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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財政部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7-04
115年7月4日「雲端森呼吸 發票樂生活」租稅宣導暨健康齊步走活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今(115)年7月4日上午在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都會公園舉辦統一發票推行暨「雲端森呼吸 發票樂生活」租稅宣導健走活動,在財政部賦稅署宋署長秀玲、該局李局長雅晶及與會嘉賓一同鳴槍下,2千餘人熱情參與,攜手歡樂齊走享受健康、響應愛心。 該局表示,本次活動目的是希望透過公益健走,民眾大手牽小手走出戶外,沿途欣賞公園自然生態之美,一起走出健康與活力。民眾只要捐贈3張115年5-6或7-8月期紙本統一發票或雲端發票(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可報名參加,完成3公里健走就可領取精美完走禮1份。另周邊設置多樣宣導攤位,提供民眾闖關遊戲、扇子彩繪、有獎徵答及手機條碼申辦、下載新版統一發票兌獎APP服務。當天精彩的舞臺表演節目、溫馨的親子互動遊戲、豐富的摸彩活動,讓參加民眾收獲滿滿,整場健走活動熱鬧非凡,讓民眾度過了一個歡樂又難忘的假日時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讓民眾體驗消費儲存雲端發票的便利性,特別規劃雲端發票體驗區,民眾可以行動支付結帳並儲存雲端發票,即可換購精美商品,並設置電流急急棒及氣球童樂會等精彩互動遊戲,吸引民眾熱烈參與。當天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給該局轄內社福團體,藉由每一張發票所累積的愛心使社會更溫暖,讓愛心無限延續。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2026-07-01
停業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新設立之營業人在營業初期或試營運階段無銷售收入,因故申請暫停營業,誤以為停業當期無銷售額就不須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至於已申請暫停營業的營業人,停業前的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於次期辦理申報。若營業人逾期未依規定申報,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乙商號申請自115年4月10日起暫停營業,115年3-4月無銷貨,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遲至同年6月20日才辦理申報,因已逾30日而被裁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以免因逾期申報遭加徵滯(怠)報金。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80
2026-07-01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搞懂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預購、分期付款及網路下單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營業人收款與實際發貨時間常不一致,部分營業人卻因不熟悉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致發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高級家電買賣,於促銷期間接受消費者預購商品,並規定須先支付訂金。甲公司已預收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卻誤認於交貨時始須開立統一發票,未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列報當期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各項交易是否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發現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法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稅務或統一發票開立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2026-07-01
7月1日公告欠稅大戶名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大戶欠稅,自115年7月1日8時起至同年12月31日24時止,於該局網站依法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同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之限制。 該局統計,本次公告轄內欠稅大戶名單,個人欠稅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者計138件,欠稅金額合計47億3千萬餘元;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者計90件,欠稅金額合計129億2千萬餘元,總計公告件數228件,欠稅總金額176億6千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公告期間內,如有繳清稅款情事,該局將儘速更正名單。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2026-06-30
住宅出租享節稅 符合法令不論信託均適用!
民眾將個人住宅提供作為社會住宅、公益出租,或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出租,其所享有租金免稅額及較優惠的必要費用率,不論該住宅是否作為信託財產,只要符合法令規定的出租態樣,均適用相同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下稱委託人)不論是自行出租,或是以該住宅為信託財產並由受託人(即出租人)辦理出租,其所得稅課徵規定整理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費用率% 類型 一般住宅 公益出租人 社會住宅 租賃住宅 法令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 住宅法第15條 住宅法第2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 - 1萬5千元 1萬5千元 6千元 應稅租金之必要費用率 43% 43% 60% 6千元至2萬元 53% 超過2萬元 43% 該局補充,雖然信託與否不影響免稅額及費用率,但信託案件之受託人負有特定的行政義務。受託人於信託期間應依法設置帳簿詳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且須依限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信託財產目錄及憑單。又租金給付人(如包租業)給付受託人租金時,應以「租金收入減除免稅額度」後的餘額為應稅租金,並辦理所得稅扣繳。 該局提醒,房東可自行檢視出租契約適用的法源,確保自身節稅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2026-06-30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境內財產之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所稱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達365天。 該局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6-06-30
