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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財政部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11-14
欠稅人可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計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該局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後,甲君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保全稅捐,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得予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則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欠稅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2025-11-12
提高警覺、防範稅務詐騙 北區國稅局籲納稅人慎防冒名通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不法人士利用「稅務調查」、「稅務抽查」名義,以假冒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網頁連結方式進行詐騙,誘使民眾下載執行惡意附檔、點擊可疑連結、甚至至 ATM 或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造成個人或企業資料外洩或財務損失,請民眾提高警覺。 該局說明,凡涉及重要稅務調查事項,國稅局均以正式公文書寄送通知,不會以電子郵件提供可疑連結或夾帶可疑檔案進行稽查通知,請民眾及營業人謹慎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如收到來自政府通知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並對突如其來的稅務調查通知保持警戒。 該局再次強調,稅務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請務必保持警覺、守護自身與企業財務安全,如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2025-11-12
北區國稅局2026年「金馬迎春」水果月曆兌換活動正式開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026年「金馬迎春」水果月曆將於114年11月27日在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24個據點上班時間開始兌換!民眾只要捐出114年11至12月未列印買受人統一編號且消費金額達10元以上之紙本發票10張或雲端發票5張,就可兌換精美水果月曆1本。該局每年印製的水果月曆廣受好評,因數量有限,想兌換的民眾請把握機會,不要錯過喔! 該局說明,2026年月曆以本土栽種的時令水果為主題,每月搭配不同的吉祥語及實用稅務宣導詞,還附贈喜氣春聯「馬運亨通」及「迎財納福」供民眾張貼;此外,也特別結合該局轄區特色古蹟手繪插畫,包含新竹市東區迎曦門、桃園市大溪區李騰芳古宅及花蓮縣吉安慶修院等,讓民眾感受多元在地古蹟風貌。兌換月曆所募集到的發票將全數轉贈公益慈善社福團體,歡迎民眾踴躍捐發票換月曆,一起做公益。 該局呼籲,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便利又環保,除可自動對獎,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且綁定領獎帳戶,中獎時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匯入帳戶,獎金不漏接!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2025-11-12
鳳凰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鳳凰颱風來襲,共伴效應帶來驚人的致災性降雨,請民眾在清理家園時注意自身安全,若有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
2025-11-07
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近期國際金價屢創新高,黃金因預期通貨膨脹價格飆漲,成為市場避險資金首選,市場交易熱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應依規定就純金及加工費勞務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上揭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開統一發票範疇,營業人銷售純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因金飾售價=黃金牌價x黃金重量+工錢,銷售純金飾品所收取之工錢,係屬銷售勞務,則應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花媽媽至甲上銀樓購買結婚金飾套組1組共計3兩,幫女兒添嫁妝合計50萬元(內含工錢20,000元),甲上銀樓應分別就純金及加工費部分開立1張免稅發票48萬元及1張應稅發票2萬元交付予花媽媽。該局整理銷售黃金、貴金屬等相關營業稅之徵免情形如附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按純金飾品實際出售價格,就黃金及加工費分別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5-11-05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5-11-05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於編製遺產清冊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前或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於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的餘額、餘股狀況,無需再奔波各金融、證券代理商等機構,大大降低漏列遺產清冊財產或漏報被繼承人遺產稅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15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債權人乙君聲請法院選任A君為甲君的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14年1月15日裁定確定,A君既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即具有申請被繼承人甲君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資格,可檢具前揭證明文件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二)至於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因A君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可以申請延長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倘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前揭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
2025-10-30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1千7百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已列報成本的營業收入1千5百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1千5百餘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百餘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所得額,若因一時疏忽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
