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main menu visibility
關於北誠
服務項目
創業資訊
公司登記
設立行號
設立有限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公司
設立台灣公司
設立台灣分公司
設立台灣辦事處
境外公司
特色及建議
安圭拉
塞席爾
薩摩亞
貝里斯
香港
BVI
新加坡
記帳報稅
會計師簽證
財務簽證
稅務簽證
管理諮詢
財稅快訊
線上書籍
三角貿易
網路交易課稅
境外電商-所得稅
外僑綜合所得稅
營建業申報實務
所得稅扣繳實務
粉絲專頁
:::
登入
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
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02)2563-8222
(02)2563-7622
service@bestcheng.com.tw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
All RSS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財政部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3-31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出售土地契約,如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2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所持有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80萬元),惟尚未收取價款,亦未完成移轉登記,嗣於同年3月死亡,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A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38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之買賣價款2,500萬元,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類此情況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以免漏報受罰。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
2026-03-30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831595361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7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職工福利委員會短漏報利息收入20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20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萬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致與免稅標準規定未合,應就全部結餘款300萬元(收入1,000萬元-支出700萬元),補徵稅款6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除應留意各項收支皆依規定詳實記載並如實申報,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另可於申報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降低疏漏發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2026-03-30
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第29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8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9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256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2026-03-30
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近來查核案件發現有企業誤以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進的土地(簡稱舊制土地),不論是否登記於企業名下,出售所獲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與乙公司合資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嗣112年度出售該土地時,甲公司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2千餘萬元,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因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不論甲公司是因私契約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對該土地並無所有權,僅發生對登記所有權人乙公司有返還土地之債權請求權,嗣出售該土地取得經濟上利益,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應認屬銷售該債權請求權予第三人,為債權買賣,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舊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營利事業非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係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因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該筆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轉1620
2026-03-30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將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修正原有之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二、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之投資項目及提高至20億元上限;對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114年1月1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之投資支出仍以10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20億元。另增訂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投資達100萬元即可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6-03-30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1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0693420號令發布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該局說明,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前開要點增訂下列照顧服務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惟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不適用: 行業名稱(代號) 標準 定義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8792-00) 9% 對老人從事提供住所、膳食、管理及日常生活協助等居住型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仁愛之家、老人安養機構、安老院等。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8711-99) 8%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提供住所及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植物人安養院、住宿式及綜合式(含住宿服務者)長照機構、老人長 期照顧機構等。 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8811-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到宅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居家式長照機構。 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8812-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長 期照顧服務對象,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之行業。 包括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小規模多機能之社區式長照機構。 該局提醒,照顧服務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2026-03-30
