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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財政部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2-13
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企業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常見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兼營營業人購置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可扣抵之金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採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者,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數扣抵或退還稅額;至採直接扣抵法,係以帳簿記載完備且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並將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使用、專供免稅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種,其中可明確歸屬專供免稅使用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則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重點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業務,於114年1-2月購置機器設備,取得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統一發票,該設備係供其應稅及免稅業務共同使用,甲公司採比例扣抵法,經計算該期不得扣抵比例為20%,則該設備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為8萬元〔$100,000 X (1-20%)〕,其餘2萬元則屬免稅銷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於購置固定資產並辦理營業稅申報或申請退稅時,應自行檢視該資產之實際用途並正確計算,若不慎未依規定申報或計算,導致溢退、抵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6-02-13
網紅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收入適用零稅率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YouTuber、影音創作者等網紅興起,經常性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或資訊(下稱表演勞務),授權平臺使用、收益,並自平臺取得廣告分潤、訂閱收益或觀眾贊助等分潤性質收入,財政部已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報繳營業稅準據。該局提醒,境內網紅倘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消費)行為,主張「外銷勞務」而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必須提供表演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適用零稅率,惟網紅營業人主張於境外平臺提供表演勞務取得該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適用零稅率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及第11條之1規定,除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資辨識收看觀眾屬境外來源(例如:平臺結算報表、後台顯示之國家/地區別觀看或收益報表、付款入帳憑證等),據以正確區分適用稅率;倘未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無法據以認定屬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者,應按應稅規定辦理,以免申報不實。 該局呼籲,網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入型態及觀眾來源,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涉及零稅率交易,務必備妥外匯收入及符合前揭說明可辨識境內外觀眾來源等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另考量網紅交易型態多元且新制推動甫上路,為協助網紅順利銜接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倘因一時疏忽發生短漏報稅額情形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網紅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6-02-13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涉及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受罰。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獨資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而未依規定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受補稅處罰。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實際上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雖未變更,本質為原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35條等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甲君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乙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轉讓,甲君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乙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請自行檢視相關交易內容,妥善處理稅務申報事宜,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2026-02-13
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再延長到119年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成政府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環保政策,總統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將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讓有意購買電動車的民眾繼續享有稅捐減免優惠,減輕民眾購車成本負擔,有助於國內電動車產業鏈發展。 該局說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之優惠僅適用於車輛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免徵貨物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完稅價格20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僅就超過的60萬元(200萬-140萬)部分課稅,實際應繳貨物稅為9萬元〔(60萬元x適用稅率30%)x1∕2〕。 該局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電動車的需求,可善用租稅減免優惠,為自己省下荷包。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6-02-13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分開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倘因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5)年2月15日起至本年3月16日止,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有關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申請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除了可以採用網路(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以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為通行碼提出申請外,也可以填寫書面申請書,採郵寄、傳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臨櫃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無須再申請。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戶籍地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2026-02-13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於今(115)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如附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所屬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2026-02-04