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將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且該被投資者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如符合一定條件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之一,是原以「公司淨值」做為股權價值的計算基準,如果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或有其他可證明市價的資料,可以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資產價值,讓是否符合「50%以上價值來自境內房屋、土地」的認定條件,更為客觀並貼近實際情形。重點之二,是放寬個人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下稱舊股權)的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說明: 一、A公司為非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甲君104年8月20日購買A公司30%股份,110年11月3日再購買40%股份,合計共持有A公司70%股份。 二、甲君115年4月30日出售A公司20%股份,經按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股票移轉支付必要費用後的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甲君本次交易的股權占A公司總股權的20%,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股權持有期間,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舊股權,另衡量交易當時A公司境內房地資產總額500萬元,其中屬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舊制房地價值300萬元,占比為60%(300萬元/500萬元)。 四、依前揭修正後作業要點規定計算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100萬元×100%×60%),按全部交易所得100萬元減除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即為視同房地交易所得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 五、甲君應以股份買賣交割日為交易日,並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補充,上開115年4月21日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規定,於前揭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如仍有疑問,請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2026-06-29
買車、換車貨物稅退稅小確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新購汽機車及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新車貨物稅,新購部分,汽車每輛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2千元;舊換新部分,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若有購車或換車需求的民眾可善加利用。 該局說明,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cc以下新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5萬元;購買排氣量150cc以下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2千元。若同時汰換舊車,符合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舊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限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等條件,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5萬元;至報廢或出口出廠滿4年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如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不限同一人,則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4千元。雙重優惠加乘,買新汽車最高省10萬元,買新機車最高省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不論僅購買新車或同時汰舊換新,有關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舊車行車執照、舊車報廢之各項異動登記書、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證明新舊車主關係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影本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等證明文件,需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於符合退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相關疑義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相關法規、作業流程、常見問答及申請進度等,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6-06-26
豪雨造成災害損失,得依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影響, 部分地區可能因豪大雨造成災害,提醒民眾若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因淹水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請民眾參考 。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臨櫃辦理或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該局對於納稅義務人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 「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或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520
2026-06-16
營利事業估列薪資支出,未具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支出不得列報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薪資費用及年終獎金,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僅於帳上估列,未具實際給付義務基礎者,屬未實現費用,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營所稅查準)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該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應付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甲公司提示之資料,該公司於年度終了時,僅以會計分錄估列相關費用,未於公司章程載明相關獎金制度,亦未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且無法提示與員工間事前約定之相關資料及給付標準。因該筆費用尚未具備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費用,依據營所稅查準第63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2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會計處理需要,雖得依權責發生基礎估列相關費用,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應注意營所稅查準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7-07
營業人請注意!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喔!
股東會旺季剛過,股東紀念品拿得開心,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要小心,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是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扣抵,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保溫瓶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進項稅額15萬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84
2026-07-07
