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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留期間VS所得稅申報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如為外幣者,按實際所得時期之政府認可外匯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在臺居留日數合計:

(一)未超過90天:

  1.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由給付人依法扣繳或自行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2. 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免課所得稅。

(二)已超過90天:

  1.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持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備查聯正本申報,或自行據實申報納稅。
  2. 自中華民國境外取得勞務報酬,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報酬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三) 在華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

居住與否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

所得範圍

課稅方式

非居住者

不超過 90 天(含 90 天)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非居住者

不超過 90 天(含 90 天)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1. 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 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非居住者

不超過 90 天(含 90 天)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免課。

非居住者

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非居住者

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1. 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非居住者

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居住者

滿 183 天(含 183 天)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1. 於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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