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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個人 CFC 之股權控制比率,應如何計算?

(一)個人 CFC 制度所稱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以上(股權控制)者,該股權控制之計算,應以個人當年度 12 月 31 日依 CFC 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合併計算之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認定。

(二)個人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對 CFC 之股權控制比率,應合併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1. 個人直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2. 個人透過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
    • 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超過 50%或對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之比率合併計算。
    • 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未超過 50%者,按個人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相乘積 合併計算。
  3.  符合下列(1)至(3)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應比照前述 1、2 計算方式,將其直接及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之比率合併計算:
    • 第2-2節(二)3、4 所述之關係企業。
    • 第2-2節(三)1 至 10 所述之關係人。
    • 個人利用他人名義進行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述(1)、(2)構成要件者。
  4. 依前述 1 至 3 計算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之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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