颱風季來臨,營利事業應把握災損失申報期限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隨著颱風季節來臨,營利事業如因颱風、豪雨、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勘查。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著手清理受災現場前,務必針對受損財物拍照存證(照片宜加註拍攝日期),並妥善保存維修估價單、維修收據或發票等資料,以維護自身申報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的權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凡符合規定的災害損失,得依規定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非營業損失,惟已獲保險理賠部分,不得重複列報。為保障自身租稅權益,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期限,並妥善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申報作業順利進行。 此外,建議善加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服務辦理災害損失申報,無須親自到場,即可完成相關程序,不僅免除排隊等候之不便,亦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兼具效率與便利性。 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100
2026-07-06
臺南分局辦理「加油存載具」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e起享便利抱好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為推廣民眾日常生活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提升載具使用率,將於115年7月20日(星期一)及7月21日(星期二)下午3時至6時30分舉辦「加油存載具」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民眾一起體驗雲端發票帶來的便利。 本次活動分別於7月20日在中油灣裡加油站、7月21日在中油崇善路加油站舉行。民眾於活動現場加油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即贈送宣導品1份,還可參加捐發票享好康活動,只要下載或更新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或完成設定載具歸戶、領獎帳戶、小工具等功能,並捐贈未開獎雲端發票,就可以兌換精美宣導品1份!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115年7月1日全面升級改版,新增雙語介面、發票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設定服務,中獎發票領獎提醒、生物辨識與圖形解鎖登入、快速捐贈、減碳存摺及消費分析等服務,提醒老朋友記得更新至最新版APP,新朋友歡迎下載,一起體驗更便利、更貼心的數位生活!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吳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400
2026-07-03
換屋族注意,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
2026-07-03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4
2026-07-01
節能家電退稅線上辦 免出門輕鬆享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多日連續下雨,許多民眾因屋內潮濕而添購除濕機,日前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家裡買了能源效率第1級的除濕機,想申請退還貨物稅,但工作繁忙無法抽出時間到國稅局,要如何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電腦或手機線上申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項下,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如果採直撥退稅者,還可選擇免插卡之簡化身分認證方式登入,登入後輸入買受人資訊及聯絡人Email等,於信件驗證成功後,提供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類別、廠牌等資料,採直撥退稅者則需另外附上退稅帳戶存摺封面,俟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免出門省時又便利。 該局表示,民眾購買符合規定的節能家電,可多加利用網路申請退稅,不必特別到國稅局辦理。如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6
2026-07-01
欠稅大戶注意了!國稅局7月1日起公告轄內重大欠稅案件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自今(115)年7月1日8時起,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公告轄內重大欠稅案件名單,公告期間至今年12月31日24時止,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資訊互為連結。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月1日公告轄內個人累計欠稅金額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金額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 南區國稅局本次公告的欠稅人名單,個人部分有48件,欠稅金額合計24億8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8億2千餘萬元;營利事業部分有15件,欠稅金額合計19億8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4億5千餘萬元,總計公告件數63件,欠稅總金額44億7千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應納之稅捐,逾期未繳者,除額外增加滯納金、利息負擔外,還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甚至被限制出境及公告姓名或名稱,影響個人及企業聲譽。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23111轉8111
2026-06-29
颱風外圍環流引發豪雨釀災,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呼籲受災民眾留意稅捐減免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本(6)月25日受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增強影響,屏東地區持續發生強降雨及雷雨,部分地區因豪雨淹水造成民眾及企業財物受損,該分局對受災民眾深表關心,並特別提醒民眾,在進行災後環境清理前,請務必先「拍照存證」,以維護自身申報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的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颱風、豪雨等不可抗力災害造成財產損失,請牢記「災損減免三步驟」: 一、拍照存證:在著手清理受災現場前,請務必針對受損財物(如房屋、車輛、家電或生財器具等)拍照存證。 二、檢附文件:妥善保存受損財物照片,以及各項修繕工程估價單、維修收據或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減免: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 該分局呼籲,為了減少民眾奔波,建議受災民眾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災害損失,不僅免出門、免排隊,全天候24小時皆可辦理,快速又便利。 民眾若對於災害損失相關稅捐減免規定或申辦流程有任何疑問,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下載申請書表,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
2026-06-26
反賄選不缺席,守護全民稅收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政府推動各項公共建設、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國防安全等施政,均仰賴穩定的租稅收入作為重要財源。因此,維護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不僅需要全民依法納稅,更需要共同拒絕賄選,守護民主制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賄選行為不僅破壞選舉公平性,更可能影響公共資源分配及政府施政品質,進而損及納稅人的權益。唯有建立廉潔選舉風氣,選出真正為民服務的公職人員,才能使有限的租稅收入獲得妥善運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及公共服務品質。 該分局提醒民眾秉持「不買票、不賣票、不受賄選」原則,勇於檢舉不法,共同守護民主價值,讓每一分稅收都能用在增進全民福祉的正途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6-06-25