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無所遁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時代巨量資料與經濟活動多樣性,該局積極推動「智慧稅務」轉型,整合應用生成式AI智慧技術,開發業務輔助功能,運用AI強大的數據處理與語意分析能力,AI科技成為稅務查核不可或缺的智慧型秘書,除提升稽徵作業效能,並有效防堵不法逃漏稅捐行為。 該局說明,甲公司113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AI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AI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稅務查核已進入智慧化時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多加利用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6-03-19
營業人車輛過戶,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轉移,除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名下車輛移轉過戶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忽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智慧客服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70
2026-03-12
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下列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 一、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二、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1月19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其子乙君,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10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175萬6,000元。該局查得A公司每股淨值為17元,資產項目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30萬股×收盤價90元),低於B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該局遂按A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17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3,4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332萬8,500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倘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揭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2026-03-12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4-07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1張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3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1張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1,000萬元特別獎由屏東縣屏東市全家便利商店開出;2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柳營區統一超商及北區葡吉食品有限公司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由屏東縣內埔鄉全家便利商店開出,民眾僅消費55元至40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止;中獎發票之中獎人如以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匯款帳戶設定,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 該局強調,為提升兌獎便利性,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已開發「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民眾以手機下載使用兌獎APP,先設定領獎帳戶,再透過載具歸戶,將悠遊卡、iCash、一卡通、信用卡、店家會員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等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則前揭載具儲存之雲端發票,如有中獎均可利用兌獎APP兌領,獎金自動匯入領獎帳戶,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06-2298012
2026-04-02
恆春稽徵所辦理【滿州飛魚季】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一起捐發票換好禮!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配合滿州鄉公所舉辦「2026滿州飛魚季」,於115年4月12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16時在滿州鄉佳樂水風景區辦理租稅宣導活動,歡迎鄉親踴躍前往共襄盛舉。 該所進一步說明,活動當日現場提供國稅諮詢、協助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申辦手機條碼等服務;此外,民眾只要捐出115年3-4月期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含)以上之雲端發票3-15張(紙本發票張數2倍),並正確填寫租稅常識問卷者,即可兌換價值不等之宣導品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活動當日募集之發票將會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大家一起來捐發票送愛心,詳情請洽08-8892484分機207陳先生。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
2026-04-02
雲端載具輕鬆存 親子野FUN樂翻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訂於4月11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起,配合台東縣總工會舉辦「2026勞工親子派對暨野放祭嘉年華」活動,於臺東市森林公園設置「雲端載具輕鬆存 親子野FUN樂翻天」租稅宣導攤位,誠摯邀請民眾踴躍參與,共度歡樂親子時光。 該分局表示,為了配合即將到來的五月報稅期間,活動現場設置「綜合所得稅」宣導站,推廣報稅新制及網路(手機)報稅的好處,活動當日上午,民眾只要捐贈115年3-4月期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以上一定張數之雲端發票(紙本發票加倍),並至南區國稅局Facebook網站貼文按讚,即可兌換不同價值之宣導品1份,品項豐富,每人限兌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另於活動當日下午,民眾在活動現場完成網路租稅常識問卷,並出示統一發票兌獎APP手機條碼,即可獲得宣導品1份,每人限換1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本次活動所募集發票將全數轉贈轄內公益慈善團體,歡迎闔家在享受親子活動樂趣、放鬆心情之餘,同時也放送愛心,在歡笑中傳遞溫暖!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400
2026-04-01
南區國稅局邀您共賞「隋隋、 水彩美!」西畫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5年4月1日至6月25日止,在該局9樓藝文展覽區展出「隋隋、水彩美!」,誠摯邀請社會大眾蒞臨參觀。 本次展覽張聖恩西畫個展,張聖恩老師本身熱愛戶外活動與偏好大自然,受其影響藝術的表現也就以自然景物的現場寫生為主,擅長透過洗鍊的色彩、俐落的色塊與精準的水分控制,將複雜紛擾的環境轉化為乾淨、簡潔且具半抽象美感的畫面,呈現心理層次的意境與內涵之藝術性表現,讓畫作成為一扇解碼的視窗,觀者可在純粹的光影與色塊中,投射自身情感、記憶與共鳴,找回心底的溫度。 南區國稅局歡迎對藝術作品有興趣的朋友前來觀賞,共賞難得藝術饗宴之美。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王股長 06-2298014
2026-03-31