2025-10-30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應按同法第14條之4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2年1月6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房地,於105年2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3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移轉,並於113年11月11日申報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5萬元(含甲君取得該房地1,200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5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經該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88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725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3%+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3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8萬3千100元】,及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5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補繳稅額10萬元。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2025-10-28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5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11-17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轉8036
2025-11-17
「馬到成功送新曆」兌換活動即將開跑囉
為迎接新年的到來及鼓勵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將辦理「馬到成功送新曆」租稅宣導活動,備有精美月曆及桌曆供民眾兌換,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該所表示,自114年11月25日(星期二)上午8時起,民眾只要捐贈114年11-12月期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以上之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發票10張,即可至該所1樓活動專屬櫃檯兌換「金馬舞春果好甜」月曆或桌曆1本,每人限兌換1本,數量有限,兌完為止。本次活動所募得發票將全數轉贈公益社福團體,邀請民眾一起響應公益活動,讓人間處處有溫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洪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2025-11-14
新化稽徵所「馬到成功送新曆」11月25日開始兌換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自114年11月25日(星期二)起上午8時至下午5時之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休息時間:每日中午12時至1時及例假日),於該所(臺南市新化區中正路588號)前棟1樓6號櫃檯辦理「馬到成功送新曆」-捐贈發票兌換月曆或桌曆活動! 該所進一步表示,只要捐贈114年11-12月未列印機關團體或買受人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發票10張(每張統一發票最低消費金額為新臺幣10元),即可兌換2026年精美月曆或桌曆(二擇一)1本,每人限兌換1本,數量有限,換完為止。發票捐贈後恕不退還,將全數轉贈轄內公益慈善團體。歡迎民眾逗陣來換新曆做公益。詳情請洽:06-5978211分機402林小姐。 另該所特別呼籲民眾,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或Line社群通知操作ATM退稅,若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詐騙稅款或不法需索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2025-11-14
馬到成功送新曆!屏東分局月曆兌換活動將於11月25日開跑囉!
新年將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邀請您參與「馬到成功送新曆」捐發票換月曆活動,從今(114)年11月25日(星期二)起,上班日上午9點至11點30分及下午2點至4點30分,在該分局2樓服務管理課捐贈今年(114年)11-12月期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的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發票10張,就可兌換月曆或桌曆1本,每人限兌1本,數量有限,兌完為止!本次活動所募集的發票將全數轉贈公益慈善團體,歡迎民眾共襄盛舉,捐發票做公益迎新春。 該分局說明,本次活動兌換的「2026年金馬舞春果好甜」月曆及桌曆,是以臺灣各月份當令水果為主題,結合AI繪圖競賽活動入選作品,並搭配稅務金句及稅務專區QRcode,藉以宣導租稅常識及鼓勵民眾使用雲端發票。 另外,該分局特別呼籲,網路繳稅便利又省時,並請民眾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Paytax)進行線上繳稅時,要點選正確的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特別留意別誤點釣魚網站,以免受騙,若有任何疑慮,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或165反詐騙專線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
2025-11-14
每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以受贈 人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或當年度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按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以曆年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7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00萬元,同年11月1日贈與女兒現金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應於11月1日贈與超過免稅額之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蔣股長 06-2298128
2025-11-14
捐發票換2026年新曆活動即將展開!
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或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將自本(114)年11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舉辦「馬到成功送新曆」租稅宣導活動,印製2026年精美月曆及桌曆,歡迎民眾兌換。 該分局表示,本次活動所兌換的「金馬舞春果好甜」月曆以臺灣各月份當令水果為主題,並結合租稅AI繪圖競賽活動入選作品,宣導手機報稅及雲端發票之便利性,民眾只要捐贈114年11-12月期每張消費金額10元(含)以上之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發票10張,自11月25日起,即可在該分局上班時間至3樓服務宣導櫃檯兌換月曆或桌曆(二擇一)1本,每人限兌換1本,數量有限,兌完為止。本次活動所募集的發票將全數轉贈公益慈善團體,歡迎民眾共襄盛舉。 另外,該分局呼籲,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或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藉機索賄、詐騙稅款或其他不法情事,請敘明違法事實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檢舉,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檢舉電子郵件信箱:1n@ntbsa.gov.tw,或撥打檢舉電話:06-2229451,以共同維護廉潔風氣。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400
2025-11-13
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法定延遲利息,課稅大不同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違約金,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果是因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至於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由於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會遲延支付貨款,因此該利息並非事前可計入貨款對價的範圍,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的「銷售額」,但如果有涉及租稅規避情事者,仍應依個案情形依法辦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一台機器9,000萬元與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遲給付貨款,依雙方合約,乙公司須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延遲利息1萬元,則甲公司應開立銷售機器9,0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之統一發票,至於延遲利息1萬元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8085
2025-11-13
馬到成功送新曆 「捐發票換月(桌)曆」活動開跑!