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到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影響,部分地區可能因豪大雨造成災害,提醒民眾若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因淹水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請民眾參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受災納稅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及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4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6-07-01
【竹北分局】115年8月21日辦理「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講習會」
一、辦理時間:115年8月21日(星期五)上午9:30-11:50。 二、講習對象:新竹縣之納稅義務人、營業人、營利事業會計人員、記帳業者及會計師等,80人為限,額滿為止。 三、講習地點:本分局4樓簡報室 四、課程規劃: 09:30-10:00報到、播放租稅宣導影片 10:00-10:50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法令介紹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 11:00-11:50 CFC(營利事業部分)法令介紹
2026-06-25
【基隆分局】115年7月28日(星期二)舉辦基隆地區「115年度新設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辦理時間:115年7月28日(星期二)08:50~11:50 二、講習對象:基隆市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會計人員、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60人為限,額滿為止。 三、講習地點:本分局10樓禮堂(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2段162號10樓) 四、課程內容: 08:50 ~ 09:00 報到 09:00 ~ 09:50 綜合所得稅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 10:00 ~ 10:50 新設立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申報及違章案例分享 11:00 ~ 11:50 營業稅相關法令簡介及申報實務
2026-06-05
115年6月22日(一)辦理「整合服務平台教育訓練」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協助營業人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傳輸及下載電子發票資訊。 二、講習時間: 115年6月22日(星期一) 9:30~12:30 三、講習地點: 北區國稅局總局7樓簡報室(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2026-03-16
【新竹分局】「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講習會」
時 間 課 程 13:20~13:40 報到及國稅資訊宣導 13:40~14:30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 法令暨政策宣導(含 CFC及房地合一) 講師:稅務員蔡淑婷 14:30~14:40 休息10分鐘 14:40~15:30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 暨結算申報實務、網 路申報操作說明 講師:稅務員周郁凱 15:30~15:40 休息10分鐘 15:40~16:30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機關或團體(含福委 會)申報實務及網路 申報操作說明 講師:稅務員張婷掗
2026-03-16
【新竹分局】「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外僑及執行業務所得 結算申報講習會」
時間 課程 08:50~09:10 報到及國稅資訊宣導 09:10~10:00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包含綜合所 得稅最新法令、手機報稅、個人 最低稅負制AMT、CFC及常見問 題) 講師:綜所稅課 稅務員 劉千華 10:00~10:10 休息10分鐘 10:10~11:00 外僑所得稅申報實務及電子申報 操作說明 講師:綜所稅課 稅務員 陳思吟 11:00~11:10 休息10分鐘 11:10~12:00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實務及電子申 報操作說明講師: 綜所稅課 稅務員 李芷茵
2026-03-06
【新竹分局】115年03月27日 「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暨性別平權宣導講習會
時間 內容 講師 08:40-9:10 性別平權影片及各稅目宣導 、【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暨 性別平權宣導講習會】課前 探索題、報到 服務管理課 09:10-9:15 長官致詞 新竹市商業會 理事長 邱文賢 09:15-10:45 營業稅法令及網紅新興交易 (90分鐘) 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包含「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 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 銷售稅課 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審核員 鄭以旻 10:50-11:40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注意事 綜合所得稅課 (50分鐘) 項 稅務員 黃主辰 11:40-11:50 【營業稅及綜所稅暨性別平權 (10分鐘) 宣導講習會】課前探索題 解 服務管理課 析
2026-01-29
【新竹分局】115年度新竹市商業會「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暨性別平權宣導講習會」
二、 參加對象 新竹市商業會會員及各基層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 各基層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秘書)或會務人員 。 新竹分局轄區內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記帳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 新竹市記帳士公會、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同仁 。 三、 課程大綱 08:40 - 09:10 內容:性別平權影片宣導、各稅目宣導、課前探索題及報到 。 講師:服務管理課 。 09:10 - 09:15 內容:長官致詞 。 講師:新竹市商業會 邱文賢理事長 。 09:15 - 10:45 內容:營業稅法令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含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 講師:銷售稅課 鄭以旻審核員 。 10:50 - 11:40 內容: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注意事項 。 講師:綜合所得稅課 黃主辰稅務員 。 11:40 - 11:50 內容:課前探索題解析 。 講師:服務管理課 。
2025-12-12
【新竹分局】114年度「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講習會」
一、對象: (一)網紅公協會團體。 (二)新竹市記帳士公會、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三)本轄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記帳 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二、時間: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13:30~15:20。 三、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會議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四、講師:本分局銷售稅課 陳課長玉春 五、課程安排: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單位/主講者 13:00~13:30 報到 13:30~15:20 網紅與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新竹分局 銷售稅課 陳課長玉春 15:20 賦歸
2025-12-04
