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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CFC 盈餘門檻條件

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在 700 萬元以下

但當年度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 CFC 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 700 萬元者,其持有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計算海外營利所得。

如 CFC 當年度營業期間不滿 1 年者,應如何計算微量門檻(700 萬元)限額?

依 CFC 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CFC 在 1 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 1 年者,計算同條第 3 項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之。 營業期間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算

案例一:A 公司為個人甲之 CFC,於 Y1 年 4 月 17 日設立,經核算該 CFC 當年度盈餘為 600 萬元,因 4 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 1 個 月,故以 1 個月計算,是當年度營業期間為 9 個月。其限額之計算為:700 萬元×(9/12)=525 萬元。於此案例中,A 公司之當年度盈餘(600 萬元)超過核算後之限額(525 萬元),故個人甲應依規定計算 A 公司歸課之營利所得。

案例二:A 外國公司於 Y1 年成立且個人乙持有其 40%股份,A 外國公司未構成個人乙之 CFC;嗣個人乙於 Y2 年 5 月 13 日額外購入 A 外國公司 20%股份,因個人乙 Y2 年 12 月 31 日持有A 外國公司 60%股份,A 外國公司於 Y2 年構成個人乙之 CFC,惟因 A 外國公司在 Y2 年之營業期間已滿 1 年,其適用微量門檻之限額即為 700 萬元,免按前開規定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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