新年將至,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捐發票換月(桌)曆活動將於114年11月25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於該所1樓開跑,凡捐贈114年11-12月期,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含)以上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發票10張),即可兌換月曆或桌曆1本,每人限兌領1本,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該所進一步說明,現場除了「馬到成功送新曆」活動,也提供稅務諮詢及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服務,宣導正確國稅觀念及鼓勵民眾以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本次活動募得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民眾共襄盛舉,與國稅局齊心做公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400
2025-11-11
生前自益信託之農地 不適用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益信託委託人於生前將農地交付信託登記,委託人死亡時所遺財產為信託農地之歸屬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因此,無農地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也就是,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因此,委託人將農地辦理自益信託,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委託人持有財產之性質,已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委託人死亡時,已非該信託土地之所有權人,所以,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應留意農地信託後相關遺產稅之徵免規定,以免原本免遺產稅的農地喪失免稅優惠。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2025-11-10
潮州稽徵所將於11月25日開始兌換「金馬舞春果好甜」月曆!
為迎接新曆年的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將舉辦「金馬舞春果好甜」租稅宣導活動,藉以宣導租稅常識及鼓勵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該所表示,自114月11月25日(星期二)9時起,民眾只要捐贈114年11-12月期未登錄機關團體或買受人統一編號且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以上之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發票10張),即可至該所(地址:潮州鎮永康街66號)1樓志工服務櫃臺兌領2026年水果月曆或桌曆1本,每人限兌換1本,數量有限,兌完為止。本次活動所募集之發票將全數捐贈予轄內公益團體,歡迎民眾共襄盛舉,一起捐發票換新曆做公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 400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5-11-14
【板橋分局】114年12月26日舉辦「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講習會」
講習目的: 為輔導營利事業單位及一般納稅義務人,使其熟知綜所稅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及申報實務,並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了解當前重要稅政、稅制、社會關注之稅務議題,建構健全之租稅環境,提升民眾納稅意願及稽徵效率。 講習時間: 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 09:00-11:30 講習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第二會議室 講習時程表: 09:00-09:3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30-10:30 扣(免)繳法令及申報實務 10:30-11:30 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實務
2025-11-14
【花蓮分局】114年12月18日舉辦「114年度扣繳申報實務講習會」
講習目的: 為輔導營利事業單位及一般納稅義務人,使其熟知綜所稅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及申報實務,並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了解當前重要稅政、稅制、社會關注之稅務議題,建構健全之租稅環境,提升民眾納稅意願及稽徵效率。 講習時間: 114年12月18日(星期四) 09:30-11:30 講習地點: 花蓮市明禮路131號6樓大禮堂 講習時程表: 09:00-09:3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30-10:30 所得稅扣繳法令與實務 10:40-11:30 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
2025-11-11
【竹北分局】114年12月23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使轄區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課稅規定及申報實務,特開辦本次講習會,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了解當前重要稅政、稅制、社會關注之稅務議題,建構健全之租稅環境,提升民眾納稅意願及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14:00-16:00 三、講習地點:本分局4樓簡報室。 四、講習時程表: 14:00~14:10報到、播放租稅宣導影片、性平宣導 14:10~15:00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 15:10~16:00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操作實務
2025-10-17
【桃園分局】114年度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講習會(Youtube)線上課程
一、講習目的: 使各本分局所轄記帳士及報稅代理人充分瞭解個資法相關規定,提升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輔導強化個資防護措施,並督促渠等業者依法辦理個資保護相關事宜。 二、講習時間:114年10月22日(三)至11月28日(五)。 三、講習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YouTube頻道。 四、課程表: 時間:50分鐘 課程內容:114年度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025-10-17
【桃園分局】114年度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講習會(Youtube)線上課程
一、講習目的: 使各本分局所轄記帳士及報稅代理人充分瞭解個資法相關規定,提升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輔導強化個資防護措施,並督促渠等業者依法辦理個資保護相關事宜。 二、講習時間:114年10月22日(三)至11月28日(五)。 三、講習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YouTube頻道。 四、課程表: 時間:50分鐘 課程內容:114年度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025-10-17