北區國稅局元宵花燈兌換 小寶馬迎春納財好運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推動反貪倡廉及推廣雲端發票,特於115年2月3日偕所屬桃園分局、板橋分局及新竹分局舉辦「馬到成功賀元宵,廉政反貪賀福門」元宵節廉政暨租稅宣導活動。 本局及桃園分局今年兌換的元宵花燈「搖搖馬」,燈籠主體為雙色設計,寓意福氣雙至,整體使用馬卡龍色彩,如同春日繁花綻放,營造出五彩斑斕、生機盎然的氛圍;以童趣搖搖馬為核心概念,搖椅兩端鑲嵌熠熠星光與愛心圖騰象徵星輝燦爛、好運連連,不倒翁式的搖擺結構,不僅能帶來動感與趣味,更賦予生機勃勃與財運亨通之美意,增添元宵的歡樂和喜氣。 該局表示,當天活動民眾憑開立之 115 年1、2 月未填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實體發票3張或雲端發票2張,且每張發票交易金額為新臺幣10元以上,即可兌換馬年元宵花燈1個。本次除了捐發票領花燈為社會貢獻愛心之民眾外,桃園分局於活動現場當(3)日,還有熱情的廉政志工及該局教保中心的老師偕同小朋友一同共襄盛舉,體驗捐發票做愛心兌換馬年燈籠活動,整個過程洋溢歡樂的年節氣氛,在寒冷的冬天裡也感覺到溫暖。 活動最後,廉政志工邀請參加之中介業者社團法人桃園市記帳士公會及民眾呼喊廉政標語,共同響應企業誠信理念,傳達「廉潔誠信」及「購物索取雲端發票」等概念,現場民眾熱情參與活動大受好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
2026-02-02
個人網紅必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的個人網紅,其中: (一) 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二) 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A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勞務收入20萬元,該局輔導A先生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年度表演人為45%〕計算執行業務所得5.5萬元〔=20萬元 ╳ 50% ╳(1-45%)〕;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5.5萬元〔=〔20萬元-(20萬元 ╳ 50%)] ╳(1-45%)〕,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的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2026-02-02
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11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115年2月各自贈與現金344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344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6-02-01
春節連假免煩惱,115年1月份營業稅按月申報展延至2月23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經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115年1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原自同年2月1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2月14日至同月22日),依規定展延至同年月23日(星期一),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配合順延至同年月25日24時。另外提醒營業人,該系統配合年度改版,新版已上線提供下載,營業人務必更新以新版軟體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春節期間不打烊,可隨時上網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於115年2月23日前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倘逾期申報及繳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電話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6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2-13
因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義務人之銀行存款帳戶被凍結,如何解除
民眾李小姐因欠繳綜合所得稅,案件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下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名下銀行存款帳戶因此遭扣押凍結,遂向國稅局詢問解除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如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扣押存款執行命令,請儘速前往執行分署繳清欠稅,或先向國稅局取得「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完成繳納。繳納後,請將收據傳真至該執行分署辦理銷案,即可解除被凍結之銀行存款帳戶。 為避免影響自身權益,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繳款書且確認無誤後,應於指定的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民眾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林股長 08-8330132分機200
2026-02-13
營利事業申請直接劃撥退稅,省時便利防詐騙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目前最便捷、快速又安全的退稅方式就是「直撥退稅」!營利事業申請直接劃撥退稅至指定帳戶後,未來不必親赴金融機構領取支票,省時又便利。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報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或至所轄國稅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並請檢附印有帳號資料之存摺封面(內頁)或支票存款帳號之網路銀行帳號畫面,送交所轄國稅局審核即可。往後各年度皆可持續適用,值得推薦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該分局提醒大家注意退稅詐騙風險!詐騙集團常冒用國稅局名義,藉退稅為由,要求提供帳號或操作ATM轉帳,如遇疑似詐騙情形,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6-02-12
財神降臨! 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落腳臺南市新化區百貨商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1千萬特別獎,由臺南市新化區全暘五金百貨的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開出,幸運兒僅花159元即中大獎,而轄內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的中油加油站則是開出中了特獎2百萬元的電子發票,民眾僅加70元汽油就中獎,該所提醒民眾,趕快找找您的發票,千萬別錯過領獎時限! 該所也呼籲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配上最安全可靠的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來管理發票,中獎自動通知免翻找紙本發票,設定好領獎帳戶,中獎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此外還能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項」的中獎機會,每期包含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敬請民眾多多把握雲端發票專屬的中獎機會哦! 另外該所特別強調,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中獎或退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2026-02-12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所以應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2026-02-10
