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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財政部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12-03
機關團體請踴躍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籲請接受捐贈的機關團體共襄盛舉,踴躍參與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以便利捐贈者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捐贈資料納入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範圍。 該局說明,如尚未同意而有意願參與的機關團體,請於今(114)年12月31日前將填妥的同意書及基本資料,連同主管機關設立核准公文、法院法人登記證及組織章程等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蓋大小章)等,以電子郵件(寄送信箱:deduction@ntbna.gov.tw)、傳真(03-335-1567)或郵寄(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方式送交該局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財政部核准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可於115年2月底前,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非個人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及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檔,以便利捐款者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由報稅系統查詢下載及自動帶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捐贈資料,並於申報其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免再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出版品/宣導資訊/綜合所得稅項下查詢及下載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專人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10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2025-12-02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記得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核屬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即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A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之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新臺幣6,000,000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向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調閱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詳加確認是否有應收債權,以免短漏報而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
2025-11-27
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3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3年3月間如期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135萬元,但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5-11-27
線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蒐集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及回復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便民服務,被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者,納稅義務人除可臨櫃申請外,還可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選擇線上申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免出門、免排隊、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從申請到下載清單,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可於提出前揭申請書後30日起9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查詢下載,或者自申請後30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內,於同一網站透過下載及安裝「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軟體」,進行線上查詢下載。 該局補充說明,目前國稅局推動「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僅需填寫一份申請書,除可查詢金融遺產外,尚可同時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倘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仍有查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需求,可透過前述二種查詢路徑於線上自行下載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如有申請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前揭「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
2025-11-26
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搜集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就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準備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供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或函復辦理結果)。二、被檢舉者資料(檢舉個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檢舉公司或商號:被檢舉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以供受理之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及提升查核效率,民眾如欲舉發違章逃漏稅,檢舉時需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俾與稽徵機關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電洽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2025-11-26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 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該CFC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6,4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1.5億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8,6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示CFC財務報表及投資架構圖,發現其誤將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成本法」之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予該CFC之現金股利8,6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案經否准該減除項目,核定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8,600萬元,補徵稅額1,7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列報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計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2025-11-26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該局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2025-11-26
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未列入選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符合透過公告送達之申報案件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20
2025-11-20
無舊車免煩惱!新購小型汽機車也能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活絡車市、振興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新購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實施以來反應熱烈,車主最關心的是如何申請新購車輛退稅款,頻頻以電話詢問。 該局說明,民眾新購小型汽機車,並於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間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檢具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影本等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車主如欲查詢申辦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查詢。民眾如對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5-11-20
飼料免徵營業稅 認定範圍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支持農業發展,穩定畜牧及漁業產品供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惟免徵營業稅之飼料需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營業人主張銷售免稅飼料,因無相關證明文件而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供給家禽、家畜或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飼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部個案認定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銷售飼料業務,惟其銷售之產品無法提供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之證明文件,不符前揭免稅規定,經查獲112年間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萬元,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核有漏稅之情事,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萬元及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符合前揭規定範圍之飼料方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課稅別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12-11
購買小額飲品,喜中統一發票特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4年11月25日開獎,轄內營業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嘉庚門市部開出統一發票特獎200萬元,民眾只消費7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分局提醒中獎民眾,該期領奬期限自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止,記得於領獎期限內領獎。 該分局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將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除可避免中獎獎金漏接,亦可從消費索取發票到發票儲存、捐贈及兌領獎全程無紙化,響應節能減碳,還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數得! 該分局也特別呼籲,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要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或簡訊、電話等,請記得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而造成財物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5-12-11
財神到嘍!最新一期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落腳臺南冷飲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轄內冷飲店一沐日(新市華興店)超級幸運,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開出特別獎1千萬,幸運兒僅花95元購買蕎麥鮮奶茶,即中大獎,另一位則是在臺南三井OUTLET支付30元停車費,即中2百萬發票特獎,由於2張發票都是取自業者開立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該所提醒民眾,趕快翻找您的發票證明聯,或許幸運兒就是您哦! 該所呼籲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配上最安全可靠的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來管理發票,中獎自動通知免翻找紙本發票,設定好領獎帳戶,中獎獎金還能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此外還能擁有「雲端發票專屬獎項」的中獎機會,每期包含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敬請民眾多多把握雲端發票專屬的中獎機會哦! 另外該所特別強調,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中獎、退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2025-12-11
恆春稽徵所將於114年12月23日舉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暨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讓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等內容,特訂於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8時40分至12時整,假恆春社會福利綜合館4樓舉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暨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課程內容實用豐富,歡迎有興趣的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特別提醒,本次講習會採網路報名,請於開課前至南區國稅局網站線上報名(https://www.ntbsa.gov.tw )(點選「講習會」/「報名」)。另為服務不方便前來參加講習會的民眾,當日開放視訊課程YouTube同步直播,如對講習會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8892484轉207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洪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
2025-12-11
「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暨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上課囉!