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KIOSK租稅優惠停止適用條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經營實體商店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只要符合使用行動支付或以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且單季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者,出具申請書委託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讓營業人在結帳收款數位化轉型時,也能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如有下列情形,將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一、 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租稅優惠: (一)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二)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三)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二、 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A商號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自今年第1季起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查定銷售額200萬元,同期間累計行動支付收款金額2萬6千元,經計算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為1%(26,000/2,000,000)未達5%,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第5季起停止A商號之租稅優惠。 該分局特別提醒,符合租稅優惠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把握117年6月30日的申請期限提出申請,同時也要注意停止租稅優惠的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2026-03-25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今(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 該分局說明,114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每一個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謝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200
2026-03-23
個資保護與防詐意識攸關民眾權益,請共同重視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下簡稱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財政部訂定相關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要求記帳業者落實個資管理與防護措施,避免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外洩。 該分局說明,記帳業者應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設置專責人員,並定期檢討執行情形;如發生個資外洩,應即時應變、控制損害並通報主管機關,同時檢討預防機制且應強化帳號密碼管理(不得共用、應定期更換),並確保通報聯絡資訊正確,以降低資安風險。。 該分局提醒近期詐騙集團常假冒政府或記帳業者,誘導提供個資或匯款,民眾應提高警覺,勿提供敏感資料或點擊不明連結,並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6-03-20
雲端發票送愛心 租稅闖關學知識
為推廣租稅教育並服務學生及家長,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將於115年4月18日(星期六)上午9時,在國立嘉義高中舉辦租稅宣導活動,透過寓教於樂方式,結合數位科技與公益行動,讓參與者在輕鬆互動過程,吸收租稅常識。 嘉義市分局指出,本次活動設置「雲端發票推廣專區」,於現場捐贈115年3-4月雲端發票1-20張,即可依捐贈張數兌換等值宣導品1份;另規劃租稅闖關遊戲區及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專區,凡於現場新下載並完成確認者,即贈送「手提帆布袋」1份。此外,還提供各項稅目摺頁及節稅宣導資料,並接受國稅業務諮詢,歡迎大小朋友相揪逗陣,一同吸收租稅常識,「捐發票、送愛心、拿好禮」。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課長羅春祝 聯絡電話:2282233轉400
2026-03-18
財政部115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6月7日在臺南觀夕平台熱鬧開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臺南場將於6月7日在臺南市安平區觀夕平台熱鬧開跑,為宣傳該路跑活動,3月18日舉辦起跑記者會,由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率領合庫金控、第一金控、兆豐金控、華南金控、臺灣企銀及彰化銀行等代表,一起進行「財政向前跑 台灣最美好」起跑儀式,為熱情的臺南場報名揭開序幕。 該局說明,本次路跑活動自3月18日下午5時起開放網路報名,挑戰組(10K)酌收報名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名額4,000名;休閒組(3K)捐贈115年5-6月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且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雲端或紙本發票3張,即可免費報名參加,名額6,000名。 該局表示,本次路跑特別規劃於賽道中融入特色地標安平燈塔及四草大橋等景點,讓跑者可同時享受歷史人文及無敵海景的視覺饗宴,沿途也設置補給站為跑者補充能量。各組民眾完跑後可憑號碼布領取精美完跑禮,現場還有摸彩活動、精彩舞臺表演及雲端發票體驗區等各式宣導攤位,讓民眾享受健康活力又充滿愛心的假日時光。 該局指出,財政部特別感謝臺南市政府、合庫金控、第一金控、兆豐金控、華南金控、臺灣企銀及彰化銀行等單位的全力支持,本次活動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予社福團體,藉由每一張發票所累積的愛心使社會更溫暖,歡迎大家一同響應捐發票做公益! 還在煩惱美好的周日假期要去哪裡玩嗎?誠摯邀請好朋友們6月7日到觀夕平台一起路跑迎喜悅!本次活動自3月18日下午5時起開放網路報名,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詳情請上活動官方網站(https://2026mofrun.com.tw)報名及查詢,亦可撥打服務專線(06)2223111轉分機1009至1012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06-2223111分機8012
2026-03-18
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分機8036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6-04-02
【中和稽徵所】115年「報稅快易通講習系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5年4月22日(星期三)13時30分至17時00分。 二、講習地點:中和稽徵所3樓會議室。(新北市中和區安邦街18號) 三、講習課程表: 13 :30~14:00 報到及宣導影片欣賞 14:00~14:50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介紹 15:00~15:50 營所稅相關新修法令介紹 16:00~16:50 報稅快易通-綜所稅申報 (稅額試算-稅額估算表介紹、行動支付繳稅及直撥退稅、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申報附件上傳、基本生活費調升、超商取得查詢碼新規定)
2026-04-01
【基隆分局】「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
一、上課時間:115年4月23日(四)13時50分至15時50分 二、上課地點:本分局10樓禮堂(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2段162號10樓) 三、課程表: 13:50~14:00 報到 14:00~14:50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暨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實務(含注意事項、營利事業CFC制度等) 15:00-15:5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各項便民服務措施(含新頒法令、稅額估算表及手機報稅)
2026-03-30
【新莊稽徵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暨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新制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5年4月21日(星期二)上午08時30分至下午16時00分 二、講習地點:本所3樓申報教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3樓) 三、講習時程表: 08:30-08:40 報到及國稅宣導 08:40-09:00 地方稅簡介暨雲端發票推廣 09:00-09:5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及實務介紹 10:00-10:50 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操作實務(含手機報稅) 11:00-11:50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13:40-14:30 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新制 14:40-15:30 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說明 15:40-16:00 房屋稅2.0介紹
2026-03-26