減稅超有感!每人基本生活費再調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今(11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倘申報戶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還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也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甲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則甲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27.8萬元(21.3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19.9萬元〔全戶免稅額58.2萬元(9.7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8萬元〕,差額部分是該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7.9萬元(127.8萬元-119.9萬元),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2026-02-10
2/23鹽水月津港燈節、國稅局邀您賞燈闖關抽福袋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為推廣雲端發票、提升民眾對智慧消費與環保減紙的認識,將於115年2月23日(星期一)下午3時在鹽水區永成戲院前廣場,結合元宵節慶氛圍,舉辦「2026鹽水月津港燈節」租稅宣導活動,歡迎鄉親們踴躍來參加。 本次活動以「雲端發票」為宣導主軸,規劃「線上問卷」及「燈謎翻翻樂」等闖關關卡,其中「燈謎翻翻樂」結合元宵猜燈謎文化,將雲端發票、載具使用及消費索取統一發票等觀念,融入翻牌闖關遊戲中,適合親子及各年齡層民眾參與,加深民眾對雲端發票好處的印象,提升參與互動熱度。 該分局表示,民眾只要完成指定活動項目,即可參加「轉轉樂」,就有機會抽中精美宣導品及限量福袋,在賞燈、玩遊戲之餘,也能把好運帶回家。好康活動經過、路過、千萬別錯過!詳情請洽:06-6573111轉418李小姐。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吳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400
2026-02-10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至21.3萬元!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民眾於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當年度(114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或成員數(含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前揭調整將減輕納稅人的租稅負擔,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
2026-02-10
國稅局與執行分署主動關懷 跨機關協力輔導企業順利繳清欠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雖為稅捐稽徵機關責無旁貸之工作,但清理欠稅的過程中,如因欠稅人身體或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稽徵機關仍會秉持「關懷為民、輔導優先、依法執行」原則,主動協助欠稅人解決問題,除能順利徵起稅款外,亦能提升政府機關「執行有愛」的優質形象。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稅款新臺幣200餘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隨即對第三人A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銷項貨款或工程款),經A公司回報,因甲公司未配合完成工程驗收,致未給付工程尾款及保固金。 該局乃主動與甲公司負責人聯繫,得知其因身體健康問題,未能配合A公司驗收工程。經與執行分署協調,由記帳士協助甲公司處理後續工程驗收、開立發票等相關帳務工作,合力想方設法協助甲公司解決困境,順利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為經濟弱勢者或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稅款,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陳明情況,切勿置之不理,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23111轉8111
2026-02-10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報繳證券交易稅小叮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故買受人(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買賣成交價格3‰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課徵,與股票每股面額或公司之資產淨值無關,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於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中「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欄位,須填寫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應代徵稅額」欄位,則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繳款書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稅額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8087
2026-02-09
農曆春節將至,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民雄稽徵所呼籲民眾勿因春節循俗或致謝送禮至機關 !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115年2月16日(星期一)及2月17日(星期二)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臺灣社會人情味濃厚,民眾常出於善意饋贈財物,但公務員為民服務為其本分,無須以餽贈表達感謝,該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已要求同仁嚴格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之規定,也請納稅義務人配合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該所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假稅單」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簡訊或網路訊息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或「繳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或洽國稅稽徵機關諮詢,不要輕易相信。 檢舉電話:06-2229451 傳真電話:06-2221039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l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蕭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400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6-02-13
【汐止稽徵所】115年度國稅開講系列(二) 營業稅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令講習會暨統一發票兌獎APP宣導
一、講習目的: (一)為加強輔導轄區內營業人暨記帳業者能充分瞭解營業稅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與網紅新興交易課稅相關規定,達到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申報營業稅,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及建立徵納雙方共識,營造和諧的稽徵環境。 (二)增進民眾對於納保官制度、CFC制度、雲端發票及兌獎多元服務措施與政府當前重要稅政相關重點、營所稅、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注意事項及最新規定之了解。 (三)加強推廣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當前重要稅政,利用宣導活動使各項稅務常識融入日常生活,推廣申辦手機條碼或載具歸戶、領獎帳戶設定及捐贈碼,鼓勵民眾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宣導統一兌獎多元服務管道便民措施。 二、講習時間:115年3月10日(星期二)9時30分至10時30分。 三、講習地點:本所10樓會議室(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8號10樓) 四、講習對象:轄區內記帳業者、公司行號及一般民眾。 五、課程內容: (一)09:30-09:4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宣導影片) (二)09:40-10:00 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介紹 (三)10:00~10:30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與網紅新興交易課稅
