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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2025-06-06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2025-06-04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每人基本生活,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所需的生活費用為新臺幣21萬元。 該局說明,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該差額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10

2025-06-04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的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 (一)「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 50%」或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 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兒)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25%、20%、10%,甲君3人於113年6月30日出售103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計算甲君持股比率時,因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為55%(直接持股25%+透過配偶及女兒間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103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6月30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3年7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該營利事業的持股,均需一併考量。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5-06-04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 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年12月31日出售90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90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12月31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年1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年7月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5-06-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推動國稅稽徵業務需要,委外招考約僱人員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因應業務需要,經招標程序委由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局114年約僱人員甄選,相關資訊如下: 一、 報名期間及方式:114年6月3日(星期二)10:00至114年6月12日(星期四)17:00,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 報名費:報名費用為新臺幣900元整(不含繳款手續費)。 三、 分發方式: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 四、 錄取名額:正取10名,備取145名。 五、 考試方式:本次甄試分兩階段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國稅法規概要、法學緒論概要(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其他法學),均採選擇題 (單選)題型。 (二)第二試(口試)。 六、 測驗日期: (一)第一試:114年7月5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114年8月9日(星期六)。 七、 工作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八、 經錄取進用之約僱人員,依法辦理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九、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以五等1級280薪點起薪,並視年終考核結果晉薪,最高晉至五等6級330薪點,月支薪額為新臺幣38,948至45,903元;至服務於離島地區(金門稽徵所、馬祖服務處)及花蓮地區(花蓮分局、玉里稽徵所)另加計地域加給,月支薪額分別為新臺幣48,720至55,671元及39,564至46,530元(若當年度調薪,則依照調整後標準支薪)。 十、 有意願者,可至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4年約僱 人員甄選網站(https://ntbna114.twrecruit.com.tw)」下載簡章並報名。 新聞稿聯絡人:人事室   林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703  

2025-05-28 全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競賽總獎金高達215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動發票無紙化,財政部舉辦「全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競賽」活動,報名期間自本(114)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符合參賽資格之營業人可於活動網站(https://shop.einvoice178.nat.gov.tw)線上報名,競賽期間為本年7月1日至8月31日,開立雲端發票比率增加越多,越有機會獲得競賽獎金。 該局說明,財政部積極推動雲端發票,國人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比例連年成長。為增進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自108年起舉辦競賽活動,本年度賡續辦理競賽活動,獎項包含「績優總機構獎」、「績優店家獎」及「最佳翻轉獎」。參賽營業人須非屬專營網路購物及公用事業,並以113年7-8月為基期,總機構及所屬分支機構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37,501張以上,可參加「績優總機構獎」;單一機構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18,001張以上,可參加「績優店家獎」;單一機構開立電子發票在3,001張至18,000張,且雲端發票使用率較低區域的營業人(詳附表),可報名參加「最佳翻轉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績優總機構獎」採全國不分區競賽,「績優店家獎」及「最佳翻轉獎」則採各地區國稅局分區(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及南區)競賽;「績優總機構獎」及「績優店家獎」獎項係以基期開立電子發票張數分為重量級、中量級及輕量級3個競賽等級,「最佳翻轉獎」則不分競賽等級。 該局籲請營業人踴躍報名參賽,並鼓勵營業人在營業場所張貼雲端發票宣導文宣,或配合推出優惠活動,吸引顧客索取雲端發票,並將雲端發票知識納入員工教育訓練,主動提醒消費者「發票存載具」,於結帳系統預設交易明細不列印,節能減碳同時還有機會拿獎金,一舉數得!詳細活動內容請至網站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5-05-26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年4月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2025-05-23 載具歸戶別忘記 中獎獎金線上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營業人為創新行銷常採行會員制度,提供會員專屬優惠方案以開拓商機,並推行會員載具,開立雲端發票節省成本,為企業及消費者帶來許多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會員載具之營業人應提供會員載具歸戶機制,且應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10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未設定載具歸戶之中獎會員。當會員接獲發票中獎通知,可利用四大超商(統一超商、全家超商、萊爾富超商及OK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持會員載具營業人所列印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統一發票實體通路兌獎據點領取中獎獎金。 該局補充說明,消費者欲享有獎金自動入帳的便利性,可至各營業人的會員平台,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將會員載具歸戶到手機條碼,並於大平台完成匯款帳戶設定,即可享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獎金直接入帳等多項便民服務措施;未及於開獎日以前完成載具歸戶及匯款帳戶設定者,亦可在開獎後次月6日起3個月內,於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以手動逐筆點選「我要領獎」,兌領全部獎項,享受獎金不漏接的小確幸。 該局籲請會員載具營業人提供大平台及會員平台歸戶機制,以節省通知發票中獎及寄送中獎發票處理成本;也請消費者多加利用大平台或兌獎APP將各式購物使用之會員載具、儲值卡(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全部歸戶至手機條碼,方便發票集中管理,享受自動對獎的便利性,共同為節能減碳保護地球盡一份心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5-05-23 輔導連鎖餐飲業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成企業ESG目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應數位時代,將電子發票和POS(Point of Sale)系統、線上點餐及外送平台訂單予以整合,藉以提升電子營運效率。該局自今(114)年5月1日起輔導經營連鎖餐飲業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及主動引導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協助企業達成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永續發展的目標。 該局說明,為推動連鎖餐飲業者數位轉型,該局積極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餐飲業者轉換開立電子發票,將電子發票系統整合至POS機、企業資源規劃(ERP)管理系統,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資料媒體申報檔,直接匯入營業稅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作業,可大幅優化帳務作業,並省去寄送、儲存、整理發票的時間,有效降低經營成本。另該局鼓勵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一起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主動將「發票存載具」等宣導話術納入結帳流程,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及推廣「消費發票存載具,交易明細不列印」,營造無紙化交易環境。  該局補充說明,為增進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財政部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明定,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少報銷項稅額情節較為輕微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詳附表)。 該局籲請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並於結帳時主動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5-06-06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200萬元特獎及4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4年5月25日開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轄內營業人開立的中獎發票計有2張200萬元特獎及4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內2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安南區85OC麵包坊及新營區金玉堂文具批發廣場開出;4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分別由臺南市仁德區丹丹漢堡、安平區Coffee Intelligentsia、仁德區統一超商及北區全家便利商店開出,消費者只花費39元至1,970元不等,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籲請中獎民眾,記得於114年6月6日至114年9月5日到指定兌獎據點領獎。 該局強調,為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已開發「統一發票兌獎APP」,以手機下載使用該APP,並設定領獎帳戶,將悠遊卡、iCash、一卡通、信用卡、各店家之會員卡,以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等載具儲存之雲端發票歸戶到手機條碼(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則可透過該APP兌領,獎金自動匯入領獎帳戶,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股長 06-2298015

