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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利息所得

(存款、債券或貸放款之利息、有獎儲蓄之獎金:準則36-1、97-3、12、15、16利息)

  • 除郵政存簿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可適用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扶養之親屬全年累計在27萬元以下者,皆可免予扣繳
  • 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支付分期付款之利息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但延期付款差價確已計入應付貨款中,不另列利息,其差價係屬貨款性質,免依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 給付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企業間資金調度所給付之利息(非營業收入,免開統一發票),應按10﹪扣繳所得稅款
  • 行政救濟退還已繳納之稅款,並加計利息;違約後加計利息;代銷商、經銷商之保證金利息,以上之利息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扣繳,並應按5B其他利息之格式代號依限填報利息所得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89/01/10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

非金融業之財務調度利息收入不課營業稅

(本文參閱第36條第2則) (財政部75/07/0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編者註: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給付利息時,如收款方不諳法令,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付人不能因取據對方誤開之發票,而免其應扣繳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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