2026-01-29
【新竹分局】115年度新竹市商業會「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暨性別平權宣導講習會」
二、 參加對象 新竹市商業會會員及各基層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 各基層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秘書)或會務人員 。 新竹分局轄區內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記帳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 新竹市記帳士公會、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同仁 。 三、 課程大綱 08:40 - 09:10 內容:性別平權影片宣導、各稅目宣導、課前探索題及報到 。 講師:服務管理課 。 09:10 - 09:15 內容:長官致詞 。 講師:新竹市商業會 邱文賢理事長 。 09:15 - 10:45 內容:營業稅法令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含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 講師:銷售稅課 鄭以旻審核員 。 10:50 - 11:40 內容: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注意事項 。 講師:綜合所得稅課 黃主辰稅務員 。 11:40 - 11:50 內容:課前探索題解析 。 講師:服務管理課 。
2025-12-12
【新竹分局】114年度「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講習會」
一、對象: (一)網紅公協會團體。 (二)新竹市記帳士公會、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三)本轄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記帳 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二、時間: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13:30~15:20。 三、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會議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四、講師:本分局銷售稅課 陳課長玉春 五、課程安排: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單位/主講者 13:00~13:30 報到 13:30~15:20 網紅與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新竹分局 銷售稅課 陳課長玉春 15:20 賦歸
2025-12-04
【新竹分局】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及營所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講習會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二、對象: (一)本轄各扣繳單位、會計師事務所、記帳業者等。 (二)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社會大眾。 三、上課日期:115年1月6日(星期二)13:00~16:00。 四、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禮堂(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五、課程安排: 13:00-13:30 報到【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暨兩性平權】課前探索題 13:30-15:0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暨常見錯誤態樣及課前探索題詳解 講師:綜所稅課 稅務員 林翠萍 15:00-15:10 休息時間 15:10-16:00 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 講師: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周郁凱
2025-08-01
【新竹分局】114年度08月21日及08月22日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
(一)主辦單位: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士公會、社團法人 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三)課程表 1.上課日期:114年8月21日(星期四)08:30~16:00。 (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B2教室。) 時間 內容 講師 08:30-09:00 報到/致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09:00-12:00 遺產稅及贈與稅查核實務 由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遴派 12:00-13:30 休息 13:00-16:00 不動產稅務實務及不動產 由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遴派 合夥稅務議題探討 2.上課日期:114年8月22日(星期五)08:30~16:30。 (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B2教室。) 時間 內容 講師 08:30-09:00 報到/致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新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09:00-09:50 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 國稅局新竹分局 實務(含優化所得稅扣繳 綜所稅課 制度說明) 稅務員 鄭麗華 10:00-10:50 貨物稅及菸酒稅法令及申 國稅局新竹分局 報實務 銷售稅課 審核員 葉文雅 11:00-11:50 房地合一所得稅2.0申報 國稅局新竹分局 實務及常見錯誤態樣(個人) 綜所稅課 稅務員 彭致維 11:50-13:30 休息 13:30-15:00 營所稅查核實務-製造業及 國稅局新竹分局 營建業 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林淑芬 15:10-16:40 營所稅暫繳申報(含記帳業 國稅局新竹分局 者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 營所遺贈稅課 反詐騙宣導及電子帳簿) 稅務員 蔡淑婷
2025-07-28
【新竹分局】114年08月19日- 114年度地政士公會稅務法令研習營講習會
一、對象:新竹市地政士。 二、時間:114年8月19日(星期二)13:30~16:30。 三、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視聽教室。 四、「114年度地政士公會稅務法令研習營」課程表 時間 內容(講師) 13:00-13:30 報到 13:30-14:20 土地增值稅法令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新竹市稅務局 科長 賴美萍) 14:20-14:30 休息 14:20-15:20 房屋稅法令暨案例分析 (新竹市稅務局 科長 廖菊芳) 15:20-15:30 休息 15:30-16:20 房地合一稅課徵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稅務員 彭致維)
財政部新聞稿