為宣導民眾了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相關法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與嘉義縣分局合作,訂於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於嘉義縣稅務大樓(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5號)3樓禮堂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實務暨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上午場時間9:00-11:50、下午場時間14:00-16:50,歡迎嘉義地區各行各業民眾及網紅把握機會參加! 報名方式請至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講習會完成線上報名。如對講習會資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5-2062141分機405何小姐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400
2025-12-09
遺產稅逾30萬元繳現困難,可以用股票抵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巿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愈早繳清稅款,即可愈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事宜。 該局指出,申請以上巿、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稅額多寡係依申請抵繳日期與死亡日期的收盤價而定,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就可以申請以股票全額抵繳;反之,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可抵繳的稅額即有限制,可抵繳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巿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之遺產價值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所遺存款僅200萬元,尚不足100萬元,繼承人乃以甲君持有之A上巿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100元,其持有10萬股,遺產價值為1,000萬元)申請抵繳遺產稅,因申請抵繳日該股票每股收盤價135元,高於甲君死亡日收盤價,則可以該股票1萬股(死亡日收盤價100元×1萬股)全額抵繳遺產稅100萬元。但若該股票於申請抵繳日收盤價僅90元,較甲君死亡日收盤價為低時,股票可申請抵繳遺產稅額僅能按比率計算,可抵繳稅額為6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該股票核定遺產價值1,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為限,故以甲君死亡日收盤價每股100元換算,繼承人僅能以6,000股股票申請抵繳遺產稅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股票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鄭股長 06-2298110
2025-12-05
新化國稅局舉辦「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暨網紅課徵營業稅新制宣導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為利扣繳義務人瞭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之相關法令協助其順利完成申報,並宣導最近最夯的網紅課稅申報問題,該所訂於114年12月23日(週二)上午8時40分至12時舉辦「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暨網紅課徵營業稅新制宣導講習會」,講習地點為新化稽徵所後棟一樓大禮堂(臺南市新化區中正路588號),歡迎公司行號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記帳士、記帳與報稅代理人、新設立登記之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之扣繳義務人等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提醒,本場講習會採線上報名,請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21日止,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學習資訊站/講習會項下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上課講義請於114年12月19日下午起至南區國稅局網站/學習資訊站/講習會講義下載運用。 本場講習會兼採YouTube錄製轉播,時間:114年12月24日下午2時起;網址:https://www.youtube.com/@d74_2/streams,歡迎大家隨時上網觀看學習。 另外,該所呼籲民眾,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勒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2025-12-05
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有條件可享免稅!