2025-06-05 「雲端發票科學趣-自製JSPB槍」租稅宣導活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了鼓勵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以及響應全民做公益,配合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辦理「雲端發票科學趣」租稅宣導活動。 本次活動於114年6月7日(星期六)8:40~11:30假屏東書院K書中心辦理,當日除了有手作自製JSPB槍,現場宣導攤位另有專人協助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及載具歸戶等,鼓勵購物消費使用雲端發票,一起節能減碳。 該分局最後貼心叮嚀,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且手機報稅還有專屬獎項。另外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利用ATM轉帳退稅,接獲可疑電話時,請善加利用165詐騙專線查證。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2025-05-29 「應援雲端Team Taiwan」舞蹈比賽,討論不斷,延長報名時間!熱血的年輕學子趕快手刀參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提供莘莘學子表演舞台及瞭解各項稅務措施,特別推出「應援雲端Team Taiwan」選秀比賽,希望藉由舞蹈表演方式,結合雲端發票等租稅議題,讓同學發揮創意、聯想力、散發舞台魅力。本次活動詢問不斷,為提供參賽者更充裕的時間組隊,並感謝大家對活動的支持,故延長報名期限至114年6月10日止!! 還在猶豫要不要報名?該分局說明,本次參賽勝出的金獎隊伍不僅能獲得全聯禮劵12,000元,更可跳進7-ELEVEn獅臺南主場開場演出,報名連結:(網址:https://forms.gle/Pj79SJHXKiXmJgJV9),這是登上棒球場秀舞技的絕佳機會,現在就是邁出夢想第一步的時刻。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

2025-05-23 端午節將屆 籲請民眾不送禮、不邀宴,共同樹立廉能稅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端午節即將到來,為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維護機關優良稅務風紀,該所要求員工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拒受請託關說」之規定,也請民眾支持配合,共同樹立廉能的稅務風氣。 該所強調,稅務人員本應竭誠提供優質的服務,民眾無須送禮、邀宴或請託,這樣不但造成稅務人員的困擾,如果涉及對價,當事人還可能受到刑事調查等不良後果。 該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稅務人員或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 400     

2025-05-23 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去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造成當地居民嚴重災損,許多營利事業紛紛伸出援手對災區進行捐款,協助災民重建家園。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面對不同捐款對象,其在所得稅申報時也有不同的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協助災民重建,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故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對災區捐款,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税結算申報時,憑該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若營利事業係直接對一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款,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認列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審慎檢視捐款對象,正確計算捐贈限額,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范審核員 06-2223111#8051

