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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何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依據 CFC 辦法第 4 條規定,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 其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之70%(以 112 年度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為例,按該稅率之 70%計算,即指稅率未逾 14%者)。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述(一)、(二)規 定判斷之。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依據 CFC 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由財政部公告。參考名單請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查詢。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是否僅限於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

財政部公告之「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 CFC 辦法第 4 條所稱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仍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年度實際稅制情況判斷。

若境外關係企業有效稅率逾我國法定稅率之70%,是否即非CFC?

(一)為降低徵納雙方稽徵及遵循成本,依CFC 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係以境外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法定稅率之 70%或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而非以境外關係企業之有效稅率判斷。
(二)倘某國家或地區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法定稅率 70%,未來實施 「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定(GloBE Rules,即外界所稱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並於國內法要求適用 GloBE Rules 者之實質稅率應達 15%,其餘未適用 GloBE Rules 之關係企業仍將被視為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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