隨著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許多營利事業會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電子勞務,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該筆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本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稅款扣繳;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114年10月31日,我國已與3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若境外電商是設立於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者,其因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如該境外電商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我國營利事業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事宜。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針對有交易往來之境外電商,可檢視確認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適時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藉以降低租稅負擔,相關租稅協定資訊及申請書表,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所得稅協定專區」查詢下載,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23111 轉8034
2025-12-05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1,000萬元特別獎、3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4年11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2張1,000萬元特別獎、3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2張1,000萬元特別獎分別由臺南市新市區一沐日飲料店及嘉義市東區台灣電力公司開出;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歸仁區三井OUTLET停車場、嘉義縣朴子市統一超商及屏東縣潮州鎮寶昌餅店開出;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由屏東縣潮州鎮全聯福利中心開出,民眾僅消費30元至55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止;如中獎發票係中獎人以手機條碼儲存之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匯款帳戶者,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帳戶。 南區國稅局也特別呼籲,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要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請記得保持冷靜及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而造成財物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股長06-2298015
2025-12-03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2月24日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暨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講習會」,歡迎上網報名參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為協助扣繳納義務人瞭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等相關法令,謹訂於114年12月24日(星期三)在該分局8樓禮堂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暨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講習會」,上午8:30-11:20及下午14:10-17:00各1場,歡迎踴躍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點選「講習會」→點選「課程報名」擇一場次報名參加。 本講習會之課程兼採YouTube同步直播,凡加入Line嘉義地區講習會快訊群組者即可收到直播網址,不克到場者可線上觀看。如要隨時掌握最新國稅講習會開課訊息,只要3步驟:1.成為Line好友 (ID:ntbsa)2.傳送「我要加入嘉義地區講習會快訊群組」訊息給管理員3.收到群組邀請訊息後按「參加」就完成囉! 另外,有鑑於網路詐騙事件頻傳,手法也不斷翻新,該分局提醒民眾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費時,請留意是否為釣魚網站,以免受騙,如有疑慮,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165反詐騙專線詢問,避免荷包失血! 洽詢專線:2282233轉402陳小姐。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羅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400
2025-12-01
查定課徵營業人114年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別忘了在115年1月5日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115)年2月開徵,欲辦理今年10至12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請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銷售小飾品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額原為3,600元(12萬元×稅率1%×3個月),甲商號在今年10至12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如依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明年1月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4年第4季營業稅額就可扣減1,200元,則甲商號第4季只須繳納營業稅額2,400元(3,600元-1,200元)。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不要讓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睡著囉!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轉8085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5-12-12
【大溪稽徵所】114年12月19日舉辦「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法令暨扣繳及非扣繳申報講習會」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使民眾充分瞭解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及相關規定,透過講習會建立其正確租稅觀念,以減少申報錯誤或漏報情事,加強推廣網路申報使用率。 二、講習時間:115年1月6日(星期二)上午09:00至11:00。 三、講習地點:本所4樓會議室(桃園市大溪區公園路16號4樓)。 四、講習對象:轄內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五、課程內容: 08:50~09:00 報到時間 09:00~09:50 扣繳法令一點通 10:00~10:25 申報資料收件及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10:30~11:00 扣繳常見錯誤樣態
2025-12-12
【新竹分局】114年度「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講習會」
