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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23-08-23 | 點閱數: 6060

交際費是一般公司最能熟悉也可能是最不熟悉的費用,就字面上,「交際費」就是公司拿來「打通關」的費用,但所謂「交際」一詞,實則隱含很多模糊的地方,知之為知之,大家心照不宣。本文目的在於闡述交際費的相關法律依據和規定,並提供了一個實際判例以示警示

一、交際費的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37條

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0條

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最高標準為限。(列支限額標準,見法條連結)

常見核銷式原始憑證常見如下:

  1.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2.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3.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4. 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經取得郵局收據並附請帖訃文或謝帖者,在不超過一般常規情形下,可予核實認定。(財政部64/09/19台財稅第36858號函)
  5. 百貨公司購買現金禮券,以百貨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原始憑證。(財政部65/07/28台財稅第35022號函)
  6. 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上項費用之列支,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財政部69/0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二、何謂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發生的費用,通常具備下列特性:

  1. 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
  2. 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
  3. 且通常與獲致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

三、交際費需要扣繳或列單申報嗎?

(一)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依有無「約定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而有所不同

  1. 約定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需要扣繳(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2. 特別約定者,則無需扣繳。(財政部69/0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二)尾牙贊助

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獎品,該項費用支出,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四、外銷業務列報特別交際費,需取得外匯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惟該公司係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查得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五、與交際費有關之判決

以下截錄自:Newtalk新聞網

桃園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日前獲得情報指股票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長A總經理B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在執行公司事務時,常假藉激勵員工、推廣業務等理由,指示業務部承辦人C簽發交際費給他們使用,並由指示會計組長D直接向出納組動支現金,購買郵政禮券或其他餐券,然後再給A、B二人自行保管私用,但兩人後續卻未再向公司交代禮券去向。

檢方調查,4年下來,兩人各分得數百萬元,損害欣桃公司股東權益。。檢察官偵訊後,認為A、B和D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違背職務之行為,導致公司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罪嫌重大,分別諭知以50萬元、50萬元、3萬元交保。

資料整理:北誠會計師事務所(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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