2026-02-13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就源扣繳之稅款,新約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財政部說明,臺新經貿往來密切,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統計資料,114年新加坡為我國第8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達534億美元;至去年12月底,我商赴新投資約325億美元,新商來臺投資約127億美元;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附表:主要更新內容),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 財政部補充,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年度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財政部籲請營利事業注意適用時限,適時因應調整。 財政部強調,將持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友善程度,促進我國人民與企業國際競爭力。 附表:主要更新內容 新約條號 原協定 新約 第1條 適用之人 無集合投資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 CIV)適用規定。 增訂符合規定集合投資工具取得之所得視為居住者及受益所有人;於我國指依相關法律規定公開募集及成立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第5條 常設機構(PE) 構成工程PE期間為在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 無服務PE規定。 修訂構成工程PE期間為持續超過9個月。 增訂構成服務PE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 第8條 海空運輸 於來源地國: 空運收益免徵所得稅、營業稅。 海運總收益2%課稅。 於來源地國: 海、空運利潤免稅。 與經營海、空運業務相關資金產生之利息免稅。 第9條 關係企業利潤 無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 有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 第10條 股利 「股利」及「給付該股利相對應盈餘應納公司所得稅」(包括依促進經濟發展目的之法律規定減免稅額)合計課徵稅額,不超過給付該股利相對應之課稅所得額之40%。 上限稅率10%。 第11條 利息 無此條文。 上限稅率10%。 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 第12條 權利金 上限稅率15%。 上限稅率10%。 第13條 財產交易所得 無此條文。 轉讓來源地國之不動產、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及其有關動產、價值超過50%來自該國不動產之未上市櫃股份或權益,來源地國得予課稅。 轉讓其他財產,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第15條 個人受僱勞務 個人於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提供勞務之報酬,企業居住地國免稅。 個人於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提供勞務之報酬,企業居住地國得課稅。 第20條 學生 個人以其身分在居留地提供勞務符合特定條件,為學生者取得報酬在新臺幣9萬元(新加坡幣5千元)以下;為受訓人員者取得報酬在新臺幣27萬元(新加坡幣1萬5千元)以下,居留地免稅。 為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自停留地以外取得之給付,該停留地免稅。 第23條 雙重課稅之消除 適用我國部分: 直接稅額扣抵法。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25%以上)。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 適用我國部分: 直接稅額扣抵法。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25%以上):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過渡期間規定)。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過渡期間規定)。 附註: 下載臺新所得稅協定新約英文本及中譯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之「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王專門委員瑀璇、林科長天琴 聯絡電話:(02)2322-8000#8169、8150
2026-02-13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涉及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受罰。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獨資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而未依規定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受補稅處罰。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實際上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雖未變更,本質為原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35條等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甲君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乙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轉讓,甲君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乙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請自行檢視相關交易內容,妥善處理稅務申報事宜,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2026-02-13
網紅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收入適用零稅率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YouTuber、影音創作者等網紅興起,經常性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或資訊(下稱表演勞務),授權平臺使用、收益,並自平臺取得廣告分潤、訂閱收益或觀眾贊助等分潤性質收入,財政部已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報繳營業稅準據。該局提醒,境內網紅倘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消費)行為,主張「外銷勞務」而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必須提供表演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適用零稅率,惟網紅營業人主張於境外平臺提供表演勞務取得該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適用零稅率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及第11條之1規定,除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資辨識收看觀眾屬境外來源(例如:平臺結算報表、後台顯示之國家/地區別觀看或收益報表、付款入帳憑證等),據以正確區分適用稅率;倘未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無法據以認定屬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者,應按應稅規定辦理,以免申報不實。 該局呼籲,網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入型態及觀眾來源,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涉及零稅率交易,務必備妥外匯收入及符合前揭說明可辨識境內外觀眾來源等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另考量網紅交易型態多元且新制推動甫上路,為協助網紅順利銜接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倘因一時疏忽發生短漏報稅額情形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網紅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6-02-13