2025-05-23 端午節將屆 南區國稅局籲請民眾共同樹立廉能稅風

端午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要求其員工嚴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拒受請託關說,也請民眾配合,共同樹立廉能的稅務風氣。 南區國稅局強調,稅務人員本應竭誠提供優質納稅服務,民眾無須送禮、邀宴或請託,避免造成稅務人員困擾,如涉及對價,當事人還可能有受刑事調查等不良後果。 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藉機索賄、不當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陳小姐(06)2223111#2305

2025-05-23 國稅局呼籲民眾勿因佳節循俗或致謝送禮至機關。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端午佳節將至,為配合政府廉能政策,並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籲請民眾洽公時請勿循俗送禮至公務機關,亦無需因感念稅務人員協助處理稅務難題,致贈咖啡飲品或糕點等食品,避免造成困擾與爭議,共同創清新公務環境。    另外,該所呼籲民眾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或Line社群通知操作ATM退稅,若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詐騙稅款或不法需索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2025-05-22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興盛,愈來愈多營利事業藉由跨境投資賺取境外所得,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境外來源所得若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但須注意境外所得若是來自與我國簽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應留意該所得是否有依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如未申請適用協定,恐會影響營利事業扣抵稅額之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境外所得的課稅依據,應優先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也就是營利事業取自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應先依協定規定,就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減免,如營利事業未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而溢繳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於我國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向泰國A公司收取服務報酬500萬元,並取得泰國稅務機關核發繳納所得稅75萬元之憑證,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之扣抵稅額75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所得或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經查甲公司於泰國並無常設機構,是其取自泰國A公司的服務報酬(即營業利潤),依前揭協定規定,應由我國課徵所得稅,泰國免予課稅。因甲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致溢繳境外所得稅額75萬元,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適用,如有適用租稅協定情形而未申請者,營利事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我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申請退還溢繳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吳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43

2025-05-2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報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列報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該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另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申報其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其資本主A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致漏報營利所得1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2025-05-21 「應援雲端Team Taiwan」舞蹈比賽,熱血的年輕學子趕快來參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提供莘莘學子表演舞台及瞭解各項稅務措施,特別推出「應援雲端Team Taiwan」選秀比賽,希望藉由舞蹈表演方式,結合雲端發票等租稅議題,讓同學發揮創意、聯想力、散發舞台魅力,顛覆租稅繁雜、艱深的刻板印象,並傳達正確租稅常識,達到更大效度的稅務宣導。 該分局說明,本次參賽勝出的金獎隊伍可獲得全聯禮劵12,000元,並登上統一7-ELEVEn獅臺南主場開場演出,活動內容請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ntbsa)宣導活動項下查詢,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14年6月1日止,熱血的同學趕快組隊來報名。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

2024-12-12 【大溪稽徵所】114年12月19日舉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法令暨扣繳及非扣繳申報講習會」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使轄區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繳憑單新修正法令暨申報相關規定及實務,並提醒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二)輔導扣繳義務人正確扣(免)繳憑單填發方式,另加強宣導採用網路申報方式。 (三)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建立徵納雙方之共識,以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講習時間:11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08:50至11:30。 三、講習地點:本所4樓辦公室(桃園市大溪區公園路16號4樓)。 四、講習對象:本轄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五、課程內容: 08:50~09:0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等宣導影片 09:00~09:50 綜合所得稅新頒法令函釋介紹 09:50~09:55 休息 09:55~10:25 申報資料收件及系統操作說明 10:26~10:55 扣繳常見錯誤樣態 11:00~11:30 房屋稅2.0

2024-12-10 【汐止稽徵所】114年1月3日舉辦「114年度國稅開講(系列一)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20分至12時30分。 二、講習地點:本所10樓會議室(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8號10樓) 三、課程內容: 09:20 ~ 09:30 報到 09:30 ~ 10:30 「扣繳報得好、申報沒煩惱」 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實務及申報軟體操作 10:30 ~ 11:00   營業稅、貨物菸酒稅簡介及營業人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資訊規定 11:00 ~ 11:30   個人CFC制度 11:  30 ~ 12 :  0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12:  00 ~ 12:  30   房屋稅差別稅率2.0(囤房稅)介紹  

2024-11-12 【板橋分局】113年12月20日辦理「113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暨房屋稅差別稅率2.0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為輔導營利事業單位及一般納稅義務人,使其熟知綜所稅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及申報實務,並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同時藉由跨機關合作,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了解當前重要稅政、稅制、社會關注之稅務議題,建構健全之租稅環境,提升民眾納稅意願及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113年12月20日(星期五) 08:40-11:50 三、講習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08:40-09:0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00-09:50 扣(免)繳法令及申報實務   10:00-10:50 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實務   11:00-11:50 房屋稅差別稅率2.0       

