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得不受每月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雇主聘僱符合上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二、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上開費用,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三、雇主如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四、雇主如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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