一、對象: (一)網紅公協會團體。 (二)新竹市記帳士公會、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三)本轄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記帳 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二、時間: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13:30~15:20。 三、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會議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四、講師:本分局銷售稅課 陳課長玉春 五、課程安排: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單位/主講者 13:00~13:30 報到 13:30~15:20 網紅與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新竹分局 銷售稅課 陳課長玉春 15:20 賦歸
2025-12-11
【玉里稽徵所】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網紅新興交易課稅及扣繳、非扣繳申報軟體操作」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 (一)上午場:114年12月17日(星期三)08:30至11:50 (二)下午場:114年12月17日(星期三)13:30至16:50 二、講習地點:玉里稽徵所2樓會議室 三、課程表: (一)上午場:1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08:20-08:30 報到及宣導影片播放 08:30-08: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法規簡介 09:00-09:50 各類所得扣繳新頒法令暨申報實務介紹 10:00-10:50 「網紅新興交易課稅」介紹 11:00-11:50 扣繳、非扣繳申報軟體操作介紹 (二)下午場::1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13:20-13:30 報到及宣導影片播放 13:30-13: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法規簡介 14:00-14:50 各類所得扣繳新頒法令暨申報實務介紹 15:00-15:50 「網紅新興交易課稅」介紹 16:00-16:50 扣繳、非扣繳申報軟體操作介紹
2025-12-11
【三重稽徵所】114年12月23日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房地合一2.0暨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講習會
一、時間: 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13時30分至16時30分 二、地點: 本所4樓多功能教室。 三、課程: 1.13:30–13:40 報到及國稅宣導影片 2.13:40–14:30 房地合一稅2.0 3.14:40–15:30 各類所得扣(免)憑單電子申報實務暨扣繳法令介紹(含扣繳優化制度) 4.15:40–16:30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宣導
2025-12-11
【中壢稽徵所】115年1月6日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實務暨網路申報操作」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使轄區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繳憑單新修正法令暨申報相關規定及實務,並提醒申報 時應注意事項。 (二)輔導扣繳義務人正確扣(免)繳憑單填發方式,另加強宣導採用網路申報方式。 (三)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建立徵納 雙方之共識,以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講習時間:115年1月6日(星期二)上午09:00至11:00。 三、講習地點:本所中央東路辦公室二樓會議室(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28號)。 四、講習對象:轄內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 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五、課程內容: (一)09:00-09:1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宣導影片) (二)09:10-10:00 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實務 (含外籍專業人士及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暨網路申報操作 (三)10:00~10:10 休息 (四)10:10~11:00 執行業務所得法令介紹及申報注意事項 (五)11:00-11:10 性別平等電影院 (六)11:10-12:00 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簡介
2025-12-11
【新莊稽徵所】「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與實務暨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講習會
講習會目的: 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與實務(含優化扣繳制度) 及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方式,藉此培養國民正確納稅觀念,並提升徵納雙方之和諧關係。 講習時間: 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13:30-16:30 講習地點: 本所3樓申報教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3樓) 講習時程表: 13:30-14:00報到及租稅宣導 14:00-15:20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與實務(含優化扣繳制度) 15:30-16:30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 (含信託所得申報)
2025-12-11
【羅東稽徵所】114年12月24日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免)扣繳法令與電子申報實務 講習會
13:50~ 14:00 參加人員簽到(播放租稅宣導影片) 14:00 ~ 16:00 所得稅扣繳法令與申報實務(含新頒法令及違章案例介紹)及電子申報軟體操作說明
2025-12-10
【淡水稽徵所】114年12月22日舉辦114年度「扣(免)繳法令及申報實務」、「境外電商課徵所得稅措施」、「貨、菸及營業稅相關法令」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12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00分至12時30分。 二、講習地點:本所2樓多功能教室(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229-10號) 三、課程內容: 08:30 ~ 09:00 報到 09:00 ~ 09:30 境外電商課徵所得稅措施 09:30 ~ 10:00 網紅新興交易課稅須知 10:00 ~ 10:30 貨物稅退稅及菸酒稅法簡介 10:30 ~ 11:30 扣(免)繳法令及申報實務 11:30 ~ 12:30 扣(免)繳憑單申報軟體操作介紹
2025-12-09
【宜蘭分局】114年12月23日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含新設立營業人)扣繳相關業務」租稅教育及宣導講習會
一、目的:(一)加強宣導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免填發相關規定及納稅義務人查詢慼單資料之管道,以達簡化憑單發作業及節能減紙之目標。(二)使轄區內扣繳義務人了所得稅扣繳法令期按時完成正確申報事宜。 二、對象:(一)縣內各機關、團體、學校、營利事業之會計人員。(二)會計師公會、記帳士公會、地政士公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及一般民眾。 三、地點:本分局五樓大禮堂。 四、時間:本(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上午8時40分至11時20分。 五、課程表: 08:40-09:00報到暨綜合導(播放宣短片) 09:00-10:00扣繳法令及實務介紹(含常見錯誤類型及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10:00-10:20國稅新頒法令宣導(新興網紅課徵營業稅) 10:20-11:20各類所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操作介紹
2025-12-05
【中和稽徵所】115年1月5日 「各類所得扣免繳、信託憑單網路申報及法令介紹暨地方稅新頒法令介紹」講習會
一、時間: 115年1月5日(星期一)14時00分至17時00分 二、地點: 本所3樓多功能教室。 三、課程: 1.13:30–14:00 報到、分送宣導資料及宣導影片欣賞 2.14:00–14:50 地方稅介紹 3.15:00–15:50 115年度扣繳(非扣繳)申報軟體操作及檔案識別碼操作說明 4.16:00–16:5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實務暨法令介紹、常犯申報錯誤案例分享、快速解析CFC制度