2025-06-06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2025-06-06 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2025-06-06 營利事業倘無法如期提供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在申報書勾選申請延期提示,免另行送件,申請更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中區國稅局說明,以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因結算申報期延長1個月至本(114)年6月底止,所以採曆年制者應於本年6月30日前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後可延期至本年12月31日前提供。為簡化作業,營利事業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務必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未能依限檢附者,請把握時限於今年6月30日前在結算申報書勾選延期提示,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永薇 電話:(04)23051111轉7121  

2025-06-06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申報繳稅及應送交附件期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至今(114)年6月30日,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完成網路申報後,可於今年7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或最遲在今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特別提醒倘逾期送交,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符合「如期申報」。請注意除了「如期申報」外,必須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用人工申報(如連結稅制之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或媒體申報辦理結算申報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除符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出者外,如未於申報時併同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如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務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曾詩涵 電話:(04)23051111轉7163

2025-06-06 113年度綜所稅申報期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用手機輕鬆完成申報,再享抽好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本(114)年6月30日止,尚未辦理結算申報之民眾,請多加利用手機報稅,快速、便捷又可參加抽獎,獎金最高5萬元。 中區國稅局說明,手機報稅不需讀卡機,輸入基本資料及確認內容與繳(退)稅方式,即可輕鬆完成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系統再優化,新增「快速申報流程」,只要透過網路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稅額估算表資料無誤後,即可依提示步驟快速完成申報上傳,手機報稅服務功能更升級。此外,倘須繳交申報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或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附件上傳系統皆可上傳附件,容量為每申報戶15MB,申報全程無紙化,省時又便利,請多加運用。 為鼓勵民眾使用手機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今年再度聯合推出「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好康抽獎活動,總獎金新臺幣(下同)525萬元,中獎名額高達19,586名,頭獎獎金現金5萬元,只要以手機報稅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就可以參加好康抽獎活動。該局特別提醒,在申報資料上傳前,記得於抽獎活動個資聲明勾選「同意」選項且完成申報上傳才能參加抽獎。另外,本次抽獎活動獎項包括現金獎及電子禮券獎,其中電子禮券獎項將利用111簡訊平臺發送中獎通知,請於報稅時務必填寫正確的手機號碼,並開啟收取簡訊功能,以確保參獎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姿㚬 電話:(04)23051111轉2213  

2025-06-06 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 省時又便利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延長至同年6月30日止,財政部提供多元線上繳稅管道如下一覽表,滿足民眾不受地點、時間限制之繳稅需求,繳稅服務不打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現行線上繳稅管道除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網路銀行)及繳稅取款委託書外,因應近年行動支付普及,財政部亦陸續開放民眾透過行動支付APP及電子支付帳戶APP繳納綜合所得稅,今年已增至24個行動支付APP及6個電子支付帳戶APP參與繳稅服務,提供民眾更多元繳稅選擇,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行動支付繳稅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稅項下查詢有哪些支付工具可以使用。 中區國稅局指出,除上述繳稅管道外,民眾亦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溫馨提醒為方便民眾繳納綜合所得稅,已彙整多元繳稅方式(如一覽表),歡迎多加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李瑞琪 電話:(04)23051111轉5914  

2025-06-06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新汽、機車價格不斷上揚,促使性價比較高的中古車市場交易活絡,如個人經常買賣交易中古汽車及機車,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買賣,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因無法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為免重覆課稅,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可提示相關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等),以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以個人名義頻繁買入與賣出中古車,與一般人自用車輛使用汰換特性迥異,2年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適用營業稅稅率5%,核算應納營業稅額28萬元(560萬元×5%);並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大多透過中古車拍賣網站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經取得交易金額資料,遂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逐一計算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27萬元,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1萬元(銷項稅額28萬元-進項稅額27萬元),並裁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呼籲,個人倘經常性銷售中古汽機車,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吳小姐 電話:(04)23051111轉7538

2025-06-06 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繳納困難者,請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並按期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致繳納困難者,請於所得稅規定報繳期間(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連同申報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依核准之期間完成繳納,以保障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及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於今(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繳稅困難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限繳稅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採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113年度所得稅若有符合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要件者,須特別注意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並應於核准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一時不察,損及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延(分)期諮詢窗口電話04-23051111分機5902,或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謝欣澐 電話:(04)23051111轉5922

2025-06-06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依帳證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交易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百萬餘元,經該局調帳查核,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有關成本之帳簿文據資料供核,經該局依查得資料〔包括土地買賣合約書、甲公司分類帳及扣(免)繳資料、進項來源明細、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4號公報所附營造或施工費標準等資料〕核認出售房屋、土地之成本,費用則依甲公司提示之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核定甲公司111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千5百萬餘元,並補徵稅額5百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倘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若無查得資料,則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帳、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並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吳紹衍 電話:(04)23051111轉8124

2025-06-06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被加徵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4年7月9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年7月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提兌狀況,或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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