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企業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常見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兼營營業人購置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可扣抵之金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採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者,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數扣抵或退還稅額;至採直接扣抵法,係以帳簿記載完備且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並將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使用、專供免稅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種,其中可明確歸屬專供免稅使用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則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重點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業務,於114年1-2月購置機器設備,取得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統一發票,該設備係供其應稅及免稅業務共同使用,甲公司採比例扣抵法,經計算該期不得扣抵比例為20%,則該設備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為8萬元〔$100,000 X (1-20%)〕,其餘2萬元則屬免稅銷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於購置固定資產並辦理營業稅申報或申請退稅時,應自行檢視該資產之實際用途並正確計算,若不慎未依規定申報或計算,導致溢退、抵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6-02-13
重購自住房地享退(抵)房地合一稅 5年內改作他用或移轉須追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房地合一稅制辦理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只要符合已於原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於出售舊房地與購買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期間隔在2年內,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辦理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退還或扣抵。惟重購取得的新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住房地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例如出租、出售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需依規定追繳原退(抵)稅額。 該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原於111年間核准退還重購稅額新臺幣434,572元,卻將重購自住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已違反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之規定。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於114年間追繳其原扣抵稅款,提醒民眾務必注意重購自住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在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情形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房屋,但經查明仍為自住使用,且無出租、營業或規避稅負之安排者,仍得認定未改作其他用途,不需追繳原退(抵)稅額:1.未成年子女因就讀或預備就讀之學校要求於學區設籍;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因公派駐國外;3.原所有權人死亡;4.其他經查證仍屬自住使用之情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彥奇 電話:(04)22588181轉243
2026-02-13
雲端發票好處多,自動領獎報你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25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及其他各獎之中獎號碼,同時就前期雲端發票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另外財政部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114年5-12月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新臺幣500元獎增開70萬組,由245萬組增加為315萬組,讓民眾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該局說明,倘同時對中一般獎項及雲端發票專屬獎,按其中獎獎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中獎人應於開獎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代發獎金單位,依公告之兌獎方式及營業時間內領獎。雲端發票中獎人則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由代發獎金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除避免忘記或逾期領獎外,更享有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內領獎規定之限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莊敏妍 電話:(04)25291040轉306
2026-02-13
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該局提醒,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以避免後續爭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04)22588181轉333
2026-02-13
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再延長到119年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成政府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環保政策,總統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將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讓有意購買電動車的民眾繼續享有稅捐減免優惠,減輕民眾購車成本負擔,有助於國內電動車產業鏈發展。 該局說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之優惠僅適用於車輛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免徵貨物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完稅價格20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僅就超過的60萬元(200萬-140萬)部分課稅,實際應繳貨物稅為9萬元〔(60萬元x適用稅率30%)x1∕2〕。 該局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電動車的需求,可善用租稅減免優惠,為自己省下荷包。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6-02-13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分開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倘因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5)年2月15日起至本年3月16日止,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有關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申請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除了可以採用網路(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以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為通行碼提出申請外,也可以填寫書面申請書,採郵寄、傳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臨櫃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無須再申請。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戶籍地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2026-02-13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於今(115)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如附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所屬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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