財政部新聞稿
2025-12-12
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且符合一定要件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者,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下稱查定課徵)之租稅優惠,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鑑於本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爰修正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並提供圖示如附件: (一)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三)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1、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單季行動支付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2、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四)訂定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所列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不適用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改使用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即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復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即使符合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爰配合修正89年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本規範屆期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類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20萬元者,自118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將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是類營業人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財政部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更新於該部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https://reurl.cc/XaEvR7)項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2025-12-11
114年11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
發布日期 114年12月11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1月13 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陳巧芸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7555 一、本月數:11月實徵淨額2,929億元,較上年同月增加167億元(+6.1%)。 二、累計數:累計1至11月實徵淨額3兆5,813億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00億元(+0.3%)。 三、達成率:累計1至11月實徵淨額占累計分配預算數98.9%,占全年預算94.2%。 新聞稿本文 (pdf檔) 本文及附表 (pdf檔) 【附表】 表1、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2、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按政府別分 (Excel檔) (ODF檔) 表3、中央政府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Excel檔) (ODF檔) 表4、地方賦稅(含中央統籌)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5、歷年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6、歷年中央政府(不含特別預算)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表 (Excel檔) (ODF檔) 表7、土地增值稅件數及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表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徵淨額統計表(初步統計) (Excel檔) (ODF檔)
2025-12-11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其資產主要為土地、房屋,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買入乙公司股份60萬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萬股,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甲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該股權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而係填列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經該局審核後按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補徵稅款2百萬餘元(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交易股權時,應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詢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2025-12-11
高雄關舉辦114年第2次業者聯合座談會圓滿成功
高雄關為促進通關便捷化,並深入瞭解相關業者實務作業需求,於本(114)年12月4日下午2時,在該關關本部6樓禮堂,舉辦本年度第2次報關業、運輸業、進出口業、貨棧業及貨櫃集散站業聯合座談會。會議由高副關務長丁財主持,並偕同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出席業者有高雄市船舶日用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巿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巿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巿倉庫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等約60人參加。會中就業者所提各項議題進行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深獲業者肯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本次座談會同時進行多項業務宣導,內容涵蓋:海關徵收規費電腦化;關港貿單一窗口提供報關業者線上申報異動或離職員工作業;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輸美之國貨其產地聲明書,請於規定之期限內補送;在港船舶辦理船用品轉口作業,入境時應列載於進口貨物艙單,卸船後向海關申請押運至艙單所載卸存地,卸船時若發現有未列入艙單之貨物,應向海關申請追加艙單,切勿逕將貨物帶回自有倉庫存放;政風業務及反詐騙等宣導。該關期望透過座談會的雙向互動模式,有效達成共識並提供解決方案,進而提升海關服務品質,促進通關作業更加順暢。 高雄關呼籲,報關業、運輸業、進出口業、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等,皆為國際貿易供應鏈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共同承擔著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的關鍵任務。海關身負邊境監管與服務雙重職能,肩負保障邊境安全與貿易便捷的雙重使命。該關深知此目標需各界協同努力,期望與供應鏈業者建立更緊密的合作關係,共同維護臺灣的貿易利益與邊境安全。 業務單位:高雄關業務一組 聯絡人:王課員 電 話:07-562828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2025-12-10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2025-12-09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將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自108年度起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鑑於我國老年人口快速成長,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長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提高長照扣除額度,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2322-8122