【桃園分局】114年桃園市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講習會(Youtube)線上課程
一、講習目的: 為促使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之經收稅款人員瞭解經收稅款應注意事項及稅款收解作業有關規定,以提升其處理業務能力及服務品質,避免錯誤,裨益庫收。 二、講習時間:114年11月20日(星期四)至114年12月20日(六)。 三、講習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YouTube頻道。 四、課程表: 時間: 50分鐘 課程內容: 金融機構經收國稅稅款講習會講義(上)(下)
2025-10-17
【桃園分局】114年桃園市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講習會(Youtube)線上課程
一、講習目的: 為促使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之經收稅款人員瞭解經收稅款應注意事項及稅款收解作業有關規定,以提升其處理業務能力及服務品質,避免錯誤,裨益庫收。 二、講習時間:114年11月20日(星期四)至114年12月20日(六)。 三、講習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YouTube頻道。 四、課程表: 時間: 50分鐘 課程內容: 金融機構經收國稅稅款講習會講義(上)(下)
2025-08-01
【新竹分局】114年度08月21日及08月22日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
(一)主辦單位: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士公會、社團法人 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三)課程表 1.上課日期:114年8月21日(星期四)08:30~16:00。 (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B2教室。) 時間 內容 講師 08:30-09:00 報到/致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09:00-12:00 遺產稅及贈與稅查核實務 由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遴派 12:00-13:30 休息 13:00-16:00 不動產稅務實務及不動產 由新竹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遴派 合夥稅務議題探討 2.上課日期:114年8月22日(星期五)08:30~16:30。 (上課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B2教室。) 時間 內容 講師 08:30-09:00 報到/致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新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09:00-09:50 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 國稅局新竹分局 實務(含優化所得稅扣繳 綜所稅課 制度說明) 稅務員 鄭麗華 10:00-10:50 貨物稅及菸酒稅法令及申 國稅局新竹分局 報實務 銷售稅課 審核員 葉文雅 11:00-11:50 房地合一所得稅2.0申報 國稅局新竹分局 實務及常見錯誤態樣(個人) 綜所稅課 稅務員 彭致維 11:50-13:30 休息 13:30-15:00 營所稅查核實務-製造業及 國稅局新竹分局 營建業 營所遺贈稅課 稅務員 林淑芬 15:10-16:40 營所稅暫繳申報(含記帳業 國稅局新竹分局 者提升個人資料保護意識、 營所遺贈稅課 反詐騙宣導及電子帳簿) 稅務員 蔡淑婷
2025-07-28
【新竹分局】114年08月19日- 114年度地政士公會稅務法令研習營講習會
一、對象:新竹市地政士。 二、時間:114年8月19日(星期二)13:30~16:30。 三、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視聽教室。 四、「114年度地政士公會稅務法令研習營」課程表 時間 內容(講師) 13:00-13:30 報到 13:30-14:20 土地增值稅法令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新竹市稅務局 科長 賴美萍) 14:20-14:30 休息 14:20-15:20 房屋稅法令暨案例分析 (新竹市稅務局 科長 廖菊芳) 15:20-15:30 休息 15:30-16:20 房地合一稅課徵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稅務員 彭致維)
2024-12-12
【大溪稽徵所】114年12月19日舉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法令暨扣繳及非扣繳申報講習會」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使轄區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繳憑單新修正法令暨申報相關規定及實務,並提醒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二)輔導扣繳義務人正確扣(免)繳憑單填發方式,另加強宣導採用網路申報方式。 (三)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建立徵納雙方之共識,以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講習時間:11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08:50至11:30。 三、講習地點:本所4樓辦公室(桃園市大溪區公園路16號4樓)。 四、講習對象:本轄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五、課程內容: 08:50~09:0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等宣導影片 09:00~09:50 綜合所得稅新頒法令函釋介紹 09:50~09:55 休息 09:55~10:25 申報資料收件及系統操作說明 10:26~10:55 扣繳常見錯誤樣態 11:00~11:30 房屋稅2.0
財政部新聞稿
2025-11-17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轉8036
2025-11-17
財政部發行增額「114甲10期」10年期公債
依114年公債定期適量發行計畫,財政部訂於114年12月2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增額「114甲10期」公債新臺幣(下同) 300億元,年期為10年期,發行日期為114年12月5日,到期日為124年10月17日。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自103年度起中央公債交易商最低得標金額,依上年度公債發行金額之0.3%,訂為次年度最低得標金額下限。113年度公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5,380億元,以億元為單位,四捨五入,114年度每一交易商全年競標得標數額不得低於16億元,以維持競標機制;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
2025-11-14
114年11月17日開放「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ATM領現,快速方便,免收手續費