【新竹分局】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及營所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講習會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二、對象: (一)本轄各扣繳單位、會計師事務所、記帳業者等。 (二)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社會大眾。 三、上課日期:115年1月6日(星期二)13:00~16:00。 四、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禮堂(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五、課程安排: 13:00-13:30 報到【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暨兩性平權】課前探索題 13:30-15:0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暨常見錯誤態樣及課前探索題詳解 講師:綜所稅課 稅務員 林翠萍 15:00-15:10 休息時間 15:10-16:00 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 講師: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周郁凱
2025-08-01
【新竹分局】114年度08月21日及08月22日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
(一)主辦單位: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士公會、社團法人 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三)課程表 1.上課日期:114年8月21日(星期四)08:30~16:00。 (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B2教室。) 時間 內容 講師 08:30-09:00 報到/致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09:00-12:00 遺產稅及贈與稅查核實務 由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遴派 12:00-13:30 休息 13:00-16:00 不動產稅務實務及不動產 由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遴派 合夥稅務議題探討 2.上課日期:114年8月22日(星期五)08:30~16:30。 (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B2教室。) 時間 內容 講師 08:30-09:00 報到/致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新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09:00-09:50 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 國稅局新竹分局 實務(含優化所得稅扣繳 綜所稅課 制度說明) 稅務員 鄭麗華 10:00-10:50 貨物稅及菸酒稅法令及申 國稅局新竹分局 報實務 銷售稅課 審核員 葉文雅 11:00-11:50 房地合一所得稅2.0申報 國稅局新竹分局 實務及常見錯誤態樣(個人) 綜所稅課 稅務員 彭致維 11:50-13:30 休息 13:30-15:00 營所稅查核實務-製造業及 國稅局新竹分局 營建業 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林淑芬 15:10-16:40 營所稅暫繳申報(含記帳業 國稅局新竹分局 者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 營所遺贈稅課 反詐騙宣導及電子帳簿) 稅務員 蔡淑婷
財政部新聞稿
2026-07-07
免稅商店購物更便利,財政部預告修法推動旅客購物免簽名及無紙化服務
為簡化免稅商店銷售流程、強化旅客個人資料保護,並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財政部於115年7月2日預告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下稱免稅商店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推動旅客購物免簽名及無紙化服務,預告期間為60日,至115年8月31日止。 關務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刪除售貨單須經購貨人簽名規定,考量現行免稅商店交易資料已可透過資訊系統留存及查核,旅客購買免稅商品時無須再於售貨單簽名,可簡化結帳程序、縮短旅客等候時間,並降低簽名樣式等個人資料外洩風險。另增訂供購貨人收執用途之售貨單得以電子方式儲存,未來旅客可透過e化方式保存及查詢購物紀錄,不僅更加便利,且減少紙本單據使用,更加落實節能減碳及無紙化政策目標。 關務署最後說明,本次修正將有助於打造「免簽名、無紙化、更便利」之購物環境,優化旅客購物體驗及免稅商店服務品質,並兼顧數位化發展與環境永續,免稅商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刊載於財政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歡迎民眾上網查詢,倘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提供或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
2026-07-07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年輕人自行創業正夯,在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等,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112年度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承租房屋,在每次給付租金28,000元時,應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另應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陳小姐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繳稅款外,並依法受罰。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給付各類所得,即應依法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即可免除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或申報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罰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李金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8
2026-07-07
營業人請注意!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喔!
股東會旺季剛過,股東紀念品拿得開心,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要小心,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是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扣抵,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保溫瓶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進項稅額15萬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84
2026-07-07
旅客勿攜帶電子煙、國外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入境!留意菸品免稅限額,以免違規受罰
