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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票的開立及計價方式

(一)發票開立:

86 年 7 月 1 日起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二)計價方式:

  1. 直接外銷: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 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
  2. 郵寄或快遞 :其未經 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 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 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3. 外銷勞務: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 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 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財政部 86.7.10.台財稅第 86190576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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