財政部表示,為提供民眾多元便利管道領取普發現金,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開放ATM領現,民眾可持全國任一金融機構(含郵局)之提款卡,前往貼有普發現金識別貼紙之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ATM機臺操作,即可領取新臺幣1萬元現金。 財政部今(14)日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召開記者會,並邀請數位發展部及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參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ATM領現的開放時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項,並提醒民眾應認明普發現金唯一官方網站「https://10000.gov.tw」,以確保領取作業安全順利。 財政部說明,民眾可於ATM領現期間至全臺指定16家金融機構(含郵局)設置貼有識別貼紙之ATM機臺領取普發現金,包括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中小企銀、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中信銀行、玉山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全臺提供領現之ATM共2萬8千餘臺,覆蓋率超過8成,方便民眾領取。 ATM領取方式簡便,民眾僅需準備提款卡、本人身分證號或居留證號,以及健保卡號,依ATM畫面指示輸入資料即可完成領取。如父母或監護人代領未滿13歲孩童之普發現金,代領人請持自身提款卡至ATM插卡操作,依畫面指示輸入代領人身分證號,以及未滿13歲孩童的健保卡號即可完成代領。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ATM領現不會收取手續費,民眾可跨行領取。若遇ATM顯示暫停服務或未吐鈔情形,可立即使用ATM旁客服電話聯繫該金融機構客服人員,或撥打該行24小時服務專線協助處理。 財政部強調,普發現金領取方式多元且時間充裕,民眾可自由選擇登記入帳、ATM領現或郵局領現方式領取。政府不會主動用電話或簡訊聯絡民眾操作ATM或進行轉帳,如接獲可疑電話、訊息或電子郵件,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88客服專線查證,全民共同防堵詐騙,安心領取普發現金。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李秀玉 聯絡電話:02-23228000分機8050 附件:記者會簡報及圖卡各1份
2025-11-14
每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以受贈 人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或當年度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按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以曆年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7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00萬元,同年11月1日贈與女兒現金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應於11月1日贈與超過免稅額之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蔣股長 06-2298128
2025-11-14
欠稅人可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計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該局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後,甲君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保全稅捐,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得予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則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欠稅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2025-11-13
請留意!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境外提供勞務、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處分境外資產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勞務報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資本利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嗣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其與配偶當年度取得之海外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計1,108萬元,甲君主張歷年皆依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據實申報,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而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111萬餘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且金額已達前揭應申報規定而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2025-11-13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的銀行貸款應如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繼承之貸款餘額)者,嗣出售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前揭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係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適用,以符量能課稅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另外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之貸款,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私人間之借貸則無法適用。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2025-11-13
個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取自「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全數計入個人海外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惟納稅義務人常因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資料並無上開金融商品收益,致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指出,甲君透過A證券公司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其112年度取得該結構型商品分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750萬餘元,然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上開海外利息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款16萬餘元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持有境外結構型商品,務必注意如取有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並受罰,俾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2025-11-13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組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5)
2025-11-13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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