基隆關表示,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目前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仍禁止輸入,旅客不得攜帶入境;另加熱菸屬菸害防制法所稱指定菸品,須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始得輸入,由於旅客違規攜帶入境案件頻仍,籲請旅客多加留意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目前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14項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開說明「在國外沒有販售也沒有相同品項」,即目前國外並無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加熱菸產品。另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0條及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規定,菸品於販售前,應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及健康警示圖文等事項,因此,前開經衛福部審查核定通過後於國內免稅商店或合法通路販售的加熱菸產品,均載有我國法令要求的中文標示,籲請旅客切勿心存僥倖攜帶國外加熱菸入境,以免遭海關查扣後移送地方政府依法裁處。 基隆關提醒,配合衛福部114年10月公布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財政部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自115年2月1日起,年滿20歲入境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菸品數量為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加熱菸)200支,四者擇一適用免稅規定。旅客於國內免稅商店購買經衛福部審查通過的加熱菸或捲菸等菸品時,應注意所攜帶數量是否超過前開免稅限額。 基隆關呼籲,旅客入境前應先瞭解菸品攜帶規定及免稅數量限制,切勿自國外購買電子煙、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攜帶入境,以免影響通關甚或受罰。如有通關疑義,請於通關前主動至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確保通關順利,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稽查組行李檢查股蔡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113 ※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
2026-07-06
國產署推出115年第4批14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今日公告115年第4批14宗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訂於115年8月24日開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本批次標的分布於全臺9個縣市,臺中市、臺南市各3宗,桃園市2宗,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新竹縣、南投縣、高雄市各1宗,合計面積約4.53公頃,權利金底價總計新臺幣34億7,178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其中新北市林口區土地為國市共有,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不得辦理一部讓與,餘13宗均得辦理一部讓與。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批次首次列標者6宗,其中3宗住宅區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土地,鄰近國道1號南崁交流道,可快速串聯桃園、南崁及雙北地區;基隆市仁愛區土地位於基隆核心生活圈,鄰近廟口夜市、成功市場;臺南市南區土地,鄰近鹽埕圖書館及學區,生活機能成熟。另新竹縣新豐鄉商業區土地,鄰近新豐火車站、國道1號湖口交流道;宜蘭縣羅東鎮丁種建築用地,鄰近臺9線與國道5號,可快速往返臺北與宜蘭地區;臺中市豐原區甲種工業區土地,坐落豐原工業發展廊帶,鄰近豐原火車站及豐勢交流道,區位條件佳。 另8宗曾列標土地,其中6宗住宅區土地,2宗位於臺南市東區平實營區重劃區,鄰近南紡購物中心,受惠於平實轉運站與捷運藍線規劃,發展可期;1宗新北市林口區土地,鄰近三井 OUTLET及機場捷運林口站,生活與商業機能成熟;1宗桃園市大園區土地,生活圈涵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城及高鐵生活圈,交通與公共設施機能完善;1宗臺中市南區第13期市地重劃區土地,鄰近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臺中捷運大慶站,基地方整,開發條件優越;1宗高雄市小港區土地,鄰近小港機場及小港醫院,區位條件佳。另 1宗臺中市東區干城商業區土地,鄰近臺中車站及大型商場,商業發展活絡;1宗南投縣仁愛鄉丙種建築用地,位於臺14線沿線,為前往清境農場及合歡山必經之路,觀光資源豐富。 為兼顧活化國有土地及國家住宅政策,國產署自111年起就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面臨1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基地形狀方整且面積0.15公頃以上之標的,均先徵詢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確認有無社會住宅用地需求,經評估無需求者,續由該署辦理活化利用;招標設定地上權係國家保有土地所有權提供使用權予民間活化國有土地方式,於國人有土斯有財觀念下其市場流動性與所有權市場有明顯區隔。本批次公告之各宗標的,基地及區位條件均相當優質,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邱技正啟東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2
2026-07-06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2026-07-06
進口貨物交易條件約定另支付權利金者,應列入完稅價格申報計稅
臺北關表示,115年1月至5月期間,經該關事後稽核查獲之異常案件計22件,預估補稅金額計新臺幣7,087萬4,813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了新臺幣5,845萬1,895元,其主要態樣為進口人漏未將其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致須補繳稅款。該關後續將輔導被稽核進口人於貨物通關時,即應依權利金比值計算權利金後,一併申報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位,正確申報完稅價格及營業稅稅基,以確保國家稅收。 該關進一步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稅。進口人因取得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若未於貨物通關時一併申報計稅,經海關事後稽核查獲者,進口人除須負擔事後補稅相關作業之行政成本外,另基於風險管理,海關將視進口人之違規態樣,按廠商等級、完稅價格及補稅額度進行注檢管控。 該關呼籲,進口人如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有所疑義,可洽各進口地海關,或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於貨物進口前,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以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申請書表可至該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下載。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4960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聯絡電話:03-3982901;手機:0978-667109
2026-07-04
115年7月4日「雲端森呼吸 發票樂生活」租稅宣導暨健康齊步走活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今(115)年7月4日上午在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都會公園舉辦統一發票推行暨「雲端森呼吸 發票樂生活」租稅宣導健走活動,在財政部賦稅署宋署長秀玲、該局李局長雅晶及與會嘉賓一同鳴槍下,2千餘人熱情參與,攜手歡樂齊走享受健康、響應愛心。 該局表示,本次活動目的是希望透過公益健走,民眾大手牽小手走出戶外,沿途欣賞公園自然生態之美,一起走出健康與活力。民眾只要捐贈3張115年5-6或7-8月期紙本統一發票或雲端發票(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可報名參加,完成3公里健走就可領取精美完走禮1份。另周邊設置多樣宣導攤位,提供民眾闖關遊戲、扇子彩繪、有獎徵答及手機條碼申辦、下載新版統一發票兌獎APP服務。當天精彩的舞臺表演節目、溫馨的親子互動遊戲、豐富的摸彩活動,讓參加民眾收獲滿滿,整場健走活動熱鬧非凡,讓民眾度過了一個歡樂又難忘的假日時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讓民眾體驗消費儲存雲端發票的便利性,特別規劃雲端發票體驗區,民眾可以行動支付結帳並儲存雲端發票,即可換購精美商品,並設置電流急急棒及氣球童樂會等精彩互動遊戲,吸引民眾熱烈參與。當天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給該局轄內社福團體,藉由每一張發票所累積的愛心使社會更溫暖,讓愛心無限延續。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2026-07-03
換屋族注意,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
2026-07-03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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