2025-12-09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 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嗣後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原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故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許文馨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7
2025-12-09
114年11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
發布日期: 114年12月9日 下次發布日期: 115年1月9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殷英洳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11月出口640.5億美元,創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3.6%,較上年同月增56.0%(按新臺幣計算增50.1%);累計1至11月出口5,784.9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34.1%(按新臺幣計算增30.0%)。 二、進口: 11月進口479.7億美元,亦為歷年單月新高,較上月增22.3%,較上年同月增45.0%(按新臺幣計算增39.5%);累計1至11月進口4,406.0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23.5%(按新臺幣計算增19.9%)。 新聞稿本文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表1、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2、出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3、進口主要貨品分類 (EXCEL) (ODF) 表4、出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5、進口主要貨品項目 (EXCEL) (ODF) 表6、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7、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ODF) 表8、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9、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0、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入超 (EXCEL) (ODF) 表11、對美國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2、對中國大陸與香港出口之主要貨品 (EXCEL) (ODF) 表13、對新南向政策18國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4、經季節調整之進出口貿易值 (EXCEL) (ODF) 表15、主要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ODF) 表16、進出口物價相關指標 (EXCEL) (ODF) 表17、主要國家貨幣對美元匯率 (EXCEL) (ODF)
2025-12-09
海關籲請正確申報進口生產國別,提升貿易統計品質
隨著全球貿易往來日益頻繁,貿易統計之國別統計為我國政府制定與貿易夥伴國間經濟政策、國際經貿談判的重要依據,亦是私部門市場研究與營運分析不可或缺的基礎,因此,關務署籲請業者正確申報進口貨物生產國別,以維貿易統計品質。 關務署指出,依聯合國國際商品貿易統計(IMTS,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 Statistics)規範,各國在申報進口貨物時應以生產國別為統計基礎,該署亦於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規定,進口報單第36欄應填入貨物之生產國別(包含國名及其代碼),例如進口貨物在越南完成主要製造程序,賣方國家為新加坡,並由香港起運送至臺灣,該貨物生產國別應申報為「越南」,而非「新加坡」或「香港」。 關務署近期檢核進口貿易統計資料時,發現生產國別申報錯誤案例列舉如下,提醒業者注意: 一、國家英文發音易被混淆:例如瑞士(Switzerland)正確國別代碼為CH,發音與史瓦帝尼(Eswatini)相似,而將瑞士國別代碼CH誤繕為史瓦帝尼之國別代碼SZ。 二、因鍵盤上英文字母相鄰而誤繕:例如將SG(新加坡)誤繕為ST(聖多美普林西比)、將KR(南韓)誤繕為KE(肯亞)、CN(中國大陸)誤繕為CH(瑞士)。 為維護我國貿易統計資料之正確性,關務署籲請業者正確申報進口貨物生產國家及其代碼,相關查詢請至關務署官網首頁>資訊匯流>線上查詢>代碼查詢>聯合國地方代碼(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1222)>相關連結:關港貿單一窗口聯合國地方代碼查詢(GC308)。另該署亦彙整申報國別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案例供各界參考,請參閱海關進出口統計查詢網>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統計宣導事項(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17_DEC)>6.國別。 新聞稿聯絡人:呂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806
2025-12-09
籲請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 以節省成本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有由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或是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以下合稱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但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待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銷毀則須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以為妥適安排,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納稅義務人如希望能早日處理逾期貨物,以免徒增存倉成本,可主動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說明,逾期貨物無法變賣時(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仍未銷毀者,由海關代位銷毀,惟海關的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實務執行上受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始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為縮短處理流程,降低業者成本負擔,業者宜優先選擇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避免久候海關執行代位銷毀,建議進口人多加利用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網站(https://waste1.moenv.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查詢合格環保廠商,並向該關遞交銷毀申請書、委託環保公司代為銷毀的委託書及銷毀計畫書等文件辦理自費銷毀,該關將配合監視銷毀,縮短貨物滯倉時間。 基隆關提醒,若業者對銷毀方式或申辦流程有相關疑問,可洽該關法務緝案組處理課驗估股詢問,維護自身權益。電話:(02)24202951分機3250。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處理課傅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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