【汐止稽徵所】國稅開講講習會系列三「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贈與稅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最新法令介紹及統一發票兌獎APP推廣租稅宣導暨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增進民眾、會計師、記帳業者及其他專業代理人對於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含機關團體)注意事項及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營所稅申報錯誤之態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21.3萬元等相關稅制之介紹。 (二)增進民眾對於納保官制度、CFC制度、雲端發票及兌獎多元服務措施與政府當前重要稅政相關重點、營所稅、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注意事項及最新規定之了解。 (三)加強推廣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當前重要稅政,利用宣導活動使各項稅務常識融入日常生活,推廣申辦手機條碼或載具歸戶、領獎帳戶設定及捐贈碼,鼓勵民眾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宣導統一兌獎多元服務管道便民措施。 二、講習時間:115年4月22日(星期三)9:00至12:00。 三、講習地點:本所10樓會議室(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8號10樓) 四、講習對象:轄區內記帳業者、公司行號及一般民眾。 五、課程內容: (一)09:20-09:30 報到及政令宣導(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宣導影片) (二)09:30-10:20 綜所稅新頒法令及申報實務(含CFC) (三)10:30-11:10 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含機關團體)注意事項及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介紹 (四)11:10-11:30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營所稅申報錯誤之態樣(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介紹及宣導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觀念) (五)11:30-11:40 遺產及贈與稅便民服務介紹 (六)11:40-12:0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2026-03-25
【桃園分局】115年04月23日(四)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加強輔導轄內營利事業單位、會計師、記帳業者及一般民眾以網路申報方式完成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講解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法令規定及實務,藉以建立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之觀念,藉此提升行政效率並促進徵納雙方和諧。 二、講習時間:115年4月23日(星期四)09:00至15:20。 三、講習地點:桃園分局9樓階梯教室。 四、課程表 時間 課程內容 09:00-09:5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含新頒法令) 10:00-10:50 營利事業(含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11:00-11:50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暨境外電商課徵所得稅措施(扣繳) ---------------------------------------------------------------------------- 13:30-14: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頒法令 14:30-15: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操作及手機報稅
2026-03-24
【竹北分局】115年4月17日辦理「114年度外僑、執行業務者暨其他所得者綜合所得稅法令及電子申報講習會」
2026-03-24
【竹北分局】115年4月15日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
2026-03-24
【竹北分局】115年4月10日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
2026-03-20
【三重稽徵所】「114年度營利事業暨機關、團體所得税法令結算申報、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新制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說明」 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 115年4月22日(星期三)9:00-11:30 二、講習地點: 本所4樓多功能會議室(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175號4樓) 三、講習時程表: 09:00~09:10 報到及播放國稅宣導影片 09:10–09:3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介紹 09:30–10:30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及相關法令簡介 10:30–11:30 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新制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說明
2026-03-20
【三重稽徵所】「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及手機申報簡介及常見錯誤解析、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一點通」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 115年4月22日(星期三)14:00-17:00 二、講習地點: 本所4樓多功能會議室(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175號4樓) 三、講習時程表: 14:00–14:10 報到及國稅宣導影片 14:10–14:20 地方稅介紹及統一發票APP推廣 14:20–14:50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相關法令及申報實務 14:50–15:40 綜合所得稅網路及手機申報簡介及常見錯誤解析 15:40-16:40 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一點通 16:40-17:0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介紹
財政部新聞稿
2026-04-07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 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惠蘭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6
2026-04-07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基隆關表示,依1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如交易價格、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 基隆關提醒,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若對相關證明文件的認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於進口前向本關洽詢。 聯絡人:桃園分關黃股長政偉 電話:(03)3558220 分機161
2026-04-07
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請先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
臺北關表示,近期發現多起報運出口屬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下稱CITES)列管物種之蘭花植株,未據實申報且未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核發之CITES許可證,涉及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出口人輸出CITES列管物種之植物,或含有該等物種之產製品,依據貿易法第13條之1與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0條至13條規定,應先向貿易署申請CITES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等其他證明書;於出口時,依同辦法第14、15條規定,除檢附輸出許可文件外,應於出口報單貨品名稱欄位逐項詳實填列學名、俗名,及貿易署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容。 臺北關強調,未依上開規定據實申報列管之植物及其產製品,或未檢附CITES輸出許可文件,除應予退關不准出口外,將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移貿易署議處,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該關提醒出口人注意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有關CITES附表列管之物種資料,可至貿易署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瀕臨絕種動植物管理規)查詢。 業務承辦單位: 快遞機放組 ; 聯絡電話:03-3938182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 ; 聯絡電話:03-3982901 ; 手機:0978-667109
2026-04-02
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113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附件:財政部115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140071019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2322-8259
2026-04-02
115年1-2月期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獎金超過37億5千萬元
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3月25日開獎,特別獎中獎號碼為「87510041」。經統計本期電子發票對中特別獎、特獎、頭獎與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等四大獎項的幸運得主計有109位,獎金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2億740萬元,對中其他獎項的獎金達35億5,057萬餘元。109位中獎得主,有77位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各式載具中獎發票張數統計如下表。 載具 種類 手機 條碼 會員 載具 跨境電商 電子郵件 公用事 業載具 雲端發票中獎張 數 41 24 5 7 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可將其他各種載具歸戶綁定,集中管理各種載具所儲存的雲端發票,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每期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可省去親赴代發獎金單位領獎的時間及4‰印花稅;未設定領獎帳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 為方便民眾儲存及管理跨境電商的雲端發票,於跨境電商平臺消費後,務必至統一發票兌獎APP或整合服務平台,將交易時留存的電子信箱歸戶到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只需簡單完成電子信箱驗證,立即享有統一管理發票的便利生活。 財政部鼓勵民眾在消費時多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完成雲端發票四部曲:(1)安裝統一發票兌獎APP、(2)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3)設定領獎帳戶、(4)設定載具歸戶,立即享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獎金直接入帳、避免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等多項好處,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每期包含一百萬元獎30組、二千元獎1萬6千組、八百元獎10萬組及五百元獎385萬組,對獎機會多1次! 統一發票兌獎APP相關訊息,請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電子發票相關訊息請至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或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0800-521-98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卓彥宏科長 聯絡電話:02-2746-1233
2026-04-02
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14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9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5年3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87510041,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32220522,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4張及19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5年1-2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亦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5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5年1-2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5年4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5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2026-04-02
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946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11-12月期累計90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250張,已兌領946張,創造了946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5年3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4張,領獎期間為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連同114年11-12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5年5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6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20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2026-04-02
高雄關查獲入境旅客非法攜帶電子煙、加熱菸及走私螺螄粉,籲請民眾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陸續查獲民眾自國外入境時非法攜帶之電子煙(載具91支、菸油195個)、加熱菸(載具36只、6,796包),及於金門料羅商港、高雄商港等地查獲大量走私的螺螄粉(4,137公斤),上述物品均違反菸害防制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及未經核定的加熱菸均禁止輸入,旅客若非法攜帶入境,將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此外,中國大陸製食品(如螺螄粉)若自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以郵包或快遞「寄運」至臺灣本島,民眾如未提供合法進口來源證明者,因涉及私運行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海關將依法沒入、裁處罰鍰,貨物並予以銷毀。 高雄關呼籲,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國內防疫安全,提醒民眾返國時切勿違法攜帶或郵寄上述物品,以免觸法受罰。民眾於出國旅遊或跨境購物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相關入境規範可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旅客通關專區 https://web.customs.gov.tw/htmlList/3)查詢,以利加速通關。 業務單位:高雄關法務緝案組 聯 絡 人:陳辦事員 電 話:07-562834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2026-04-02
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婷於108年1月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予阿文,並在阿文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文因私人財務問題,遲未支付小婷利息,直至113年6月30日阿文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婷借貸本金300萬元及利息110萬元(包含108至112年應付利息各20萬元及113年利息10萬元)。小婷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利息所得10萬元,漏未申報108至112年度利息所得合計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2026-04-02
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0,000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000元規定,讓只購買新車的民眾也能受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除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外,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及6,000元。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replac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purchas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refund-area)。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梁永隆 電話:(04)23051111轉7565
https://www.high-endrolex.com/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